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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30 党建网微平台

    

    

     节日期间,不少党员干部选择外出探亲访友,有的还加入“节日旅游”的大军,到外地旅游、购物。一些党员认为,节日外出是个人私事,没必要向组织请示报告。实际上,这绝非小事私事,而是事关组织纪律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党员“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节日期间,有的党员干部在与亲朋好友吃饭聚会时,待酒过三巡、菜过五味,便把持不住“话匣子”,私下传播道听途说的“内幕消息”,对党和国家领导人说三道四,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专门点出了这种乱评乱议、口无遮拦的现象,把它归为不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之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此作出处分规定,轻则警告处分,重则开除党籍。

     节日期间,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往往打着“人情”的幌子,采取送礼或宴请等方式向党员干部“示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八十六条对党员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作出处分规定。

     这就告诫党员干部,过节期间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到一定情节,也要受到处分。那么,什么是“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

     一些党员干部认为,过节回家得好好“包装”一下,显得“体面”一点。于是便开着豪车,穿金戴银,一身的名牌,“衣锦还乡”、“荣归故里”,引得众人指指点点、议论纷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党员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作出了从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党员干部靠自己的劳动,生活过得好一点,过节回家想体面一点,群众完全理解。但过分奢靡,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

     (据《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6年第8期 作者:白广磊)

     总监制/徐遥 责编/刘文韬 编辑/王仁锋 制作/唐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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