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情报法》要求中国企业配合政府“窃秘”?外交部霸气回应!
2019/2/18 18:27:48外交部 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外交部发言人办公室”公众号(xws4_fmprc)消息,在2月18日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有记者问:16日,美国副总统彭斯在慕安会上发表讲话称,美国一直向其安全伙伴明确指出华为及中国其他电信公司构成的威胁,因为中国法律要求这些企业允许中方安全部门访问其网络或设备所接触到的所有数据。另外,近期美方的其他一些人士也多次指责中国的《国家情报法》,特别是该法第七条。他们称,根据该法,中国企业将配合中国政府开展窃密行为。你对此有何评论?

     耿爽:我注意到彭斯副总统有关表态,也注意到近来美方有关人士的类似言论。对美方有关说法,我想说明几点事实:

     第一,美方有关说法是对中国有关法律的错误和片面解读。中国《国家情报法》不仅规定了组织和公民依法支持、协助和配合国家情报工作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国家情报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义务。同时,中国其它法律对于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包括数据安全和隐私权利等,也作了许多规定。这些规定都适用于国家情报工作。美方对此应全面、客观理解,而不应断章取义,片面、错误解读。

     第二,以立法形式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组织和个人配合国家情报工作是国际通行做法,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五眼联盟”国家以及法国、德国等西方国家均有类似规定。

     第三,中国政府一贯要求中国企业在外国开展业务时要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这一立场不会改变。中国一贯坚持相互尊重主权、平等互利等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对此均有体现。基于这一原则,中国一向明确反对别国绕过正常合作渠道,单方面适用其国内法,强迫企业和个人向其提供位于中国境内的数据、信息、情报等做法;同样,中国没有也不会要求企业或个人以违反当地法律的方式、通过安装“后门”等形式为中国政府采集或提供位于外国境内的数据、信息和情报。

     第四,美方及其个别盟友在此问题上搞双重标准,混淆视听,实质是为打压中国企业的正当发展权利和利益编织借口,是以政治手段干预经济行为,是虚伪的、不道德、不公平的霸凌行径。

     我们希望各国真正恪守公平竞争市场原则,共同维护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市场环境,促进相关产业合作的健康发展。

    

     声明:本文转自外交部发言人办公室

     (id:xws4_fmprc),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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