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不起房?租也租得不舒服?国家为你想到了
2017/5/21 牛弹琴
这些年来,我们之所以感到越来越焦虑,就是因为猛涨的房价,早已成为了我们的生活不能承受之重。
当房价远远超过居民的承受能力,甚至不能偿还债务利息,那么个人的债务风险就会出现,一旦社会大多数人出现这样的情况,那么整个社会就会爆发金融风险。
另一方面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涌向大城市,房屋租赁市场获得了飞跃的房展,但同时又伴随着很多乱象,房东撵人、中介骗人、开发商欺负人等等现象屡见不鲜。
很显然国家已经注意到了这些问题,并要下大力清除其中的乱象及泡沫。
近期就有两项新政出台,将深刻影响楼市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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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季度开始,发改委已经基本停止了给开发商海外发债发放批文
5月18日下午,一个大消息突袭楼市:据新浪报道,从二季度开始,发改委已经基本停止了给开发商海外发债发放批文。
这意味着,开发商从海外融资的渠道基本上被切断。
而对于求金若渴、需要大量投入的房地产行业来说,切断融资渠道,就相当于扼住了房企的喉咙。
历来,开发商筹集资金,无非是以下几个渠道:
1、IPO,新股发行;2、上市房企定向增发;3、向银行贷款;4、国内发债;5、海外发债;6、通过资管计划,引入银行、保险、私募等资金;7、民间借贷……
而近期监管风暴的强势来袭,尤其是对银行的同业业务和表外理财业务的重拳出手,意味着这两个昔日向房地产大量输血的“重灾区”,如今已被悄然斩断!
银监会的数据显示,3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同业资产和同业负债余额分别为21.7万亿元和30.3万亿元,比年初分别下降1.4万亿元和1.9万亿元。
而随着调控的不断深入,银行贷款、开发商IPO和定增都变得非常困难,国内发债也大幅减少。在这样的情况下,到海外发债几乎成为开发商的“华山一条路”了。
然而如今,海外发债这条最后的粮道也被彻底堵死!
我们仿佛听到了远处的丧钟响起,一个开发商群魔乱舞、攫取暴利的时代将要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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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19日,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住房租赁和销售的法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了!
租户:条例重点保障住户权益
条例明确规定:
1.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
2.合同中没有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3.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分区域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4.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当地政府应给与相关政策支持。
房东:不能强制撵人,不能涨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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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意见稿对出租人行为设置了限制条款。包括“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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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住期间,房东能否随意进入房间?意见稿明确,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当事人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可以进入租赁住房情形的,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进入租赁住房并提前通知承租人,把房子租出去了,产权还是房东的,可这期间的使用权是租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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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是否合法呢?按照意见稿的意思,是合法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租房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住房;未约定的,承租人转租住房,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此外,自然人转租住房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也就是说,如果你是专业的、转租了很多住房的“二房东”,由于涉及经营行为,所以要办理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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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要求不是强制性的,意见稿也提出了鼓励方向。比如,在租金缴纳方面,承租人应当按月支付租金,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若当事人约定“季付”“年付”,也可以照其执行,但政策上是鼓励“月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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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比如,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对这一条,房东尤其得留心了,日后要涨价,最好提早在合同里就给租户打好“预防针”,免得日后再生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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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押金不得无故扣留,意见稿明确规定,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出租人扣留押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房产中介:划定11个禁区
1. 捏造散布不实价格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2.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租赁、销售的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
3. 为不得出租、销售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4. 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5. 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虚假交易合同;
6. 协助当事人弄虚作假,为规避住房交易税费、骗取贷款等非法目的提供便利;
7.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住房赚取差价;
8. 购买、承租本机构提供经纪服务的住房;
9. 违反有关规定,为当事人提供购房融资;
10.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11.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开发商:12项不可为
1.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 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 不符合住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4. 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5. 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6. 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7. 将已作为住房销售合同标的的住房再销售给他人;
8. 为买受人垫付首付或者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
9. 分割拆零销售住房;
10. 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住房;
11. 以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住房;
12.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销售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官方力推楼市购租并举发展的大背景下,各地开始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住房用于租赁,为出租人提供更稳定的租期和更完善的服务。
4月14日,北京住建委发布《关于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企业和个人租用开发商的自持商品房提供了保障,带装修、租期长、租金可商定,不得不让人动心。
面对高不可攀的房价,不是大家不想租房,而是租房带给大家的痛苦,几乎每个人都可以写一部血泪史诗了!现在,终于有人管了!
为这两项政策竖个大拇指!
来源万维智库(wanweizk):综合蜜财富(wjcf99)、21世纪经济报道(jjbd21)、央视财经(cctvys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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