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流感、新冠疫情,学校、班级有权擅自停课吗?还真没有
2023/2/21 23:31:47 诚君健谈

    

     最近几天,包括浙江、天津、武汉、北京、上海等地的很多学校陆续因发生流感或新冠聚集性疫情而停课的通知或通报。

     很多人质疑,新冠都“乙类乙管”了,流感更原本就属于丙类传染病,学校、班级因为这些乙类或丙类传染病动辄停了,有必要吗?有法理依据吗?

     新冠、流感分属乙类和丙类传染病

     新冠疫情暴发后,鉴于当时的强传染性和高致死率,国家将之划分为乙类传染病,但像当年的SARS一样以甲类传染病来进行防疫控制。

     此后三年我国严格的防疫措施正是基于新冠“乙类甲管”的属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的框架制定的。

     也就是说,在我国,传染病的防治也是有法可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在我国被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具体来说: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上述规定,流感属于丙类传染病。

    

     由于新冠是新发生的传染病,并不在上述名单之列。

    

     2022年12月26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了《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

     至此,新冠正式“归位”乙类传染病。

     学校因为乙类、丙类传染病停课,有依据吗?

     基于《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这次多地学校发生的集聚性疫情,涉及的是分属乙类和丙类的两种传染病。

     仅仅因为乙类或丙类传染病疫情暴发,学校停课,有法律法规依据吗?

     还真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章疫情控制部分第四十二条规定: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传染病防治法》的这一规定中,“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传染病”并没有类别之分,意味着但凡是“传染病暴发、流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只要认为“必要时”,可以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采取“停课措施”,并予以公告。

     这样看来,遭遇疫情时,有权决定“停课”的至少是县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并且,从流程上看,县或上一级人民政府还需要事先发布相关公告。

     纵观《传染病防治法》,再没有涉及到“停课”的其他条款了。

     由此可见,学校发生新冠或流感疫情,停课是有法理依据的;但是,学校或班级“擅自”停课似乎并没有法律法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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