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万亿险资新规:这五点最重要,公募私募都有利好
2018/1/27 中国基金报

    

     见习记者 叶剑霞

     日前,保监会在官网刊发了《保监会修订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2010年7月30日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并于2014年4月进行了修订。目前,是第二次进行修订。

     基金君给大家提炼了此次修订版《管理办法》中一些重点内容:

     1、收购上市公司或为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使用自有资金。

     此条为新增内容。2015年至2016年间,险资“快进快出”、加大杠杆举牌上市公司引起监管层高度重视。目前,第十三条新增内容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购置自用不动产、开展上市公司收购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2、不得将受托资金转委托;不得为委托机构提供通道服务。

     监管层持续加强去嵌套、去杠杆和去通道工作。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将受托资金转委托;(八)为委托机构提供通道服务。此两条为新增内容。

     3、降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标准。基金管理人设立时间一年(含)以上就具备被投资资格。

     第十条规定中新增了两点。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的条件:设立时间一年(含)以上;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修订前的规定中,要求公司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这意味着,设立时间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基金管理人也具备了被投资资格,也不需要净资产连续三年在一亿以上。

     4、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

     近期,保监会也发布相关规定要加强股东穿透监管,全面开展针对股东背景、资质、关联关系的穿透性审查。第四条中的新增内容为: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

     5、删除其中两条内容:“构建投资池、备选池和禁投池体系”、“不得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事实上,从去年年初起,整个资管行业迎来统一监管,统一禁止了资金池操作。值得注意的是,在删除了“不得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同时,新增了一条“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

     基金君请教了一名大型保险机构的投资人士,他表示,根据我国资本市场近年来最新变化及保险资金最新管理办法,逐步放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和投资领域。

     《管理办法》中一些新增的投资领域已经在前期相关管理规定中陆续放开,此次《管理办法》仅是正式系统明确。

     据其分析,此次《管理办法》明确放开的投资领域主要包括股权投资、创业板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私募基金,并且允许投资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在新闻发布会上,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副主任贾飙表示,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从总体框架看,一是明确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包括资金运用的范围和模式;二是规范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机制和运用流程;三是强化风险管控机制,要求保险机构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切实承担各项管理职责和防范相关风险;四是明确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和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责任追究。

     贾飙介绍了当前保险资金运用的情况。截至2017年12月末,保险业资产总规模为16.75万亿元,同比上涨10.80%,保险机构资金运用余额为14.92万亿元,同比上涨11.42%。2017年,保险资金实现投资收益8352.13亿元,投资收益率为5.77%,预计利润总额2567.19亿元。

     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保险资金取得这样成绩很不容易,最主要原因是,近年来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一直较为稳定并持续优化。过去一年中,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保持在71%-72%。另外一点是,2017年保险资金在股票市场取得较好成绩,对收益贡献较大,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保险资金长期坚持价值投资理念,主要投资大盘蓝筹,二是去年保险股业绩表现良好,保险资金也有不少配置,三是我们适时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港股,去年港股表现也很好。

     《保监会修订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可以点击文章末尾“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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