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烁拒不履行"限薪令",还是《异乡人》违反了合同法?
2019/4/19 19:02:24猫影文娱编辑部 传媒时评

    

     文丨猫叔 来源丨猫影文娱(ID:maoyingtv)

     自广电总局、中宣部等部门对“天价片酬”进行整治以来,行业已经在悄悄发生变化:资本开始观望,不少新戏暂停,部分明星开始自降身价,片酬降至3-5折……

     但也有不少演员处于观望状态,不敢轻易签约,大家都在等着第一个“触碰红线”的人,看看他会是什么结果。

     如今,杨烁似乎就成了第一个“触碰红线”的演员,这也被网友认为是“顶风作案”。

     4月17日,网上流传出两封电视剧《异乡人》出品方上海红圈影业有限公司发给演员杨烁的公告。公告中显示,去年9月4日,杨烁与红圈影业签订协议,以8750万元的片酬接下电视剧《异乡人》男一号“路洋”角色。但拍摄过程中,红圈影业以杨烁片酬超出广电总局“限薪令”比例为由,要求杨烁降低片酬,遭到杨烁方拒绝。最终,双方未能就片酬达成一致,导致电视剧拍摄中途停机。

    

    

     4月17日晚间,杨烁通过律师回应:以上均属不实内容,并强调“杨烁先生及其工作室坚决拥护国家广电总局对影视行业的管理规定”。

    

     双方各执一词,真相扑朔迷离。究竟是杨烁不愿意降低片酬导致剧组停工,还是出品方以“限薪令”为由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片酬?

     一边是广电总局的“限薪令”,一边是国家颁布的《合同法》,究竟应该以哪个为准?猫影文娱(ID:maoyingtv)经过多方查访和咨询,试图挖掘事件背后的真相。而这样的事件,势必会对未来演员片酬及类似纠纷产生指引。

     杨烁拒绝执行“限薪令”,

     还是《异乡人》违反了合同法?

     公开信息显示,《异乡人》为44集电视连续剧,由韩晓军执导,杨烁、董洁领衔主演,于2018年10月24日在苏州开机,当时杨烁还特意发了微博。

    

     《异乡人》背后的出品方包括红圈影业、中影股份、天意影视、贝沃文化,其中红圈影业曾出品电视剧《漂洋过海来看你》《来自海洋的你》,《异乡人》就是《漂洋过海来看你》的第二部,红圈影业一直都是这部剧的主导方。

    

     按照红圈影业的公告,从10月24日开机,到12月28日因与杨烁方未就片酬达成一致,被迫停机,《异乡人》已经拍摄了两个多月。

     这时候停机,损失自然惨重。不仅前期投资可能竹篮打水,就连剧组工作人员的心血也将付之东流,再加上网友普遍对“天价片酬”的深恶痛绝,这让大多数网友站在了《异乡人》剧组的这一边。

     目前,从杨烁律师发布的声明来看,只是否认了“杨烁疑似出轨”,“杨烁方不同意降低片酬就罢演”等不实消息,并没有就与《异乡人》剧组的纠纷进行过多说明。

     猫影文娱联系了杨烁经纪人陈女士,以及《异乡人》总制片人、上海红圈影业CEO姚瑶,但截至发稿日期,双方均未给予回应。

     不过通过对“限薪令”政策和相关时间节点的梳理,“猫影文娱”发现,杨烁与红圈影业的纠纷,本质上是一场合同法与“限薪令”的碰撞。

     2018年9月4日,杨烁与《异乡人》出品方红圈影业签订合同,约定片酬8750万元;

     而所谓的“限薪令”早就已经发布。2017年9月22日,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等几个行业协会发布《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要求“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

     2018年6月28日,中宣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再次强调这一规定。

     2018年11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正式发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再次明确这一规定。

    

     也就是说,不管是在杨烁和红圈影业签订合同前,还是签订合同后,都有“限薪令”的政策通过不同部门进行发布。

     那么,究竟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知晓“限薪令”,出现这样的状况,是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还是应该按照“限薪令”废除合同?

     猫影文娱就此事咨询了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林律师。在朱林律师看来,我国影视行业相关主管部门针对明显片酬所作的限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影视行业市场化运作。出品方和演员签订高价片酬合同,虽不符影视主管单位所倡导的价值取向,但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演员个人片酬作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出品方主张降低片酬已违反双方事先约定,目前“停机纠纷”产生损失属于其经营风险范畴,双方责任划分也应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猫影文娱电话联系了红圈影业的相关负责人顾先生,对方表示“目前正在开会商讨这个事情,暂时不作解释”。

     “限薪令”不应高于《合同法》,

     不可以强制要求演员接受降薪

     其实,因为“限薪令”,正在观望的演员不在少数。

     杨烁和红圈影业的纠纷主要在于“降薪”,而且是开拍之后,出品方根据“限薪令”要求杨烁接受降薪。

     当初签订合同,必然是就片酬双方达成了一致,而如今约定片酬高于广电总局“限薪令”要求的片酬配置比例,要求降薪似乎也合情合理,但演员不接受降薪,似乎也合情合理。

     网友似乎可以接受演员因为“限薪令”不演戏,但无法接受因为“限薪令”演到一半罢演,导致剧组停工。

     那么,如果杨烁不愿意降低片酬,导致剧组停工,这算不算违规?而出品方不按照约定合同支付片酬,算不算违法?如今片酬数额和沟通函件细节被公开,给杨烁造成了一定的名誉损失,应该如何追责?

     朱林律师告诉猫影文娱,合同效力是由合同法规定的,属于法律层面,有强制性,广电总局发布限薪令是行政干预范畴,即使归为不可抗力,也只能基于此变更、解除合同,不可以强制要求演员接受降薪。

     也就是说,虽然网友和整个行业对于“天价片酬”深恶痛绝,并把杨烁树立成了索要“天价片酬”的典型,但从法律层面来说,“限薪令”不应高于《合同法》。红圈影业不可以强制要求杨烁接受降薪。

     在朱林律师看来,该事件是否对演员名誉造成损害的争论,主要取决于合同约定。如合同中针对片酬存在保密条款,出品方单方公布,就有违约之嫌。而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自身具有相当的舆论影响力,行为举动也时常会成为大众关注焦点,社会公众对明星的价值判断有个人自由,因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应属公开方责任。

     “限薪令”限的是“公司”,

     而不是明星!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抵制“天价片酬”,已经成为行业共识,制作公司想降低制作成本,视频网站等播出平台想降低版权费用,就连大部分的吃瓜群众都觉得明星片酬该降。

     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真正催生“天价片酬”的公司不超过40家。真正能让“天价片酬”降下来的,也主要看头部公司,90%的公司都是跟着瞎起哄,喊口号。

     在影视行业,“天价明星”一般都只参与“超级剧集”,只有财大气粗的头部影视公司,才能请得起“天价明星”,也只有视频网站、电视台等播出机构,才在采购明星剧上拥有着至高无上的话语权。

     “限薪令”限的也是“制作公司”和平台,而不是明星。

     2018年8月28日,腾讯爱奇艺优酷三大视频网站和正午阳光、华策影视、柠萌影业、慈文传媒、耀客传媒、新丽传媒6家制作公司发布《联合声明》,承诺“共同抵制艺人‘天价’片酬,单个演员的单集片酬(含税)不得超过100万元,其总片酬(含税)最高不得超过5000万”。

     注意,签订《联合声明》的是“制作公司”和“购片平台”,并没有一个明星。没有哪条法律可以告诉明星说,你片酬不能高于5000万。

     在杨烁和《异乡人》的合同纠纷中,很多人将矛头指向了杨烁,认为杨烁索要“天价片酬”,违反了“限薪令”。

     但不吹不黑地说,片酬都是按照合同约定,真正违约的是《异乡人》的出品方,其实真正违反“限薪令”的,也是《异乡人》的出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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