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低,建议不要随便秀智商
2022/10/30 10:17:02 皇城根下刀笔吏pro
今天在网上随意闲逛时,刷到一篇文章,据说是最初被刊登在检察日报的署名文章,标题是《准确认定网络寻衅滋事犯罪》。
这篇文章主要是对什么是网络寻衅滋事犯罪,做了一些解释。
其中有句话,让我也是醉了。文章作者认为,“网络寻衅滋事犯罪不以主观恶意为条件,即便行为人主观上持放任或善意态度,但事实上实施了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也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观善意,也能构成网络寻衅滋事犯罪,感觉这种理解也是逆天了。
网络寻衅滋事犯罪这个概念,来源于寻衅滋事犯罪这个大概念。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而是寻衅滋事犯罪在网络虚拟空间的一个分支。
所谓寻衅滋事犯罪,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强拿硬要、起哄闹事等行为。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假设你走在大街上,瞅了别人一眼,结果被瞅的人冲上来,说你瞅我干啥,接着就揍你,把你打得鼻青脸肿,这就属于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犯罪,一般来讲需要主观为恶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寻衅滋事时,主观心态出发点便是坏的,就是想要搞点事情出来。
而且,在线下的现实生活中,寻衅滋事犯罪很难讲有主观善意。因为对于这个犯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是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或者强拿硬要等行为。这些行为本身,很难讲存在主观善意。
但是,到了网络虚拟空间的时候,情况可能变得有些复杂。
其实,两高当年在出台网络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的时候,便存在一些争议。主要的争议点在于,如何区分网络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和批评甚至指责政府的行为。
从宪法或者说一个朴素的角度出发,前者是犯罪,但后者不应该是犯罪。
在两高的上述司法解释中,对于什么是网络寻衅滋事犯罪,也有明确规定。我把原文摘抄如下,供大家参考。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从上面这段表述可以看到,网络寻衅滋事犯罪有以下几个构成要素:
1、先是有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或者明知道是编造的虚假信息的情形。
2、把这些虚假信息在网络上进行散布,或者组织、指使别人进行散布。
3、客观表现形式是起哄闹事。
4、结果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只有层层递进,同时满足上面的这几个构成要素后,才能构成网络寻衅滋事犯罪。
在开篇提到的文章中,作者认为,“网络寻衅滋事犯罪的主观目的是起哄闹事”。根据这个前提,作者进而得出结论,认为“网络寻衅滋事犯罪不以主观恶意为条件”,即便行为人主观上是善意态度,也可能构成网络寻衅滋事犯罪。
这个前提和推论,显然是错误的。
因为严格来讲,“起哄闹事”是一种客观表现形式,而不是一种主观心态。主观心态只有故意、过失、善意、恶意等概念,没有“起哄闹事”一说。而且,如果一个人在客观上从事了“起哄闹事”的行为,你能认为他在主观上是善意的吗?
“起哄闹事”本身便是一个贬义词。如果一个人客观上从事了“起哄闹事”的行为,则主观上本身便是恶意的。我从来没听说过,有人善意的进行“起哄闹事”行为。
这个作者用一个错误的前提,错误的逻辑,得出一个错误的结论,法律和逻辑学应该是体育老师教的。
我之所以聊这个话题,是因为据说这篇文章,最初是被刊登在了《检察日报》上,并被其他一些官媒和公号转发。如果这是一种新型理论探讨方向,我感觉这种探讨存在一定的荒谬性。
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唯结果论。学过法律的同学应该知道,是否构成犯罪有四个要件,即主观、客观、主体、客体。对于多数犯罪行为来讲,主观都需要是恶意的,对于少部分犯罪行为来讲,主观存在过失也可能构成犯罪。
我还从来没有听说过,主观善意也可能构成犯罪,尤其放在寻衅滋事这种口袋罪上。
如果按照开篇文章作者的观点,即便行为人主观上是善意态度,但只要事实上实施了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也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则估计大多数的媒体、记者,都可能要进去。
而且,媒体越大,可能进去的越快。
你想嘛,如果你报道了某一个新闻事件,虽然你觉得自己兢兢业业,没有恶意乱报道的心态,但是只要事后被查明报道的内容存在与事实不符的虚假之处,而你报道的内容又存在很多转发次数,引发公共热议,那你是不是要进去?
按照前边这个作者的观点,是可能要进去的。
央视官媒、大V们,有没有感到瑟瑟发抖?
关于开篇提到的文章,我就不放上来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到百度或公号搜索关键词:准确认定网络寻衅滋事犯罪,作者叫秦文品,应该可以搜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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