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可以这么休!
2017/6/15 党建网微平台

    

    


     2017年,你的年休假“额度”是不是又充满了?快来一起了解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小知识吧!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二)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三)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

     总监制/徐遥 责编/刘文韬 编辑/王碧薇 制作/唐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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