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照顾家中老幼病弱,不得已冲撞疫情防控设施的,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2022/11/2 16:46:48 皇城根下刀笔吏pro

     我感觉所有的法律人士,都可以认真探讨一个问题,即如果一个人家中的老幼病弱发生了十分危急的情况,需要马上进行救治或进行其他处置,但是基层防疫人员以防控或核酸等为由,拒绝此类请求,则在这个人用非和平手段冲撞防控设施后,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我先把法律上规定的紧急避险含义,摘抄如下,供大家参考: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法律依据来源:《刑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如果构成紧急避险,则当事人不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且在因非自然原因造成的民事损害中,也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关民事赔偿责任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

     也就是说,假设上面提到的这个人,他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的话,则一方面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也不用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之所以规定紧急避险,主要是为了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让夹在两个矛盾相悖法益之间的当事人,可以有一个选择的机会。从理论上来讲,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损害一个较小的法益,从而保护一个更大的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当构成紧急避险后,即便这个人在客观上损害了一个较小的法益,但是由于他的行为是为了保护一个更大的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所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在非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险的情况下,也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是因为自然原因造成的危险,在实施紧急避险行为后,需要对被损害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我之所以讨论这个法律问题,倒不是要跟防疫政策抬杠或者唱反调,只是想说,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当个体的生命安全受到极大威胁,而基层防疫人员又表现出明显的僵化执行时,个体有没有可能在这种夹缝中,找到一条利益平衡路径,以避免悲剧的发生,也避免防疫负面评价的出现。

     从上面这段规定可以看到,紧急避险的构成,有以下几个要件:

     1、必须要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

     比如,某人的生命、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因某种紧迫危险事件的发生,而遭受到损害。

     2、这种危险的状态,处于正在发生的过程中。

     即已经造成损害的危险,或者即将立即造成损害的危险,已经出现,但是尚未终止和结束。

     3、紧急避险人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也就是说,不仅可以为自己避险,也可以为国家、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利益避险。

     4、紧急避险的对象,是无辜的第三方。

     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从而损害或者牺牲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风险转嫁行为。这个被损害利益的第三方,一般是无辜的。

     5、紧急避险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

     也就是说,当事人没有选择。情况非常紧急,两个法益出现矛盾和冲突,除了通过损害另一较小法益的行为之外,在当时的情形下找不到其他更好的办法,来避免更大的法益所面临的危险。

     6、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紧急避险行为的本质,是在两个大小不同的法益之间,作出的不得已选择,通过损害或牺牲小法益,来保全大法益。所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要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比如,假设你为了给自己孩子看病,然后持刀捅死了防疫人员,这属于明显的损害后果大于避免后果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同时满足上面的六个条件,则从理论上来讲,行为人的行为将构成紧急避险。如果因此给无辜的第三方造成损害,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在有引起险情的人的情况下,也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是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如果家中的老幼病弱出现危急情况,需要马上出门进行救治或者进行其他处理,但是基层防疫人员拒绝的话,行为人在冲撞防疫措施后,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在这个过程中,产生冲突的两个法益是,第三人的生命安全利益和防疫秩序安全利益。简单来讲,出现危急情况的老幼病弱,他们享有生命权,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而通过防疫政策的执行所形成的防疫秩序安全,也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当这两种法益出现冲突的时候,究竟孰大孰小,法律优先保护谁的问题。

     个人认为,这主要取决于病毒的传播和致命力度。如果病毒的传播和致命力度没有那么强,则个体的生命权应该高于防疫秩序。如果病毒的传播和致命力度很强,如果有人擅自违反防疫秩序,将可能很快造成其他人感染并出现生命危险,则个体的生命权应该低于防疫秩序。

     当然,这只是我的一家之言,不一定完全准确。我查了一下相关判例,没有找到跟这方面有关的判例。

     本文也只是在有限的空间内做一些粗浅的讨论,希望能够引起大家思考。属于抛砖引玉,点到为止,希望大家理解。

     喜欢我文章的朋友,请多点“赞”或点击“在看”,多多互动。微信的推送规则是,如果经常互动,我就会在你的常读列表中,能很方便地找到。如果不互动,慢慢可能就不太容易找到了哈。感谢大家支持!

     全文结束,如果你喜欢本文,请点击“赞”或“在看”。你们的支持,是我持续创作的最大动力,谢谢!

    源网页  http://weixin.100md.com
返回 皇城根下刀笔吏pro 返回首页 返回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