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监测:1-7批国采中选品种监测范围(附明细)
2022/9/20 17:16:09 医药云端工作室

医药云端工作室:挖掘趋势中的价值
编辑:安诺影
随着国采的不断推进,国采中选药品在各医院的落地,可能还存在很多现实的难题,例如:被同类品种替换可能是一大风险,因此对其作出监测。不过,目前这些文件中均未提及被监测的药品出现异常将如何处理。据业内消息,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印发《前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可替代药品参考监测范围》的通知,以监测国家集采中选结果实施情况,防范不合理的临床替代使用。《通知》列明了前7批国家集采集采可替代药品的监测范围(具体见文末附表),可替代品种分为:“完全可替代品种”、“基本可替代”和“一定程度上可替代”三类。此次文件下发也意味着不仅仅是集采中选品种的使用纳入监控范围,临床可替代的品种也将纳入到监测范围,这样大大限制了非中选品种、其他同类品种的使用,无疑对整个临床用药系统都起着巨大的影响。有专家分析指出,限制可替代品种的使用主要是为了保证集采中选产品的优先使用。一方面可以保证降价中选的药企在参与集采中的获得感、公平感,另一方面通过限制使用,提高药企的中选意愿,防止流标药企通过其他不合理、不合法途径打开市场。此前陕西、河南也公布国家集采品种可替代药品参考检测范围。2019年4月1日,陕西西安市也曾发布通知,落实国家4+7试点工作监测任务,并划定替代药品范围,涉及161个药品(可点击左边蓝色字体进入查阅)。2021年12月,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国家和我省集中带量采购品种可替代药品参考监测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公布了前五批国家集采品种可替代药品参考监测范围,同时下发第一批河南省采品种可替代药品参考范围,以及河南省集采流标品种(第一批)。具体如下:



《通知》明确凡主要化学成分与替代清单中的名称一致且给药途径与中选药品相同的化学药品均在监测替代范围(与中选药品适应症完全不同的除外)。监测范围清单中未完全列出的与中选药品主要化学成分相同且给药途径相同的其它药品也属于监测范围(与中选药品适应症完全不同的除外)。监测范围内药品被纳入国家或我省集中带量采购成功后,不再作为监测对象﹔被其他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带量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自愿以中选价格在我省挂网销售的,该药品也不再作为监测对象。对于监测范围内完全可替代品种、可替代非医保品种,以及我省集中带量采购流标品种,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应进行重点监测。其中,监测范围内可替代非医保品种,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在有同类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供应的情况下,医疗机构确需使用监测范围内完全可替代品种和我省集中带量采购流标品种的,均需在病历资料中说明原因,未说明原因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监测范围说明此外,国家医保局在此次发布的通知中也对监测范围做了说明:
1. 完全可替代指的是带量采购药品可以完全替代右侧所列不同通用名、主要化学成分不同的药品,其他类推。给药途径不同的药品不属于监测替代范围。
2. 清单所列化学药品为中文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 凡主要化学成分与替代清单中的名称一致且给药途径与中选药品相同,不区分酸根、盐基和具体剂型,均在监测替代范围,包括清单未完全列出的药品(与中选药品适应症完全不同的除外)。
3. 品种具体剂型包括:
( 1 ) 口服常释剂型:普通片剂 ( 片、素片、肠溶片、包衣片、
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硬胶囊、软胶囊 (胶丸)、肠溶胶囊;不包括口腔崩解片 ( 口崩片);
(2) 缓释剂型:缓释片、缓释包衣片、缓释胶囊;
( 3 ) 控释剂型:控释片、控释胶囊;
(4) 吸入剂:气雾剂、粉雾剂、吸入剂、吸入粉雾剂、干粉 吸入剂、粉吸入剂、雾化溶液剂、吸入气雾剂、吸入 (用) 溶液、 吸入 (用) 混悬液、(鼻用) 喷雾剂、鼻吸入气雾剂、雾化吸入用 混悬液、吸入 (用) 气雾剂、雾化液;
( 5 ) 颗粒剂:颗粒剂、肠溶颗粒剂;
(6) 口服液体剂: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干混悬剂、口 服乳剂、胶浆剂、 口服液、乳液、乳剂、胶体溶液、合剂、酊剂、 滴剂、混悬滴剂、糖浆剂 (含干糖浆剂);
(7) 注射剂: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溶液剂、静脉滴注用 注射液、注射用混悬液、注射液无菌粉末、静脉注射针剂、水针、 注射用乳剂、粉针剂、针剂、无菌粉针、冻干粉针。
4. 清单所列化学药品已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内的, 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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