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份还有哪些科技项目可以申报?
2018/1/2 北京高精尖科技开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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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科技部关于开展2017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组织推荐工作的通知

     一、条件要求

     1.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坚持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品行端正。

     ——研究方向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或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企业科技人才可不受职称限制,并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已取得高水平创新性成果,在所在行业或领域业绩突出,具有较大的创新发展潜力,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一线从事研究开发工作。

     ——具有较强的科研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

     为海外引进人才的,须已回国工作2年以上(2016年3月9日前回国,以与用人单位签署的正式工作协议或合同为准),并保证在今后5年内每年在国内工作9个月以上。

     2.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团队研究方向符合国家、行业重点发展需求。

     ——团队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的重点研发任务,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团队创新业绩突出,研发水平居行业或领域前列,并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

     ——团队结构稳定、合理,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不超过15人,可跨单位协作。

     ——团队负责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并同时符合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其他基本条件。

     3.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人为企业主要创办者和实际控制人(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注册,依法经营,创办时间为2年以上(2016年3月9日前注册),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

     ——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1项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等),创业项目符合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前景;创办5年以上的企业,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4.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单位应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含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研发机构)或科技园区。申报单位要有好的人才工作基础,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改革力度大、政策突破性强,具有明确的改革思路和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并取得明显的工作成效。鼓励申报单位选择具有鲜明特色和示范带动意义的内设机构或非法人机构作为示范基地建设单位。

     ——申报单位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应在相关科技领域具有较强科研实力;在科技人才的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管理服务等方面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在培养拔尖和青年人才、产学研联合培养人才、人才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具有典型经验与做法,形成富有特色、取得初步成效的人才培养模式。

     ——申报单位为科技园区的,应在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成效突出;建立为创业人才服务的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和良好创新创业环境;在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培养、激励等方面建立良好机制并取得明显成效。

     本项目于2018年3月9日停止申报。

     2)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7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一、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二、申请资格要求

     1.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4.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

     5.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

     6.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

     7.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本项目于2018年2月9日停止申报。

     3)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等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一、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二、申请资格要求

     1.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

     2.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

     4.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5.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6.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预申报书一并报送。

     7.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本项目于2018年2月5日停止申报。

     4)科技部关于发布科技基础资源调查专项2018年度项目指南的通知

     一、申报资质要求

     1.申报单位必须是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中央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申报项目须通过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同一申报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含课题)负责人须为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科研人员,项目(含课题)负责人申报当年不超过60周岁(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工作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项目(含课题)负责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本项目的研究和管理。

     3.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一个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本专项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4.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含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

     本项目于2018年1月31日停止申报。

     5)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典型脆弱生态修复与保护研究等重点专项2018年度定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一、申请资格要求

     1.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

     2.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5.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6.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

     7.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本项目于2018年2月1日停止申报。

     6)中国质量协会关于申报2017年中国企业品牌创新成果的通知

     一、目的和意义

     品牌创新成果发布活动旨在为企业搭建展示宣传品牌创新成果的平台,提供展示和宣传品牌创新成果的机会,并在行业内树立品牌创新的标杆,发挥示范效应。同时,通过品牌创新成果发布活动进一步促进我国企业开展品牌创新,构建品牌创新的长效机制,扩大品牌创新成果的社会影响力。

     二、工作内容及安排

     企业品牌创新成果分为项目和个人,项目分为五类,包括:品牌战略创新、品牌文化创新、产品(服务)创新、品牌传播创新、履行社会责任创新。为表彰在品牌创新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相关人员,特设立品牌创新(个人)。

     本项目于2018年3月10日停止申报。

     7)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戏曲剧本孵化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扶持对象

     本项目扶持对象主要是转企改制新成立的国有戏曲企业及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要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戏曲从业资质,财务制度健全,纳税信用良好,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无不良记录。戏曲企业可以委托个人创作者编写剧本,双方依法依规签订合作协议,厘清版权归属、权利义务。剧本创作者应具有一定资质,原则上要求其创作成果曾在省级及以上重要文学艺术期刊发表或转载、在重要出版社出版或曾获省级以上重要文学艺术奖项。

     二、资助范围

     本项目扶持30部原创大戏和30部原创小戏。其中,小戏必须是独立成篇的完整戏曲作品(不含小品)。申报作品以现实题材戏曲现代戏为主,兼及新编历史剧,内容要求聚焦中国梦的时代主题,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艺术创新。各戏曲企业在申报时须完成项目策划、剧本创意提纲创作等前期工作,获得资助后,小戏项目能够在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创排演出,大戏项目能够在2018年4月15日前完成剧本创作,并能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创排演出。此前已参加过戏曲剧本孵化计划申报的项目及入选2017年文化部“剧本扶持工程”的项目不得参加2017年度本项目申报。

     三、资助额度

     小戏类每部5万元。大戏类孵化分两期:

     第一期扶持30部大戏创意提纲(含分场梗概),每部2万元。主要用于作者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搜集创作素材,完善创意提纲(含分场梗概),撰写生活札记和创作笔记,创作完整剧本。

     第二期从30部完整剧本中遴选出8部一类作品和8部二类作品。一类作品为非常成熟、质量较高、可以马上付排的剧本,每部25万元;二类作品为具备比较好的基础,经过修改、打磨后可以付排的剧本,每部20万元(主要用于剧本修改打磨)。其他剧本不再给予扶持。

     本项目于2018年1月20日停止申报。(转自:“杭州正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众号) 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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