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庚”被注册,纠正之余必须追究责任
2022/8/23 6:30:00 越秀山边

微议政
事由
据广东省原参事王则楚老先生昨天在“越秀山边”撰文透露,在广州黄埔区有一家“广州市容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艺(美)术品、收藏品鉴定评估服务;文艺创造;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艺术考级等。
容庚(1894年9月5日-1983年3月6日),广东省广州府东莞县人,著名古文字学家、一代金石大师。

图源:广州艺术博物院(资料图)
王则楚认为,盗用“容庚”的名字冠名注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违法侵权行为,黄埔区市场监督局必须依法予以更正。
议员

李公明
广东省政协原委员

曾德雄
广州市人大代表

徐嵩
律师 广州市人大代表
黄埔市场监督局未正确履行职责,必须问责
越秀山边:在王则楚老先生昨天在本公号的推文《黄埔市场监督局,出来走两步》中引用之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中的规定:“企业在自己名称中使用与名人相同姓氏作为字号的……如果该姓氏不是该企业自然人投资人姓氏,应不准其使用”。关于这个问题,在法律上的相关具体规定是怎么样的?
徐嵩: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明确,企业在自己名称中使用与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相同姓氏作为字号的,如果该姓氏为该企业自然人投资人姓氏,并且企业在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中,未因使用其名称,让公众误认为该企业与某个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有关或有损其形象或利益的,登记机关不应禁止企业使用其名称。如果该姓氏不是该企业自然人投资人姓氏,应不准其使用。

图源:网络(资料图)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中包括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结合案涉情况及上述规定看,案涉企业在明知或应知“容庚”为何人,且其与“容庚”没有任何关系的情况下,仍然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容庚”的字号,此行为确已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越秀山边:这多少令人觉得奇怪了,案涉企业不知道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也正常,但是作为负有审核职责的黄埔区市场监督局,居然会不知道?
曾德雄:事实判断先于价值判断,我们首先要搞清楚这个“广州市容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使用“容庚”的名字有没有获得授权?如果没有的话,就是侵权行为,我认为这是非常清楚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那个规定存在模糊的灰色地带:名人的标准如何认定?由谁来评判谁是名人谁不是名人?

图源:爱企查(资料图)
理论上,不管是这个公司的法人,还是黄埔区市场监督局,或其他任何自然人和政府部门,是有权利说自己完全不知道“容庚”这个人的。
你当然可以指责他没文化,但“没文化”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非正当性。
我认为这一点是需要明确的。
李公明:申请人未必一定知道这份《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也许未必知道徐律师所讲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应该知道容庚是什么人,更知道自己与容庚究竟有没有关系,从常识来说也应该知道以名人姓名注册公司不是可以任性而为的事情。
至于黄埔区市场监督局,在这事件中显然没有正确履行其审核职责,这是必须问责的。

图源:网页截图(资料图)
徐嵩:此案中负有审核职责的黄埔区市场监督局虽有过失,但存在此纰漏的原因我推断有以下:
其一,据了解,现企业注册几乎都是通过网上系统进行注册,其中包括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即企业名称的审核机制基本为系统审核,非人工;
其二,黄埔区市场监督局的审核人可能不认识“容庚”,或者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数据库中暂未存入“容庚”,进而导致了案涉企业有机可乘。
黄埔市场监督局若忽视或无视异议,就是失职
越秀山边:按照徐律师的意思,也许黄埔区市场监督局的审核人员根本不知道“容庚”是谁,你说他们没文化也好,知识储备水平不够也好,那么现在的问题是,容庚的孙子容国廉先生已经知晓此事并提出异议,那么是否应该予以撤销?
徐嵩:首先,行政登记机关确应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案涉企业作出纠正处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图源:网络(资料图)?
其次,由市场监督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案涉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根据违法经营额予以不同程度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吊销营业执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
李公明:由于明显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使用的相关规定,应予撤销是毫无疑问的。前述《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也有明确规定,企业使用名人相同姓氏作为企业名称并使公众产生联想、造成误解的,登记机关应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
现在的真正问题是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和没有履行职责的黄埔区市场监督局的审核人员应该如何追究责任。
曾德雄:在这件事当中,容庚的孙子容国廉的身份是“容庚”这个名称的权利人(如果他们家族内部达成了一致的话)。

图源:搜狐号“藏艺阁文化”(资料图)
现在的情况是:这个名称的权利人对这个名称的使用提出了异议。黄埔区市场监督局或其他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权利人的这个异议,因为政府的最重要职责就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如果忽视或无视这个异议,就是失职。
如果权利人表达了异议没有效果,那么权利人可以走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起诉那个公司侵权、起诉有关部门不作为。
不知道“容庚”是谁,这并非是可以免责的理由
越秀山边:从这事的情况来看,容庚的后人是听人说才知晓此事;而市场监督部门似乎只需要轻描淡写称不知道谁是“容庚”就可以免责,但为什么偏偏黄埔区市场监督局负责审核的人就不知道“容庚”是谁?这里面会不会有很多窍门?对盗用的企业来说,改个名字是不是就既往不咎了?这么看,这么做可能的违法成本是不是太轻了?
徐嵩:关于侵权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案涉企业除了承担上述行政责任外,还需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逝者的子女等权利人还可向侵权人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损害赔偿等民事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图源:网络(资料图)
上述两种责任并不属于从属或伴生关系,即权利人要求行政机关对侵权人作出行政处理的行为,不影响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等民事侵权责任。
李公明:市场监督局的审核人员根本不知道“容庚”是谁,这可能并不奇怪,因为在这个工作岗位的上岗要求中估计没有知晓何种范围中的著名人物的要求。但是,对于企业申报的名称是使用人名的情况,从常理来说应该有所审核。只要在网络上查一下,马上就知道容庚是什么人,接着就应该向申报者提出相关询问。
因此,即使相关部门声称不知道谁是“容庚”,也是完全不可以免责的。

图源:广东政务服务网(资料图)
那么,这个责究竟应该如何追问?是否属于渎职?或者在背后还有更大的猫腻?这些问题看来都应该由相关部门的相关部门尽快向公众作出回答。
至于擅自使用名人姓名的企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12月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认为企业只要改个名字就可以既往不咎显然是违背这一规定的。
曾德雄: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我认为理论上负责审核的黄埔区市场监督局或其他政府部门有权利不知道“容庚”是谁,在法理上这并不构成什么“罪错”。

图源:华律网(资料图)
重要的是现在权利人提出了异议,政府部门应该怎么做?这才是我们应该更为关注的,赶紧作为、弥补疏漏、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可能是有关部门当下的最佳选择。
至于其他的权利声诉,比如利用“容庚”这一名称获利多少、要给予多少赔偿等等,可能要取决于权利人的态度。
广州


源网页 http://weixin.100md.com
返回 越秀山边 返回首页 返回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