【联动】招标低价持续联动,将遍及全国
2015/12/4 中睿医药评论

    

     2015年2月2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6月19日出台《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以下简称7号文和70号文)。

     7和70号文均提到了省内价格联动,并没有针对于最低价联动作出规定,然而在各省相继出台的方案中,我们观察到价格动态联动已经成为各地政策指定的重要选择。

     2015年3月30日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5〕4号),率先相应7号文,文件规定“采集全国各地最低中标价格,对全市中标价格实行周期性动态调整,以季度为周期,将价格调整为全国最低”。紧接着在辽宁、浙江、北京和福建等省的方案中均见到了此类描述。

     浙江省在7号文出台后,进行了第一批和第二品的药品集中采购,选择了取全国最低中标价的联动方式;在刚刚结束的2014年,甘肃省选择周边陕西、宁夏、青海、新疆、四川、河南6省联动;浙江省选择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河南、湖南6省联动;江西省选择河南、山西、湖北、安徽、湖南5省联动;四川省则选择了全国最低价格的5省联动; 福建、河北更是选择全国各省市的价格作为联动;尤为突出的是北京市于2014年10月11日颁布《关于启动北京市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格联动调整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以全国的最低中标价格作为参考依据进行联动;2015年7月6日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方案再次明确“成交价格明显高于我市和外省其他医疗机构成交价格的,应及时共享其他医疗机构谈判成果,确保成交价格处于合理水平”。

     由此可见,全国药品价格一盘棋、价格联动的大势已经不可阻挡。“国家药管平台”的建立和互联互通的要求为这一趋势提供了保障。

     序号

     招标名称

     限价规则

     参照省份

     价格动态联动

     1

     2014年陕西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十省平均价的的低值。统一定价组入围率控制在90-95%;单独定价组入围率控制在85-90%。

     北京、安徽、湖北、山东、浙江、河北、江西、山西,江苏和广西

     采购周期内,如政府最新零售价低于陕西省现行的零售价,先由采购中心按规定的顺加差率扣减后统一调整入围价格,不接受该价格的,取消网上采购资格;如发生政策性调高,企业要求提高入围价格的,需递交书面申请,组织专家进行价格评议,经省卫生计生委审定通过后予以调整;在采购周期内,对入围(挂网)品种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价格动态监管机制,根据市场和政策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2

     山西省2015年基本药物和低价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各省份最低中标价的平均价;省内增补基药不得高于周边12省份最低中标价的平均价;无中标价格,在企业定价基础上下调30%作为限价 。

     安徽、河南、河北、吉林、内蒙、陕西、山东、湖南、湖北、江西、北京、青海12省

     在执行期间, 如国家调整价格政策,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如因国家原材料管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中标企业无法满足临床供应的、 2015 年底未通过新修订药品 GMP 认证的以及现有中标企业因故断货的由经济技术标入围的企业按报价由低到高依次递补。

     中标品种在采购周期内,如发现该品种以低于中标价格在我省市场销售时,将以实际销售价格调整中标价格,并按调整后的价格进行结算。如中标企业不同意调整价格的,将取消中标资格,由备选企业替补。

     3

     2015年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项目要点

     不高于我市主流药品零售市场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我市原有中标价、本采购单位原有成交价格、本采购单位现行同类同品规价格;

     购销双方应以采购平台提供的全国最低价格和我市各医疗机构最低成交价格作为重要谈判依据。

     成交价格明显高于我市和外省其他医疗机构成交价格的,应及时共享其他医疗机构谈判成果,确保成交价格处于合理水平。

     4

     福建省医疗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以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最低3个中标价的中位数价格为基准品限价。没有采集价格的以企业最低中标价价为限价。

     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本企业最低中标价

     6

     关于征求《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所有药品以“各省中标价” 和辽宁省现行采购价的最低价为限价。

     各省中标价;辽宁省现行采购价

     1、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或辽宁省价格政策调整,以国家或辽宁省价格主管部门最新的文件为依据进行相应调整。2、中标药品自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原则上1年内必须保证按照中标价格及时供应。如果发现擅自涨价,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候选中标企业递补为中标企业。3、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市药品采购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

     7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5省最新招标入围均价与广西同一品种入围价,取低值作为报价限价。

     安徽、山东、江西、吉林、海南

     直接挂网采购药品价格实行动态管理,药品因某种原因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由议价主体按照上述程序重新议定价格。参考价实施价格联动机制,凡出现新低的药品挂网价格,我区将采集并作为新的议价依据,公布供采购主体议价参考。

     8

     2015年度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商务标投标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全国最低价。

     各省市中标价

     采集全国各地最低中标价格, 对全市中标价格实行周期性动态调整,以季度为周期,将价格调整为全国最低。

     医疗机构可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原则,发挥招采合一、批量采购优势,依托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与供货企业议定价格。凡议定价格低于全市中标价格,则全市医疗机构按照议定价格采购;高于全市中标价格的,则按照全市中标价格执行。

     10

     2015年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针对每家投标企业的产品,依据上述来源中的最低价,分别制定上限价。

     全国各省(区、市)采购中标价格

     对采购量大或采购金额较高的品种,依据各省(市)中标价等因素不定期调整其入围价格。

     对限价挂网采购药品,若年度采购金额达500万元及以上,下一年度按竞价采购方式重新评审,确定入围。

     11

     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分类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以企业自主报价和外省省级最低5个中标/挂网价的均价作为参考价格(企业提供2-5个价格的,5省均价为其算术平均值;企业仅提供1个价格的,按90扣作价

     省级最低5个的均价

     试点城市自行采购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即采购价差超过10%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自行采购价格进行调整;试点城市自行采购价格高于省级中标价格的,自行采购价格应按省级中标价格进行调整。

     以上只是一部分地区的价格联动案例,在新一轮的招标采购中,随着国家降低虚高药品价格的趋势,虽然妇儿急救等药品实行直接挂网、低价药实行日使用费价格机制 ,但是在实际采购过程中,低价数据将对交易价格产生重要影响,国家监管平台数据对接,信息对接将在不久将来,使得药品价格进一步走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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