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杀两人,为啥无罪释放?
2021/11/23 9:39:08 皇城根下刀笔吏pro

     美国最近因为基诺沙枪击案,再次陷入撕裂。

     在这个案件中的被告人里滕豪斯,是一位案发时年仅17岁的青年。

     在去年8月份时,美国一个名叫基诺沙的小镇,发生抗议活动,主要是抗议刚刚发生的一名黑人被警察枪杀事件。

     我在网上看过这名黑人被警察枪杀的视频片段。前因后果不太清楚,只看到这名黑人不知因为啥原因,跟警察发生冲突,然后警察对准他的背部,砰砰砰连开数枪,当场把他打死了。

     大家都知道,美国的种族冲突非常严重。

     这个事情发生后,全美各地发生了规模不小的抗议活动,包括这个名叫基诺沙的小镇。

     而这个名叫里滕豪斯的17岁青年,当时自告奋勇去维持秩序。因为抗议活动发生后,往往可能伴随着打砸抢以及其他各种不可言语的破事。

     为了确保自身安全,里滕豪斯在维持秩序时,带了一把长枪。

     然后,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在混乱和冲突中,里滕豪斯认为有人要抢他的枪,甚至要枪杀他。而他随后自卫反击,当场开枪打死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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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当地检方以故意杀人等罪名,控告里滕豪斯触犯5项罪名。

     我根据网上的资料,做一些总结:

     1、一级故意谋杀犯罪。

     转换到中国的语境下,大致等同于故意杀人犯罪。此项罪名如果成立,最高到终身监禁。

     2、一级故意谋杀犯罪未遂。

     这项指控,主要是针对不同的人,因为里滕豪斯当时开枪后,还造成一个受伤。我估计这项犯罪未遂指控,可能针对受伤的那个人。

     这项罪名如果成立,最高可到60年有期徒刑。

     在此解释一下,所谓未遂,通俗来讲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没有成功。

     3、一级过失谋杀犯罪。

     我感觉这可能属于一项技术性起诉策略,因为两死一伤的结局是固定的,反正要么是故意杀人,要么是过失杀人,所以干脆把两个都写上。

     这项罪名如果成立的话,最高可到60年有期徒刑。

     4、一级过失危害安全罪。

     我感觉这可能也是属于一项技术性起诉策略,因为如果不是故意杀人或过失杀人的话,那么套上一个更轻的危害安全罪,算是一项兜底。

     这项罪名如果成立的话,最高可到12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第五项指控也是一级过失危害安全罪,可能属于针对不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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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法院裁决已出,里滕豪斯的行为属于自卫,上面5项指控罪名被全部推翻。

     大家在了解这个裁判结果时,可以关注以下几个要点:

     1、无罪的决定是陪审团作出的,不是法官作出的。

     陪审团总共有12名成员,看报道包括7名女性、5名男性。陪审团在经过二十几个小时的讨论后,最终作出里滕豪斯无罪的决定。

     2、美国由于持枪自由,对自卫的内涵与外延,比中国大很多。

     由于在美国几乎人人有枪,彼此的人身危险性和攻击性大大增强,反映到自卫方面,法律对个体的自卫权也做了比较长的延伸。

     不然的话,如果别人可以随意射击你,但你不能有效自卫的话,则自卫就没啥意义了。

     3、裁决作出后,拜登第一时间进行了回应,川普也进行了回应。

     拜登的回应内容,归纳起来有两点:

     第一,呼吁大家和平表达观点,第二,自己并不认同判决结果。

     我把拜登回应内容的第一句话,摘要如下,供大家参考:

     尽管包括我在内的很多美国人,对发生在基诺沙的裁决结果感到愤怒和担忧,但我们必须知道,这是陪审团的决定。

     从这句话中,可以很明确的看到拜登对这个判决结果的观点。

     关于川普的回应,大家不用想应该也能猜到,即称赞这个判决判的很公正。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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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的案件细节以及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等,不展开多聊。毕竟,没参加庭审,不知道案件细节。

     因为对于诉讼案件来讲,细节才是魔鬼,细节决定成败。

     在此聊一下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是一项有利有弊的制度,一般来讲,具有以下特点:

     1、从技术层面来讲,更容易作出无罪决定。

     主要是因为,对于有罪的决定,一般需要陪审团成员一致决定同意,才可以。

     而在现实中,12个人一致同意某一件事,本身就不是一件比较容易的事情。

     在挑选陪审团成员时,一般需要挑选差异比较大的普通人。对于这些人来讲,由于年龄、学识、视野等相差甚多,有时并不容易形成一致观点。

     2、陪审团裁决消减了法官的责任。

     陪审团成员由普通公民组成,评议采取不公开的方式进行,裁决前进行投票表决,裁决结果以投票结果为准。

     这种裁决方式,其实消减了法官的责任。

     也就是说,不论有罪无罪,都是陪审团通过民主表决方式作出的,跟职业法官没啥关系。法官不会因为错案的问题,日后受到责任追究。

     3、陪审团在庭审和作出决定过程中,更容易受到情感因素的影响。

     由于陪审团成员大多没有受过法律和逻辑思维训练,在听取控辩双方陈述和辩论时,更容易受到一些非逻辑性的情感因素影响。

     我看到有个判例。在1999年6月,美国有个人因为涉嫌强奸幼女被指控犯罪。根据案发现场的DNA检测,基本可以排除这个人的犯罪嫌疑。但是,受害幼女的证言指向他。

     最终,陪审团受到情感因素影响,选择相信受害幼女,裁决这个人有罪,即便这个证据比较薄弱。

     到了2005年,由于这个案件被当地媒体记者关注,州总检察长也关注到这个案件,利用自己的名望举办新闻发布会,向地方办案检方施压。最终,当初承办这个案件的检方,又于当年12月撤销了起诉。

     法官随即批准了检方撤诉的申请,嫌犯在坐了8年牢后,被释放。

     4、普通公民由于惧怕遭到恶性刑事罪犯的报复,不愿当陪审团成员,可能导致有些案件久拖不决。

     由于陪审团成员都是普通公民,在案件审完结束后,就会失去司法力量的保护。于是,在某些恶性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有些人会选择逃避不当陪审员。

     逃避的方法有很多,因为当陪审员有一些硬性要求,只要自己故意达不到这些要求,基本便可以逃避。

     这导致,对于一些恶性刑事案件而言,可能不一定能够比较顺利的找到合适的陪审员。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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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里滕豪斯的案件,也让美国社会再次陷入撕裂。

     要知道,由于三权分立的历史传统,美国的总统很少对法院判决发表意见。当年举世震惊的辛普森杀人案宣判后,有记者问克林顿的意见,克林顿基本只回复了一句尊重司法裁决。

     而现在,司法判决也成为美国行政权内斗的助力和杠杆。

     拜登和川普针对这个案件,发表了几乎完全不同的观点,斗争的意味十分明显。双方都在用这样一个案件,拉拢自己的选民,增加下次投票获胜的可能性。

     有朋友可能会想,美国人民为啥这么爱上街搞游行?

     主要是因为,在这种自下而上的民主社会中,你需要不断呐喊,发出自己的声音,并让自己的声音变得越来越大,你才能维护自己所在群体的利益。

     甚至,只要声音足够大,拳头足够大,你还可以获得立法权,借此改变规则。

     所以我们看到,哪怕黑人游行在某些地方,已经变成了打砸抢,但是黑人游行仍然是最高政治正确。

     而且,美国黑人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也不是通过白人恩赐获得的,而是通过自己一次又一次的全国性骚乱,所达成的。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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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社会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跟中国完全不一样。

     中国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俗称用人民币可以解决的矛盾。

     而美国面临的主要是种族问题和枪支问题,属于用美元也无法解决的矛盾。

     如果我们只是把眼光放在当下,可能很难对美国社会所面临的问题,得出一个相对准确的答案。

     但是,如果我们把时间线拉长,比如以千年为单位,假设我们再过一千年,来看美国社会目前遇到的问题的话,我们可能可以得出一个大致的答案。

     即美国现在正处在痛苦的种族融合期和国家形态转变期。

     关于种族融合这个问题,我相信大家应该都懂,不展开多聊。

     主要聊一下国家形态转变期这个问题。

     美国这个国家,最早成形于抗击英国的殖民地时期。在独立战争结束后,美国是一个非常松散的联邦制国家。

     虽然各个殖民地选择在一起,但是对于是否要十分坚定的在一起这件事,大家其实并没有坚定的共识。

     于是,当北方的工业经济,和南方的奴隶种植经济发生冲突时,南方省份非常自然的选择脱离联邦,成立新的国家形态。

     因为对于南方省份来讲,大家选择在一起,本身就是为了利益。现在利益不在了,分家也是很自然的事情。

     南北战争是美国第一次由于国家形态崩裂,所导致的战争。

     这场战争确定了一个基本的准则,即分家是不能允许的。即便尸横遍野,血流成河,也要阻止分家。而且,阻止分家的领头人林肯,成了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总统。

     南北战争结束后,美国总统的权限一下得到了提升。

     原先,总统的权势比较弱。但在南北战争结束后,美国从法律和制度层面,给总统加强了权力。

     美国逐渐形成了地方政府权限很大且总统权限也很大的双重博弈紧张局面。

     在政治权力架构设计上,如果哪个州政府宣布独立,并实行实质的独立行为,总统可以直接下令将其剿灭。

     但现在,新的bug出现了,即“总统”出现了分裂。

     自从川普上台后,美国开始陷入一个新型宪政危机。

     在南北战争爆发时,美国内部的分裂因素,来源于地方州政府。而现在,美国社会出现分裂的因素,来自于联邦政府的最高行政权。

     在川普上台前的总统,上台后大多主张维护国家统一,尽量弥合民众分裂。但是,川普反其道而行之,上台后不但不搞弥合分裂那一套,反而煽动民粹搞分裂。

     在美国联邦政府最高行政权煽动民粹搞分裂,且叠加种族问题和枪支问题后,美国的国家形态再次遭受挑战。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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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写过一篇文章,叫做《美国的联邦制,可能是中国老祖宗玩剩下的》,从中国历史发展角度,对美国的社会制度发展做了一些分析。不一定都对,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前往阅读。

     如果我们去看中国的历史,中国在800多年的周朝阶段,实行的并不是中央集权制,而是周天子分封制。

     在周天子分封制下,各个诸侯国基本处于独立状态,势力非常强大。而天子所管辖的区域,非常小。

     这种中央弱,而地方强大的体制,很快让中国社会陷入混乱。

     在周朝800多年的历史中,只有最初的300年是相对稳定的,后来的500年左右基本处于年年打仗的春秋战国时期。

     对于如此庞大的一个国家来说,如果中央权力不够强大,则国家形态可能会很快崩盘。

     秦始皇统一六国,是建立中央集权制的第一次尝试。但是,由于集权过猛,再次崩盘。

     后来,中国进入汉朝阶段。到汉武帝再次尝试建立中央集权制时,历史的车轮已经过去大约100年。

     封建帝王们在一次又一次血与泪的教训中,总结出一套经验,即对于治理像中国这样一个庞大的国家来讲,保持中央权力的强大,和保持中央权力的克制,可能是两个必备因素。

     我觉得,中国这样一种体制,不是某一股势力的选择,而是几千年来不断摸索的结果。

     回到美国这个话题上,对于美国实行的投票制,也不是美国的发明。早在2000多年前的古罗马时期,就实行过投票制。

     著名的苏格拉底,是被一个500人的陪审团,投票投死的。

     苏格拉底是一个哲学家,天天思考人生,思考社会。雅典人觉得苏格拉底思考偏了,需要矫正。于是,搞了一个500人的陪审团,对他进行审判。

     第一次审完后,宣判他有罪,给了他三个选择:一是坐牢,二是流放,三是罚款。

     结果,苏格拉底一个都不选。然后开始给自己申辩,叽叽歪歪说了一大堆。最后,把500人陪审团搞毛了,再次投票,发现是死刑。

     然后,苏格拉底就被处死了。

     我讲这些,不是要说苏格拉底死的到底冤不冤。只是想表达,投票制不是啥新鲜玩意儿,不代表先进也不代表落后,只是一项议事规则而已。

     这项议事规则所产生的结果是否科学,取决于投票的人群中,尊重科学的人多,还是不尊重科学的人多。

     结语:

     美国这个国家还太年轻,他们对于适合自己的国家形态,可能还没有完全摸索出来。

     300多年的历史发展阶段,相当于中国的西周。

     如果以千年为观察单位,下一步可能是中央分裂,维持国家形态的威信不在,地方“诸侯”混战,有可能进入中国历史上的“春秋战国”时期。

     人类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其实主要是发展了科技,对于社会制度的认识和思考,基本没啥特别的新意。我们现在经历过的事情,古人基本都经历过。

     当然,美国人没经历过。也许,他们可能也会按照这个发展规律,逐步经历一下。

     个人猜测,不一定对哈,但感觉不排除这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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