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员工的个人信息也是个人信息?!
2023/4/19 21:19:36 数据法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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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信息

     案例名称:北京XXXX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马某某劳动争议案

     案号:(2022)京02民终107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原告(被上诉人):马某某

     被告(上诉人):北京XXXX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公司”)

     裁判时间:2022年2月23日

     裁判结果:公司无法证明恢复的员工微信聊天记录具备合法性,进而构成非法解除。

     二、案件事实

     马某某系公司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期间续签了一次),公司决定不予续签,但马某某主张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遂产生纠纷。

     在一审中,公司为了主张马某某符合辞退条件,公司拿出马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马某某曾经骗取病假。

     公司声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系其公司对马某某工作电脑删除文件自行恢复后取得,后又改称系公司员工赵某经马某某同意拍摄取得。法院要求赵某出庭说明情况,中咨华宇公司回复称赵某拒绝出庭作证。

     三、法律适用

     一审法院指出:

     庭审中XXXX公司称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系其从马某某工作电脑中已经删除的数据中自行恢复所得,不论该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为何,其系专属于马某某的个人信息,应当在马某某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后进行恢复和采集。现该公司擅自恢复员工已删除数据并采集作为内部处分依据及本案证据的行为,构成对马某某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亦违背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要旨。对于其上述行为,法院提出批评,并希望XXXX公司对此及时做出改进和调整,进一步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严格落实企业在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进程中的主体责任。在二审中,法院亦认可以上观点。四、合规启示在工作场景下,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是最为棘手的一类信息,同时具备通信秘密、个人信息、隐私的属性。而且,因为微信通信是双方或多方的,尽管可以取得员工的同意,但信息的接收方或发送方同样享有上述权利。获得接收方或发送方的授权是几乎不可完成的任务。企业微信可以较好地解决授权问题,但公司也需要有配套制度。与微信聊天记录类似,电子邮件也较为敏感,但电子邮件由公司配发,公司可以要求员工不得将工作电子邮件用于私人事务。更深层次的问题其实是员工使用个人账户处理企业事务的风险,包括网盘、即时通讯工具、设备等。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网盘往往是企业内部调查的重点目标,应当提前做好授权工作,将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避免出现电子数据合法性被挑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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