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疫情封控期间,一位民营企业家的悲情遭遇!
2022/3/8 额滴神

2021年12月23日零时,千年古都西安因为突如其来的疫情宣布全面“封控”。这场千年罕见的严厉封控,导致1300万西安人成了全世界瞩目的焦点。这次空前规模的封控使得高铁熔断、高速公路熔断、航空熔断,所有的商业网点全部关门歇业。
西安市所有的学校一律停课,大小企业一律停产,所有在建项目一律停工,市内所有的小区一律封控管制,居民不得出门甚至下楼。这场历史罕见的封控行动,给西安人换来了疫情的清零,也使西安人经历一场惊心动魄的悲伤,无奈,甚至痛苦。在封控期间,有人因病无法医治,有人因为小区限制外出,产生了临时性、间断性的食品、蔬菜短缺等一系列情况。
但最为悲催的是,曾经三次荣登陕西富豪榜,在西部企业界具有标志性的商界领袖人物吴一坚,其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股票被强行拍卖。
他曾经蝉联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任第九、十、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届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

1991年末,31岁的吴一坚带着从海南赚得的3600万美金回到家乡西安创业。他先后从商贸业起步,转战到房地产,再深耕制药业,在短短几年时间内迅速打造了两个上市公司,一个是国内A股的金花股份(600080.SH),一个是港股H股的世纪金花(00162.HK)。
此后,吴一坚和他的商业帝国一直稳步壮大。2013年,吴一坚以个人42亿元资产夺得“陕西首富”称号。巅峰时期,金花股份和世纪金花两家上市公司市值超过400亿,先后为西安地区40多万人提供就业岗位,累计缴纳税款70多亿元。
近五六年来,随着市场形势的急剧变化,吴一坚已经放弃了对世纪金花的实际控制权,但对拥有实体制药核心资产的另一个A股上市公司——金花股份,仍怀揣着做大做强的企业家理想。但却因为一个执行案件,陷入了一场空前激烈的控股权争夺战。
吴一坚旗下的这一A股上市公司的悲剧正在上演。时间定格在2022年1月15日。西安中院于2021年12月6日在淘宝网发出拍卖公告,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发出拍卖公告,强行拍卖金花股份的股票。
此时,西安已出现本轮全城即将封控的严重疫情。而早在拍卖公告作出前的2021年10月份,吴一坚已经谈妥了战略投资合作伙伴,正因为金花投资在医药市场的发展空间,合作伙伴希望与吴一坚合作,将陷入债务危机的金花控股破产重整,彻底解决金花控股的债务困扰,致力打造高端医药上市企业。
未曾想,西安中院却在疫情期间执行了此标的的拍卖,强行将实控人吴一坚持有的金花股份6689万股,在淘宝网上拍卖了。

这个拍卖看似合理合法,但其实诡异之处谜团重重,令人如坠云雾。
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三座大山:市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转型的火山。2018年,为了缓解财务压力,金花投资以旗下高尔夫俱乐部资产做抵押、以6689万余金花股份股权做质押,向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借款6.13亿元。之后,已偿还本息超过1.3亿元,但无力清偿到期的剩余债务,被申请强制执行。
此前,这一拍卖已经被延期三次。西安中院承办法官明确告知,要想中止本次拍卖,要么还钱,要么必须有法院出具的“执行转破产”的决定书,或者其他法院的破产裁定。
恰好这个时候,救命稻草来了。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于1月12日出具了一份针对金花投资的《执行转破产决定书》。吴一坚及债权人均通过多种方式告知并提交到了西安中院,并一再恳求中止拍卖,但却遭到西安中院执行法官答复:你们给我送没有用,我没有收到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的通知。
2022年1月15日,当上述6689万股份被拍卖时,正是西安市疫情封控期。其拍卖成交是否合法,引发了金花投资及其债权人、广大中小股东的强烈质疑。
据悉,吴一坚此前多次“上书”西安中院请求中止此次“拍卖”未果后,又再次“上访”陕西高院 “喊冤”。
疫情期间的股权拍卖
2022年1月21日,金花股份收到新余兴鹏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兴鹏同创)提交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依据其2022年1月19日收到的西安中院(2021)陕01执547号之十执行裁定书,其取得上述拍卖股份33448827股,占总股本的8.96%。
金花股份表示,本次权益变动股份变更过户后,金花投资所持股份将减少至455万股,占总股本的1.22%;兴鹏同创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33448827股,占总股本的8.96%;吴信金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7460280股,占总股本的4.68%;熊俊彦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5988547股,占总股本的4.28%。
至此,本次拍卖的结果很明显:因上述股份被拍卖,让吴一坚保住金花股份控制权的最后一颗稻草也没有抓住。而这部分股份一旦被拍卖成交,就意味着吴一坚创办的金花股份随时都有可能沦为别人家的“孩子”。
值得玩味的是,由于疫情原因整个西安市辖区都按下“暂停键”,但西安市中院却偏偏在疫情期间,仍然坚持拍卖;而且当天仅有兴鹏同创、吴信金、熊俊彦作为共同竞买人参加法拍。而兴鹏同创在参加法拍当天才变更认缴资本金从100万元至1.8亿元。这个操作令人深思。
资料显示:兴鹏同创2021年3月设立,认缴出资100万元;2022年1月14日拍卖当天,该公司引入新股东,被核准认缴注册资本金至1.8亿元,认缴期限30年。

有分析认为,该公司更像是纯粹为收购股票新设立的空手套公司;而联合竞买人熊俊彦为1991年出生,堪称年轻富豪,年轻不是事儿,事儿是仅此次法拍就需支付1.27亿元资金。两个联合竞买个人均不到5%的股份,西安中院这样的股份分配比例,巧妙规避的证券监管规则,为资本套现埋下了伏笔。
金花投资及吴一坚“喊冤”抗争
对于上述司法拍卖,金花投资和吴一坚则坚持认为,其拍卖涉嫌违法。为此,1月25日,金花投资发表一份《严正声明》喊冤。

这份声明对西安中院在西安疫情最严重、全城封控期间的拍卖行为提出多项质疑。
比如,西安中院在西安全市因新冠疫情封闭期间,未按最高法院涉新冠疫情的司法解释第四条“要有效防止执行财产被低价处置,疫情期间被执行人申请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之规定,暂缓执行。
事实上,2021年12月26日,金花投资及吴一坚曾多次向西安中院提出中止拍卖申请,但截至拍卖前也未获回应。吴一坚透露:“期间,我还多次与西安中院执行庭承办法官及相关负责人微信短信沟通,均未获得任何回应。”
值得关注的是,2022年1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的一份(2022)京0101执恢22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金花投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西安中院进行破产审查。而按照最高院执转破司法解释规定,接到该决定书后,西安中院应当中止拍卖。但该院对此却置之不理。
那么,西安中院是否收到该执转破决定?西安中院的确收到了。该决定书作出时,西安正处于疫情封控期间,快递业务不能正常运转,北京法院的移送遇到障碍。在此情形下,当事人为保护自身权利,积极向执行法院递交决定书符合常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立审执行协调配合,畅通执行移送破产工作渠道,充分发挥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制度的保护功能,帮助企业及时走出困境。“畅通”是指毫无阻碍地通行或通过,即该工作渠道是全方位的,不仅是移送法院有义务,也允许所有利害关系人享有此项权利。
对该执转破决定,利害关系人宁夏冠岳和金花控股采用EMS邮寄、微信短信转发、诉讼服务窗口递交、向法官当面提交等四种方式告知执行法官。同时,西安市检察院也迅速向西安中院进行监督,要求西安中院审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的决定书,但法官对该监督不予理睬。尤其是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交易所均已在拍卖前的2022年1月13日发出提示性公告,明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已向西安中院移送金花控股进行破产审查。
西安中院在此情形下却强调未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通知,对此置之不理,其中用意令人费解。人民法院近年来提倡执行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在信息化上投入了大量的建设资金。对于西安中院来说,通过信息化方式与北京中院沟通确认决定书真伪是轻而易举就能实现的。然而,西安中院坚持在疫情期间拍卖股份,被金花投资方面认为是“有意而为之”,执意强行为拍卖扫清障碍。




?
实际上,西藏信托有限公司的上述6.13亿元贷款实际出资人疑为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东兴投资)。此贷款实际为民间借贷,因走信托通道规避国家监管,也是严重违规的。
由此,金花投资认为,西安中院本次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是无效的。从2017年开始,中国银监会多次明确通知,信托不得为规避监管充当通道。司法部也明文规定,不准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效力的执行证书。该贷款还存在高利转贷及“砍头息”等法律明确禁止的合同无效情形。
据了解,去年起,因流动性发生债务危机、资金链暂时断裂,金花投资就在多方积极寻求救济渠道。其也寻找到华融资产作为战略合作伙伴,盘活企业资产,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从而重新并努力打造和树立一个千亿级的实体企业新形象。
故此,2021年11月23日,金花投资向西安中院申请破产重整。但2021年12月21日,西安中院作出(2021)陕01破申43号民事裁定书,主要以提交资料不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同年12月24日,金花投资提出上诉,但西安中院迟迟未移送案卷,反而在上诉期间实施强制拍卖,客观上为外部恶意资本进入金花股份打了配合,难脱其为强拍金花投资核心资产扫清法律障碍的嫌疑。
2021年12月26日,因西安市突发新冠疫情,金花投资以其融资和引入战略合作人盘活资产进程受阻为由,向西安市中院提交《关于撤回拍卖公告的申请书》,并致相关负责人紧急情况反映,但均未予以答复。同日,金花投资不服拍卖公告,向西安中院提出执行异议,主要理由为拍卖公告确定的案涉股权起拍价未依法评估、应优先执行已抵押财产,且这一执行涉西安市新冠疫情封控期间,但该院并未对此异议进行审查。
在此期间,金花投资向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情况,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紧急关注后,西安中院均不予理会。
2022年1月13日,金花投资向陕西高院提交《紧急情况反映》,请求监督、督导西安中院纠正违法行为。
2022年1月14日,金花投资对西安中院2022年1月14日的拍卖行为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申请立案。
从上述种种迹象看,6.13亿元贷款也难逃“套路贷”之疑。从实际放贷人走信托“通道”逃避监管开始,其签署的贷款合同已经疑似为无效合同了;再到违反最高法院疫情期间执行拍卖规定,执意逆势而为强行法拍,其背后似乎总有一只看不见的“手”,指挥操纵着这场牵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以及巨量无形资产的争夺战。
由此,对于金花投资的“喊冤”,也就不难理解了。
强制执行被指涉嫌多处违法
法律专家称,本次对6.13亿元的执行案被质疑涉嫌多处违法。
从表面上,来自西藏信托的6.13亿元贷款,其实是有抵押物的。该贷款合同显示,其贷款的抵押物为金花投资旗下的西安秦岭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高尔夫球场土地使用证及其配套建筑物,土地面积62.33万余平方米,建筑面积2.38万平方米。2018年1月15日,这部分抵押物经上海财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价达7.22亿元。在上述贷款还款期内,金花投资已经偿还本息超过1.3亿元。也就是说,到期债务偿还不了,可以优先执行的上述抵押物价值完全可以覆盖其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三条指出,要合理选择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在不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的前提下,被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先执行某项财产的,应当准许;未准许的,应当有合理正当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亦规定,被执行人提供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且可抵偿申请执行的主要债权的,应当优先处置其他财产。
然而,西安中院在执行中,放弃了更方便执行的抵押物高尔夫俱乐部,选择未经评估的股权进行拍卖,明显有帮助某个资本团伙抢夺上市公司控制权之嫌。
值得注意的是,西安中院在此次拍卖中也未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股权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如需对上市公司股权进行拍卖应该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进行评估。
在此次拍卖中,法院拍卖的6689万股份的实际价值,无疑应包含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及金花投资拥有的多个药品配方在内的巨额无形资产。但西安中院仅以股票交易所拍卖日前20个交易日平均价格起拍,完全不考虑实际控制权因素,严重低估了股权的实际价值,造成代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股价被低价格处置,严重损害了金花股份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为什么这么讲呢?本次拍卖是按上海金融法院的规定确定股票起拍价,但是处置方式却没有按照上海金融法院规定进行,即采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该方式能寻找到最优买家,最大程度提升拍卖股权的价值。该规定要求,对股票数量大于30万股或交易金额大于人民币200万元,且在股票二级市场强制卖出可能对该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优先采用该方式。案涉6687万股股票是无限售流通股,代表上市公司控制权。
西安中院采用最高院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但却不评估,参照上海金融法院的起拍价确定方式但却不采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适用法律明显存在双重标准,导致该股票被低价处置。
另外一起的破产重整案件,即金花南山酒店公司管理人在其公司破产过程中,因金花南山酒店公司与金花投资是关联企业,且与该公司人员高度混同、财产区分难度高,向鄠邑区法院提出合并破产申请。2022年1月12日,鄠邑区法院作出《(2022)陕0118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金花南山酒店公司与高尔夫球场、金花投资进行合并破产重整。
该裁定书提交给西安中院后,西安中院并未依法中止拍卖,而是不到24小时之内,鄠邑区法院又下达了撤销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定。据称,鄠邑区法院在受到西安中院压力之后,连夜启动程序, 1月13日作出《(2022)陕0118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前一天刚作出的上述破产重整裁定书。但不知其是依据院长发现程序还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启动?是否召开审委会研究?是否通知当事人参加庭审?裁定结果是否应赋予当事人上诉权?这些必经的法定程序在一天时间能否完成?
据法律人士讲,该裁定书最让人不能容忍的常识性错误是“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随意创设裁判生效规则,恣意剥夺当事人上诉权。




对于此次申请执行的债权人西藏信托而言,难道真会因为中止本次执行、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而权益受损吗?
法律专家讲,从公证书看,申请人西藏信托的债权是对股权有质押优先受偿权,只要公证书未被撤销,无论是执行程序还是破产程序,西藏信托的债权都能得到优先保障,不会因破产程序导致其清偿比例降低。而且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是能够使债权人权益最大化,也是会让全体股东的权益最大化。
本案执行既涉民营企业营商环境、也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监督权,关注本案进展,向西安中院发出紧急关注函。但西安中院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注函均未答复,与其说是对代表、委员依法行使政治权利、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的关注意见不尊重、不理会,倒不如说是无视,抑或熟视无睹!
1月25日,当金花投资发布《严正声明》后,很快得到许多陕西企业家声援。
同样曾为陕西前首富的海星企业集团董事局主席荣海说:“在当下民营企业的发展极端困难的时刻,要发展壮大一个民企,需要千万人的努力和拼搏,但要毁掉一个民企,一两个执法人员瞬间就可做到。”

源网页 http://weixin.100md.com
返回 额滴神 返回首页 返回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