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上门打人事件,鲁某与老人,谁在犯罪,谁在自卫?
2022/11/13 20:39:41 诚君健谈

“南京上门打人事件”中,很多人,包括一些法律人士声称,上门暴打幼儿和老人的鲁某不应该负刑事责任,呼吁检察院做不起诉裁定。
他们的理由是,尽管鲁某有暴力行为。
但,其暴打幼儿的行为并没有造成被打者的严重伤害,根据我国伤害罪看伤害后果的法律规定,鲁某并不构成故意伤害刑事犯罪,仅在“治安处罚法”处罚的范畴内;
至于其暴力行为导致老人骨折,尽管构成了轻伤。
但,鲁某推倒老人是老人举椅子试图砸鲁某在先。
而老人试图砸鲁某时,鲁某暴打幼儿的行为已经中止,老人的行为已经不构成自卫。
要说犯罪也是老人在犯罪,而鲁某推倒老人的行为是正当自卫。
由自卫行为导致的老人的骨折,鲁某不应负刑事责任。
我就奇怪了,这些人的脑回路是怎么长的。
这些人的错误在于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要素,即事件发生在老人的家中。
家,是什么?
家就是个人的国,是家人共同生活的居所,也是为家人提供安全保障的庇护所。
在中国文化中,家国一体。
人们常说“家国天下”,“国”是天子的家,即所谓“天子无外,以天下为家”;
而家则是每个人的国。
鲁某上门讨要说法的行为可以视为处理邦交事务的使团,尽管是不速之客。
但是,从动手暴打幼儿那一刻起,鲁某就不再是客人,而是变成了一个入侵者,与当年侵略我国的日本帝国主义侵略者一样的入侵者。
那么,作为被侵略一方,理当“地无分南北,年无分老幼,无论何人,皆有守土抗战之责任,皆应抱定牺牲一切之决心”,可以采取任何手段,首先要将侵略者驱逐出自己的家国。
也就是说,鲁某从动手暴打幼儿开始,他在老人家的一切行为是不正当的,是非法的,是侵略行径,哪里还有什么自卫可言!
相反,老人一家任何人的任何行为,都可以视为自卫。
就好比,你能说当年我们先辈抗击日本侵略的行为不是自卫,日本侵略者对反抗侵略行为的围剿反而是自卫吗?
滑天下之大稽。
更何况,老人举椅子的行为意图更应该被认为是要驱逐入侵者;此时,作为入侵者的鲁某,他除了暴力推倒老人,还有其他选择,那么就是法律上避让原则。
而且,作为入侵者,鲁某此时唯一正当的选择只有退出老人的家,停止入侵行为。
然而,现实中,鲁某不但没有避让,更没有终止入侵行为,退出老人的家,相反继续其侵略行径和针对弱者的暴力伤害行为。
因此,鲁某绝不存在自卫,理应对事件负全责,受到应有的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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