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秩序
2023/3/14 12:00:00 认知演化论

PS:这是2023个人成长计划二月大作业,主题为“正义和秩序”,作者Lilipan
“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
秩序意谓着什么?
秩序具有普遍性。
古往今来,日升日落,在这颗我们世代生存的星球上,秩序压倒了无序,常规性压倒了脱轨现象,规则压到了例外。春夏秋冬,四季轮转,物质世界的水,火和化学物质等,生物的物理过程,如人体的新陈代谢,有序的模式在自然界中普遍存在着。
在人类社会中,秩序也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大多数人在安排他们各自的生活时都遵循某些习惯,并按一定的方式组织他们的活动和空闲时间。
人类在心理上对秩序的追求,似乎是刻在我们的基因里,人类具有重复在过去被认为是令人满意的经验或安排的先见取向;人倾向于对任性和专横力量的控制产生逆反心理;对秩序的追求还具有一种思想的成分,该成分从根本上讲不源于心理,而是植根于人的思维结构中。
因此对秩序的需求,在每一个社会组织和群体中都是必要的,法律在本质上是对专断权力的一种限制。法律试图通过把秩序与规则引入私人交往和政府机构的运作之中,在无政府状态和专制政体之间维持一种折中或平衡。
然而,秩序概念所关涉的是社会生活的形式而非社会生活的实质。正义的观念,把我们的注意力转移到了作为规范大厦组成部分的规则,原则和标准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之上。
什么是正义?
无数思想家和法学家对此争论不休,因为正义变化无常,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不同的个体,群体,文化,文明阶段都有自己的正义评判标准。
正义在主观向度上:是人类精神上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意愿和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向。
如果我们并不试图给出一个全面的定义,那么我们就有可能指出,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续文明社会所必须的—就是正义的目标。
平等,自由与安全
从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再到康德,历代哲学家们都提出了自己的“正义观”,他们不是用平等就是用自由作为探讨正义问题的焦点,苏格兰哲学家威廉.索利(William Sorley)主张,如果不为平等和自由在社会组织规划中寻找一个位置,就不可能提出一项令人满意的正义原则。
除了平等和自由之外,维续普遍安全也是立法工作最为重要的推动力。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认为,保护生命,财产和契约的安全,构成了法律有序化的最为重要的任务,自由和平等则应当服从这一崇高的政治目标。
共同福利
当我们在正义理论与正义相关的实践活动中,赋予自由,平等和安全以最高的价值角色时,我们绝不应当竭力贬低其他值得法律秩序增进的价值的重要意义。
一个旨在实现正义的法律制度,会试图在自由,平等和安全方面创设一种切实可行的综合体及和谐体。这是一项充满巨大困难的使命,而且迄今尚未发现一项杰出计划在实现这一目标时,能声称自己体现了”绝对的正义“。
尽管如此,正义提出了这样一个要求,即赋予人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应当在最大程度上与共同福利相一致。
秩序与正义的关系
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通常不会发生冲突,相反,它们往往会在较高的层面紧密相连,融洽一致。
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角度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但在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一个有序的司法执行制度来确保相同情况获得相同待遇,那么正义也不可能实现。
因此,秩序的维持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而正义则需要秩序的帮助才能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
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just social order)。
参考书:【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第10-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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