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鸣:知识产权激励制度推动科研生产力的解放
2018/6/30 9:53:02 北京高精尖科技开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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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暨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建院40周年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一鸣在研讨会上演讲表示,中兴事件显示出我们过去长期是靠引进、消化、吸收,总体来说就是在别人的地基上建房子,我们的原创能力不强,科技人员的创新潜力也没有充分释放出来。
“问题的根源核心在于科技人员的激励机制不健全,最根本的是产权激励机制不到位”,王一鸣指出。
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指出,要“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王一鸣表示,按照分割确权在先的原则,事先确定职务科技成果的权益分配,有利于降低制度的成本。首先,产权明晰了,激励就有效了,就有了动力。再者,可以降低不确定性,如果预期不稳定,大家不会去长期投入。再来,只有个人拥有产权才会考虑这个成果的市场应用。此外,事先确定产权可以解除国有资产流失的后顾之忧。
以下为演讲内容: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专家,非常荣幸受邀参加财经战略研究院成立四十周年的庆典。首先要向财经战略研究院建院四十周年表示热烈的祝贺。
今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最好的纪念方式就是把改革开放继续推向前进。党的十九大明确了经济体制改革要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今天我想说的就是建立科研成果的产权激励制度是当前形势下推进我国科技创新,培育发展新动力的一项战略性改革举措。今天上午谈到科技创新讲到财税减税,但是我觉得最关键的还是要建立产权制度、知识产权激励制度,这个更有迫切性。
近年来,我国科技创新取得重大进展,已经成为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大国。但也要看到我们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中兴事件就是一个标志。我们还是在别人的地基上建房子,我们的原创能力不强,科技人员的创新潜力也没有充分释放出来。这些问题的根源是什么?我觉得还是体制机制,核心是科技人员的激励机制不健全,最根本的是产权激励机制不到位。
按照专利法的第六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是谁呢?是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是专利权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了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机制,而且现在确实奖励幅度提高了,提高了50%,有的地方70%,但如果成果的所有权完全是单位的,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就很难释放出来。今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探索赋予科技人员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也是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潜能的一个重大的改革举措。
这次中兴事件暴露出我国核心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我们过去长期是靠引进、消化、吸收,总体来说就是在别人的地基上建房子。现在到了自己创造知识产权的阶段,知识产权对中国从来都是重要的,但从来没有像今天这么重要。国际竞争的新格局,要求我们强化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推动知识产权的资本化、权益化、释放科技人员的创新潜能。
我觉得知识产权激励制度不仅是推动创新发展的紧迫要求,也是我国转向高质量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科技生产力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现在各个地方已经有很多探索和实践,比如重庆开展科技成果初始权益分配改革试点。在科研项目立项之初或立项之前,由科研团队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知识产权的分割,明确科技成果的分配比例,产权分割在先。这样就把科研团队的投入和科技成果的收益直接挂起钩来,极大的激发了科研人员创新的热情。
从高校来看,四川西南交大学校层面做了规定,对职务发明人或者职务发明人团队的奖励,学校鼓励前置简化为国有知识产权的奖励,把以前是事后奖励,它现在前置,实际就是确权分割,在事前就确权分割。2017年10月浙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2017年6月上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都对科技成果的事前确权和产权激励有新的规定。
从实践来看,这种激励极大的提高了科研成果的产出率和它的转化效率。举个例子,西南交大10年到15年六年间,它职务发明成果转化的只有14项,但是实现新的激励制度以后,仅仅两年,就有180多项,是之前六年的13倍。职务发明成果的收入,之前的六年只有158万,之后的两年是1.3亿,是接近100倍,90多倍。
这项改革对推进科研生产力的解放具有太重要的意义。
一、这项改革有利于建立最有效的激励机制,科斯定理早就指出,产权的明晰是资源有效利用的前提条件,产权激励是最有效的激励。党的十九大报告确立了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20多个字里面第一句话就是产权有效激励。要承认科研人员知识的投入,知识的投入与所在单位的资金的投入和社会的投入,固定资本的投入,都是投入,科研人员应该分享共同投入所形成的成果的产权,这符合劳动价值论。
国际上也有很多先例可循,比如美国1980年颁布的拜杜法,就明确放弃了国家对政府资助项目成果的所有权。在拜杜法案之前,美国政府财政资助的项目也鼓励企业产业化,但是企业不愿意产业化,为什么?你产权不是我的。因为你搞出研究成果要产业化,是1:99,产业化还要99的投入,他产权不清晰谁去投入?瑞典也有教授特权制度,即公共财政资助的大学科学研究取得的专利权归属发明人大学教授所有。我们不能完全照搬,但是也可以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就是我要拥有部分产权。
二、按照分割确权在先的原则,事先确定职务科技成果的权益分配,有利于降低制度的成本。这个制度有什么好处?第一,产权明晰了,激励就有效了,就有了动力。第二,可以降低不确定性,如果预期不稳定,谁会去长期的投入呢?第三,只有个人拥有产权才会考虑这个成果的市场应用。第四,事先确定产权可以解除后顾之忧,什么后顾之忧?就是国有资产流失的后顾之忧。昨天凤凰网有一个报道,也许今天还在,就讲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宁这个案件,四年没判,这里面涉及他把国家的科技经费打到他个人账户的公司两千万,涉及贪污。他为什么不好判?他并没有挪用这个钱,他都是用于产业化投入,这个事也挺复杂。如果事前把产权明晰了,他就不会有这样的事。这个事确实到了需要改革的时候,我们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
三、探索科技成果产权激励,有利于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鼓励科研人员采用科研成果评估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这并不意味着科研人员自己要去办企业,而是通过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的方法,使科研人员可以有收益,有回报,科研人员可以参股,他是用股权参股,但是不一定去领衔。这样既能够分享科研成果的收益,又能有利于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来源:21财经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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