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北京市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注册管理平台”的通知
2019/3/20 14:18:11 首都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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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使用“北京市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注册管理平台”的通知

     各相关人员:

     为落实“放管服”要求,提升对中医医术确有专长等人员服务水平,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收集,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建立了“北京市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注册管理平台”,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52号令),拟通过师承学习报考出师考核的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应在签订《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并公证后的十五日内,登录“北京市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注册管理平台”,进行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

     师承人员经注册后,仅能在《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中确定的教学地点,以临床实习生的身份跟随指导老师进行师承学习,并应于每年度1月1日—15日和7月1日—15日登录“北京市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注册管理平台”,填报半年学习资料。

     本通知发布前已开展上述师承学习的人员,应于本通知发布后三十日内登陆平台补报相关信息。

     二、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拟通过师承学习报考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的师承人员,在签订《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关系合同书》后的十五日内,登录“北京市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注册管理平台”,进行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

     师承人员经注册后,仅能在《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关系合同书》中确定的教学地点,以临床实习生的身份跟随指导老师进行师承学习,并应于每年度1月1日—15日和7月1日—15日登录“北京市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注册管理平台”,填报半年学习资料。

     《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卫发〔2018〕6号)发布前已开展上述师承学习的人员,应于本通知发布后三十日内登陆平台补报相关信息。

     三、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已开展多年中医医术实践并拟报考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的人员,应于本通知发布后三十日内,登录“北京市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注册管理平台”,进行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

     特此通知。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2019年3月18日

     编辑:董俊彤

     审核:朱蕗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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