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东到底有没有罪?
2022/10/3 8:00:00 皇城根下刀笔吏pro

     美国以及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强奸案的认定,跟中国略有不同。

     一是男女双方在做爱过程中,女方说不要、停或者类似措辞时,男方需要停下来,否则可能涉嫌构成强奸罪。

     即便女方前期同意,但是进行到一半时突然说停,男方也得停。

     我以前在加拿大学习时,学过类似判例。有一对男女谈恋爱,两人在欢快之余跑去做爱,女方前期也同意跟男方做爱,但在进行到一半时,女方突然说不要、停。男方没停,结果被法官判为强奸罪。

     男方认为,女方说停,不是真的要他停,而是属于男女间的调情。但是,法官不这么认为。法官认为,女方让你停,就是停,这个意思表达的很明确。你认为属于男女间的调情,是你自己想多了。

     所以,以前看到帖子,说有国内女同胞找了欧美男朋友,两人正你侬我侬之时,女方撒一下娇,说不要,结果男方就停了。

     女方觉得很奇怪,男方觉得很困惑,两人大眼对小眼。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的话,基本属于典型的文化冲突。

     二是欧美国家在认定强奸犯罪案件时,有证人交叉询问环节,跟国内的办案流程不太一样。

     国内的公检法机关,不太注重证人交叉询问。

     但是,在欧美国家,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比较常见。

     所谓证人交叉询问,是指控辩双方把证人叫到法庭上,交叉着对证人进行询问,让证人回答各种问题。这种场景,我们有时在一些欧美影视剧中,也能看到。

     只不过,现实中的场景,可能没有影视剧中表现得那么戏剧化,但大致流程差不多。

     由于很多强奸案的发生,非常隐秘,案发时当事双方往往在一个比较封闭的二人场所,没有外人可以佐证,所以对于证人的交叉询问,便显得比较重要。

     通俗来讲,证人的证言内容,可能会影响案件的走向。

     讲到这儿顺便提一下。

     在中国的司法语境中,涉嫌被强奸的女性,被称为受害者。但在欧美的司法语境中,她们一般被当作证人对待。即检方是提起控诉的人,她们则属于检方的证人,用来支撑检方的控诉依据。

     在中国的司法语境下,如果你涉嫌强奸别人,一般来讲可以找受害者私下协商赔偿。如果最终取得受害者谅解,对于刑事案件的量刑,可能有些许帮助。

     但在欧美司法语境中,由于“受害者”属于检方的证人,你不能私下找对方进行协商赔偿调解,否则,属于干扰证人作证。

     有些中国人不知道这个差异,在美国犯事后,跑去跟对方私下协商调解,结果被检方多加一条买通证人的罪名。

     案件还没审完,又多一条罪,欲哭无泪。

     讲了这么多,大家是否对刘强东当年的案件定性,有了更多了解?

     其实,从法律技术角度来讲,我们后来在网上看到的涉事女生挽着刘强东的胳膊,带他进电梯上楼的视频,并不能证明刘强东没有犯罪。

     因为在欧美法系语境下,即便女生在前期同意做爱,进行到一半时,她也有权利拒绝。

     如果这个女生说,她当时进行到一半时,突然觉得身体不适,要求刘强东停下来,但是刘强东没有停,则刘强东仍然无法顺利洗脱犯罪嫌疑。

     那么,为什么美国当地检方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放弃对刘强东的指控呢?

     从案发的2018年9月4日,到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12月21日,中间经历了四个多月。在这四个多月时间内,到底发生了什么。

     我没有看到案件开庭的具体细节,但是有一点我觉得比较重要,那就是涉事女生的证言可信度问题。

     在中国的司法语境下,由于司法机关更加注重物证,且没有对证人或受害人进行交叉询问的习惯,受害人的可信度问题,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甚至在有些时候,受害人可能会基于自身的利益立场,作出对自身更有利的描述。大家对此心知肚明,对受害人的不实描述,也不一定深加追究。

     但在欧美司法语境下,由于受害人属于检方证人,是证人身份,因此绝对不能说谎。一旦说谎,或者被证明曾经有过说谎记录,可信度降低,则证言被采纳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案件也可能因此败诉。

     从后来网上披露的视频内容来看,这个涉事女生显然存在前后说法不一、自相矛盾的地方。

     不知道大家是否看到过一段视频,即这个女生在面对警方最初执法时的记录仪时,明确表示她跟刘强东属于自愿发生关系。

     我不是给刘强东洗脱。但是,这段视频内容,显然让这个女生陷入前后矛盾的尴尬境地,让她的证言可信度大为降低。

     个人认为,美国当地检方最终之所以以证据不足为由,放弃对刘强东的起诉,很大程度上应该缘于这个女生证言可信度不足。

     你想嘛,案发当时在这个女生的房间,既没有摄像头,也没有其他人在。从目前披露的情况来看,现场应该也没有搏斗痕迹。

     也就是说,这件事情基本属于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即只有他们两个人知道。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个女生的证言可信度还存在问题,那检方还怎么往下继续。

     所以,检方最终放弃了这个案件。

     当然,美国那边的刑事流程和民事流程,基本是完全分开的。

     在刑事流程中没能将刘强东定罪,不代表女方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对刘强东提起民事索赔。

     这类在国内比较少见的诉讼场景,在美国比较常见。

     比如,已故NBA巨星科比,也曾遇到过类似案件。

     当年科比风头正盛时,有次入住了一个酒店,结果被控与酒店服务员发生关系,进而被指控性侵犯罪。

     刑事案件打了很长时间,最终被撤销。但是,女服务员随后对科比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巨额赔偿。

     最终,科比与女服务员在民事诉讼中和解,向她赔了一笔钱。具体赔了多少钱,没有公开。

     所以,刘强东案件中的涉事女生,对刘强东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属于常见操作。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涉事女生在刑事案件中没能将刘强东定罪,不代表她在民事诉讼中一定会败诉。

     像之前发生的举世闻名的辛普森案,虽然辛普森在刑事案件中被无罪释放,但是在随后的民事案件中,被法院判定承担高额赔偿。

     之所以会发生这种情况,是因为美国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不一样。

     简单来讲,在刑事案件中,需要在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某人进行定罪,对证据的要求比较高。

     但是在民事案件中,对证据的要求没有那么高,只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就可以。

     所谓高度盖然性,通俗来讲,是指在双方对某一个事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只要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外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法院就可以以较大证明力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因此,虽然在刑事案件中,由于证据存在一些问题,无法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导致辛普森最终被无罪释放,但是在民事案件中,由于原告方的证据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辛普森又被判定承担高额赔偿。

     在刘强东这个案件中,涉事女生应该也是以这个思路,向刘强东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

     对于他们双方以和解结案的事情,我觉得既在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

     美国那边由于司法独立,对法官审理案件没有时间要求,导致很多案件久拖不决。像刘强东这个案件,从案发到现在已经差不多四年。

     而这四年时间,还只是一审的时间,甚至拖了这么久,连一审的庭都还没开完。

     按照这个进度,如果双方杠到二审,甚至再一直往上杠,最终打个十年八年,也不是没有可能。

     在这漫长的司法流程面前,个体是渺小的。

     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选择在这个时间点结束案件,我觉得既不失明智,也可能带有几分无奈。

     喜欢我文章的朋友,请多点“赞”或点击“在看”,多多互动。微信的推送规则是,如果经常互动,我就会在你的常读列表中,能很方便地找到。如果不互动,慢慢可能就不太容易找到了哈。感谢大家支持!

     全文结束,如果你喜欢本文,请点击“赞”或“在看”。你们的支持,是我持续创作的最大动力,谢谢!

    源网页  http://weixin.100md.com
返回 皇城根下刀笔吏pro 返回首页 返回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