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李公明:爱国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吗?
2022/8/17 18:34:27 越秀山边

对话
对话背景:
近日,一位女子穿和服街头拍照被民警带回盘查的视频广受关注。在视频中,民警大声呵斥:你是中国人吗?女孩轻声反问:你可以这样大声说话吗?

图源:网络(资料图)
据事主微博称,8月10日晚,她在苏州市淮海街拍了两张和服照片,被民警上前盘查,并被带回派出所继续盘查,理由是涉嫌寻衅滋事,5小时后才允许其离开。
对话嘉宾:李公明
何不直接说在中国穿和服就是冒犯?
越秀山边:这事发酵已经有几天的时间了。其实,法律层面上的,我们认为应该是清晰无误的,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公民不能穿和服,法无禁止即可为,穿和服应该严格属于公民的自由。从这个角度看,可以认定,违法的恰恰是执法者。

图源:美篇(资料图)
但是,我们注意到,这几天,苏州“国家级”日式风情街被舆论频繁提起,人们也许希望以此来证明事情的荒诞离奇程度,但这种批评思路是否存在着这样一种暗示或危险:如果不是在国家级日式风情街,是不是执法者就有了充足的执法理由?譬如如果在“中华文化城”之类的地方,和服是否就足够构成冒犯甚至对作为中国人身份的背叛?
李公明:事件发生后,舆论一直关注的热点是和服问题,日式风情街是为穿和服者辩护的理由之一。这样的批评视角不能说完全没有理由,因为和服与日式风情街的确是该事件中突出的感性符号。
但确实如你所说,其背后的逻辑性大有问题。

图源:网络(资料图)
按此思维逻辑,穿西装的正确地方究竟是在麦当劳里面还是迪斯尼乐园中,如果当地没有一条美式或英式“风情街”的话?
假如说在“中华文化城”穿和服就是一种冒犯,何不直接说在中国穿和服就是一种冒犯?
很显然,这种批评固然可以从一种感性角度更加凸显了事件的荒诞性,但作为一种思维逻辑当然是有问题的。
和服在中国从任何角度都不在禁忌之列
越秀山边:显而易见,这涉及到对和服这么一个有一定文化内涵的物品的分析。它有没有特定的政治涵义,比如与日本军国主义有关联,与日本曾经侵略中国的历史的那段耻辱联系在一起?
例如像焚烧十字架那样,它作为三K党的一种仪式,在历史上往往伴随着对黑人的恐吓、暴行甚至私刑处死。所以对于黑人来说,焚烧十字架的活动预示着仇恨和暴力的危险,是极为恐惧的。

图源:网络(资料图)
相信类似的禁忌并不鲜见。
那么,和服是不是属于这样的禁忌,这样的“仇恨性言论”?
所以,是否有必要作出界定,和服到底属于什么样的文化内涵的物件?什么是必须被容纳的,而什么是必须被限制的?存在着这样的区分的标准吗?如果有,那标准应该是什么?
李公明:服装的确有可能包含某种文化的甚至政治的含义,在某种特殊语境中的服装穿着可以成为文化象征或政治表达,在政治文明管治中也的确可以对某种通过服装传达出来的文化象征或政治表达实施禁止。
但是,这种作为禁忌的限制是必须有法律依据的,或者必须是已经成为全民共识并且在司法案例中已经有例可循的。就我所知,和服在中国无论从任何角度来看都不在禁忌之列。
最值得思考的问题是执法完全无法律依据
越秀山边:我们的担心是,如果无法对标准作出明确界定,那么这意味着,所有与衣食住行相关的东西,都可能被被赋予特定的政治内涵特殊的涵义:和服不能穿,日本料理自然不能吃,日本车就更不能开了。
在这种认知下,它的极致形象就是那位拿着U型锁把同胞的头砸破的青年蔡洋。支持这种认知的背后,无疑是民族主义情绪的高涨。

图源:网络(资料图)
在我看来,这里有两个层面: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随意扩大法律内涵和外延,公权力肆意侮辱公民人格尊严,导致公众陷入普遍性的恐惧;民族主义情绪高涨的破坏性及必然带来的灾难同样也让人悲观沮丧。
那么,我们有可能阻止危险的恶化吗?
李公明:在该事件中,执法者以“寻衅滋事”为由实施执法,我认为这是整个事件中最严重的问题。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图源:网络(资料图)
可见对于何谓“寻衅滋事”,规定得非常明确。据目前公众了解到的情况,该事件中的当事人显然没有任何行为违反这些规定。
另外,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除非情况紧急,对公民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前需要向公安机关负责?报告并经批准。”该事件的发生及其过程也显然不属于“情况紧急”。
因此,事件中执法者的行为完全失去了法律依据,这是最值得社会思考的问题,同时有理由期待的是有关部门依法对该执法者启动调查、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
法律意义上的“爱国”才最值得关注
越秀山边:最后,有一个在我看来恐怕是更重要的问题:从整个过程来看,执法者将和服与汉服对立,并将其看作是“中国人”身份的衡量标准(之一)。
很明显,其潜台词是,穿和服者不爱国。
那么,这里就有两个维度的问题需要请教:第一,爱国是否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第二,如果确认,公民没有不爱国的自由,那么接下来我们自然需要去确认,到底什么才是爱国,它的标准是什么?

图源:搜狐周一渔(资料图)
比如,穿汉服就爱国吗?穿和服就不爱国吗?
像某位大V一样,到美国去投资买房,算不算不爱国?
那些移民的明星代表委员,他们又爱不爱国?
那些躺平的年轻人,他们又爱不爱国?
李公明:关于爱国问题,可以从很多层面进行理解和论述。在该事件中由于执法者首先提出了“你是中国人吗?”的问题,显然是包含了爱国与否的问题。在舆情讨论中,“爱国”也是一个非常凸显的话题。
我认为在对该事件的讨论中,法律意义上的“爱国”才是最值得关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提到“爱国”这个概念共有四处,均在“序言”部分。三处出现在关于统一战线的论述中,一处出现在国家倡导的价值观念中。

图源:网络(资料图)
除此以外,在具体条文的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应该说,如果可以把“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理解为公民有爱国的义务的话,那么也是与“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紧密相连的。
也就是说,从法律上看爱国与否,是有明确的行为标准的。
至于穿什么服装、是否移民或在国外投资,这些行为与“爱国”有或没有关系则是个人的价值判断问题。

李公明
他拥有许多耀眼的头衔,比如著名政论家、艺术史家、文化批评家等。但我们永远记得的是,一个地地道道广州人的文化情怀、一位知识分子的风骨、一个内心真正自由的公民。
他用真实的言说坚守良心的维度,并在行动中体现存在的意义,期待人们哪怕在充满懦弱和卑怯的社会中,能够有尊严地生活。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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