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不适7次举手后身亡”事件,男孩患的什么病?学校和老师有责任吗?
2023/2/12 23:14:55 诚君健谈

     据称身为班主任的上课老师对孩子实在太冷漠了,简直就是冷酷,不适合继续从事儿童教育工作。

    

     “身体不适7次举手后身亡”事件男孩母亲最新发文

     关于“男孩身体不适7次举手后身亡”事件,由于此前媒体的报道中关键信息缺失,只说男孩有“基础病”,并没有说有什么样的基础病,家长有没有告知学校或老师孩子的基础病,以及疾病救治的过程等问题,无法作出评论。

    

     现在,男孩母亲于2月11日发布的最新长文,披露了以下关键信息:

     · 男孩是脑出血急性发作;

     · 男孩当时并没有死亡,而是住院治疗了280天,花了巨额医药费;又在家护理了190天,最终不治身亡;

     · 事件早就进入了司法程序,家属对一审判决不满;现在案件处在二审阶段;

     · 家属二审主要诉求包括,当事老师书面道歉,并接受教育局的行政处罚;学校作出深刻检讨,并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学校)给出更合理的经济补偿。

     · 核心诉求应该是“更合理的经济补偿”,意味着家长对一审判决的经济补偿不满意。

     事件的大致过程

     结合男孩目前2月6日发布的监控视频,和合理符合逻辑的推理,我们可以对对事件作出一个基本评判:

     事件的基本过程是,男孩在上课时突发脑出血,由于感觉不适,曾多次向上课老师举手示意,老师对前面的几次举手未予理会。后来虽然回应了举手,似乎并没有认同学生不适的抱怨。

     此后不久,学生表现出了明显的难受、不安甚至烦躁。再随后便趴在课桌上,辗转反侧,直到下课。此时距离男孩开始抱怨已经过去了30多分钟。

     视频中,男孩同学的证言称,男孩在上课开始后10多分钟就开始难受,并举手示意,也印证了上述时间线无误。

     下课后,男孩明显不能支撑正常的行走,走路开始踉跄,表情更加难过,老师都没有予以关注和理会。

     直到班长向老师报告了情况后,老师才开始搀扶,也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拉拽”着男孩下楼梯。

     这里涉及弄一个关键,就是老师并没有意识到男孩真的出现了身体问题,及时拨打呼救电话,第二次错过了及时救助的机会。

     再往后,老师“拉拽”着男孩走到一楼梯拐角时,据称男孩发生了摔倒。

     对于这次摔倒,校方称恰好在监控盲区;家长则认为在监控区,这一段监控视频缺失是被“动了手脚”。

     再然后,据称早已等在学校门口接孩子的男孩父亲接到同学告知,冲进了学校,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再后来就是男孩母亲最新长文中介绍的救治和诉讼环节。

     事件的责与罚

     男孩的疾病为脑出血急性发作,诊断应该没有问题。

     结合上述事件的时间线,我们对事件的责任可以做出一个大致判定。

     儿童发生急性脑出血,本身的“基础病”的确应该“承担”大部分责任。

     不同于成人,能导致儿童急性脑出血发作的“基础病”主要是脑动脉瘤或脑血管畸形,都是先天性疾病。

     这些“基础病”在发作前通常不会表现任何症状和体征,不会被发现和诊断。

     因此,孩子的这种“基础病”连家长也应该不知道,因而不存在欺瞒学校和老师的问题。

     由脑动脉瘤或脑血管畸形引起的儿童急性脑出血发病急骤,进展迅速。

     如果不能被及时发现,和送到有条件的医院进行有效救治,死亡率和遗留永久性脑功能障碍(残疾)的几率都非常高,是造成儿童猝死和严重残疾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对急性脑出血发现和就医过程中的任何延搁都对疾病最终的预后具有重要,甚至决定性的影响。

     对于急性脑出血救治来说,“时间就是生命,时间就是身体功能”,体现得最为充分。

     发现疑似急性脑出血的病人后,应该如何正确救助呢?

     对于不懂医学的一般人来说,不仅是急性脑出血,除了发现心跳骤停,需要第一时间进行心肺复苏外,对于大多数急性发作性疾病,首先需要做的是呼救。

     如果身旁有其他人,呼救让他拨打急救电话,同时自己进行最基本的救助。

     而这种救助的关键在于,不要过多干预,让患者就地处在一个舒适的体位,并观察呼吸、心跳等基本生命体征的变化。

     不要进行过多的干预,不要随便搬动病人,不要随便给病人使用任何药物,然后等待急救人员的到达。

     未成年儿童在学校上学期间,相当于家长临时将监护权让渡给了学校和老师,学校和老师就有在法律规范规定和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学生提供安全保障。

     虽然老师不是专业医务人员,但是应该具备起码的急救常识。

     因为,老师的责任并不完全在于教学,管理和与孩子保持沟通,行使临时监护权,都是老师职责内的事情。如果单纯论教学,任何一个智能机器人都比任何一位老师更能胜任。

     基于此,当事老师,据称还是班主任,对男孩数次举手示意自己的不适,都没有及时理会或者正确应对;即使在发现男孩疾病发作,连走路都困难的情况下,仍没有做出正确判断和应对,没有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没有及时通知家长和学校,没有让孩子就地休息和等待急救。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脑出血急性发作时,患者非常难受,尤其是“炸裂”般的头痛,是一般人难以忍受的。这一点,在男孩趴在课桌上转转反侧,以及下课后表情的极度痛苦和步履蹒跚,都足以体现。

     即便是这样,上课老师居然置若罔闻,难怪家长要揪着这位老师不放了。

     至于男孩在下楼梯过程中的倒地,对疾病预后的影响其实并不大,或者说不会产生影响。

     基于男孩疾病本身,和老师的应对,个人认为,男孩的“基础病”是造成疾病急性发作和最终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应该“承担”大部分责任;

     身为班主任的上课老师,在整个事件中的应对和处置犯了一系列错误,对男孩脑出血救治的延误,和长时间住院治疗,以及最终的死亡后果应该承担“少部分”责任中的“主要责任”。

     相应的,学校应该承担由于聘任老师的错误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管理责任。后者包括应该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对当事老师给予“相应”的处罚。

     责任的划分应有有司根据法律判定

     由于男孩目前的最长文对一审判决也讳莫如深,我们对这份判决一无所知,自然也就不能对判决是否“合理”予以任何评论。

     至于二审中责任如何划分,如何判决,自然由有司根据法律判定,我们无从评判。

     我们所能做的,只不过是对事件所涉及疾病的一些基本知识做一个普及性介绍,希望能帮助关注该事件的人们对事件作出更客观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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