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东伤医案”二审宣判了!
2017/6/26 医学论坛网

    

     导语

     2016年5月18日13时40分左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医院五官科王俊医生在接诊过程中被患者家属殴打致重伤。

     作者:罗小迪

     来源:医学论坛网

     2016 年5月18日13时40分左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医院五官科王俊医生在接诊过程中被患者家属殴打致重伤。事件发生后,国家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要求全力抢救王俊医生。湖南省组织专家全力进行抢救,但因伤势过重,王俊医生于5月18日17时15分离世。

     当时逮捕了两名犯罪嫌疑人,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当时一审就判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年、四年,并对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判决。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三名被告人及五名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提出上诉。

     因为他们认为王俊医生最终的死亡原因是重症冠心病致急性心功能不全而死亡,而他们只是导致此病诱发的一个导火索,说到打人,他们并没有“打多重”。

     当时过程是这样的:患者家属认为医生救治不及时,与护士站发生争吵,王俊医生上前劝阻,遭到推搡以后,手部被抓住,头部,胸部分别受到拳击,于是扑倒在地面上发病了。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家属杨海垒、杨立新、杨新春因医生王俊劝阻,杨立新在医院吵闹而故意伤害王俊身体健康,诱发重症冠心病致王俊因急性心功能不全而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杨海垒、杨立新、杨新春对其犯罪行为造成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直接物质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在共同犯罪中,杨海垒、杨立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新春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杨立新、杨海垒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海垒、杨立新和杨新春通过其亲属自愿赔偿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经济损失6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杨海垒、杨立新、杨新春三人的行为共同诱发王俊重症冠心病致其急性心功能不全而死亡,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杨立新和杨海垒对王俊连续实施攻击,二人故意伤害的主观犯意明显。

     杨新春控制王俊双手为杨海垒、杨立新实施伤害提供帮助,依法认定杨新春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故杨海垒、杨立新和杨新春均应对王俊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害人王俊患有重症冠心病,三人的故意伤害行为系王俊重症冠心病发作致急性心功能不全而死亡的诱发因素,对三人可以适当从宽处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部分适用法律正确,全案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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