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队长帮地税局干部漱口,将酒精呼气值降到79
2022/7/30 14:49:36 阿敏笔记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诉〔2022〕9号

     被告人赵文章,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8261977********,**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逮捕前系**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住茫崖行政委员会**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无犯罪前科。2021年11月22日中共海西州纪委监委将芒崖市纪委2021年8月27日立案调查赵文章违纪一案中发现徇私枉法罪的问题线索,根据管辖规定将相关材料转至海西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9月1日海西州监察委员会、海西州人民检察院成立联合专案组查办此案,2021年11月26日海西州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文章涉嫌徇私枉法罪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赵文章进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海西州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德令哈市看守所。本案由海西州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文章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指定管辖并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期间因案情复杂经检察长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2022年2月26日至2022年3月13 日),2022年2月28日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报请海西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赵文章受贿罪一案,海西州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将赵文章徇私枉法罪一案与受贿罪并案办理,我院办案组成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以审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6年7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赵文章在担任**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期间徇私枉法,对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的行为故意包庇,致使张某甲未受到刑事追究,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7月24日,芒崖市地税局干部张某甲(另案处理)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青A6****小型轿车在芒崖市民族路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张某甲委托他人向被告人赵文章说情,为使张某甲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赵文章指使办案民警张某乙(另案处理)对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从轻处理,后张某乙通过让张某甲多喝水、漱口等方式稀释酒精浓度以降低其呼气酒精检测数值,直至张某甲呼气式酒精检测数值降为79mg/100ml,仅对其做出罚款1500元、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理,致使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2.2018年11月29日,张某甲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青A6****小型轿车行驶至茫崖民族路农贸市场前门路段时,与停靠在路边的出租车发生追尾事故,时任**局交通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张某乙指派辅警于某某、刘某某到现场处理事故,两人到达时涉案当事人张某甲已离开事故现场。次日张某甲到茫崖市交警队接受处理时呼气式酒精检测值150.7mg/100ml,受张某甲单位领导王某某请托,被告人赵文章明知张某甲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仍指使办案民警张某乙对涉案当事人张某甲不予刑事处罚,致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赵文章利用其担任青海省**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形成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现金共计10.4万元人民币。1.收受**有限责任公司茫崖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现金4万元。**有限责任公司茫崖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为避免或减少自己公司名下的车辆受到交通处罚,于2018年、2019年春节前后到赵文章办公室送给赵文章现金各2万元,共计现金4万元,赵文章均予以接受并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2.收受茫崖**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屈某某2万元。2018年1月,赵文章向茫崖**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屈某某借款2万元,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赵文章,屈某某为避免或减少自己名下的车辆受到交通处罚,便向赵文章表示无需归还之前的借款2万元,赵文章予以收受并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3.收受茫崖**经销部经营者吴某某1.5万元。2015年左右,赵文章向茫崖**经销部经营者吴某某借款5千元,事后赵文章向吴某某表示要归还欠款,吴某某考虑到自己车辆证照不全,想让赵文章予以关照,向赵文章表示无需归还,赵文章便予以接受,并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2016年至2018年期间,吴某某因供养的部分翻斗车无行车手续,为避免车辆受到交通处罚,吴某某分三次送给赵文章现金2千元、3千元、5千元,共计现金1万元。赵文章均予以收受并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4.收受乔某甲现金1万元。2018年茫崖**商贸法定代表人乔某乙驾驶机动车逆行超车时与对向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父乔某甲为使乔某乙避免或减轻处罚,于事发后次日到赵文章办公室送给赵文章现金1万元,赵文章予以收受并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事后乔某乙未因该起交通事故受到任何处罚。5.收受**公司工人姜某某现金1万元。2019年年底,**公司工人姜某某名下一辆翻斗车(无行车手续)发生交通事故,为避免或减轻处罚,便到赵文章住所,送给赵文章现金1万元,赵文章予以收受并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6.收受**公司第**处项目经理巩某某现金9千元。**公司第**处项目经理巩某某为避免或减少自己名下的车辆受到交通处罚,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分三次送给赵文章现金2千元、2千元、5千元,共计现金9千元,赵文章予以收受并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线索移送函、立案决定书;2.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文件等;3.张某某的《立案决定书》及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材料复印件;4.扣押决定书等;5.被告人供述笔录;6.证人于某某、夏某某、刘某某、李某甲、赵某某等人的证言;7.张某甲的证言笔录、张某乙的证言笔录;8.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屈某某的证言、姜某某的证言、吴某某的证言、乔某甲、乔某乙的证言、巩某某的证言笔录等;9.微信转账截图、银行转账截图;10.茫崖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11.现金交款单、青海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网络结算票据;12.被告人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文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文章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张某甲有罪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刑事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赵文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受贿罪。赵文章到案后主动供述审查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属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成立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文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 :李世槟

     检察官:牛娜 李积慧

     检察官助理: 李永霞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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