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工资有变?即将退出历史舞台!将被工龄工资取代……
2023/4/5 17:23:40 教师聚焦

两会上,多位人大代表建议:“特别要求,取消教师职称工资制,不要让一线教师寒心!”
职称,是广大教师头上的紧箍咒、职业生涯的拦路石,潜规则太多了。据了解,许多学校的非教学工作人员,一辈子没上过课,却抢走了一线教师的高级职称。又比如,高级教师和中级教师工作量一样,仅仅因为职称不同,月薪就相差1000元。
一线教师忿忿不平:中小学职称评定有如此多不公,为何没人来管管?为何不取消?
职称,教师心中永远的羡慕和痛!职称评定,最初是对教师的奖励与激励。但现在,它的消极作用已经远超积极作用,严重打击教师的积极性。弊端一:职称成了糊弄之源。年轻教师为了评职称,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老教师评上高级职称就躺平,凭经验上课,论资历办事,靠“老本”度日。
弊端二:评选沦为形式主义。
弊端三:职称退一个补一个。

评职称,被学校领导“暗箱操作”!近年来,职称评定逐渐偏离教育方向。它使教师疲于奔命,买论文、拼凑课题、找关系上优质课,为了一个荣誉证书争得面目狰狞。
学校这一方净土,顿时成了“名利场”,造假、拉关系层出不穷,腐败问题也由此滋生。问题一:评定过程存在不公。教师评职称的具体条件,由学校领导制定 。所谓“公开指标、民主投票、成绩量化排名”,背后依然有很大水分,不排除暗箱操作的可能。问题二:人情干扰导致不公。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学校也不例外。教师职称评定,成了比关系、比背景、比后台实力的一场不公平竞争。


教龄26年,仍然评不上高级职称!
有教师总结了职称评聘不公的现象:1.“领导先上”,早已不是公开的秘密。2.“量身定做”,评审方案为“关系户”绞尽脑汁。3.“关系优先”,让各类比赛获奖归属“有缘人”。4.“看菜下单”,普通教师根本无缘综合荣誉。5.“纵容造假”,让“关系户”假证书顺利过关。6.“民主集中”,让“意中人”得民望顺利晋级。职称评聘有太多“不公”,每一条都能撕咬得老师们痛不欲生。久而久之,评职称也成了学校里的“潜规则”,各种闹剧因此而生。这一边,学校拿职称威胁老师。号召教师献血,表示献血者在评职时优先考虑;
故意刁难教师,要求老师“听话”才能评职称。那一边,老师为职称撕破脸皮。质疑学校篡改教师评职成绩,当场和校长互殴;
此前,一位河南教师发文要放弃职称。“今后凡是与职称有关的事,我一律不干。干等直转,不直转绝不会去参评,不争这个荣誉了。”
从教26年,也是一位老教师了,但在职称评审面前,仍然看不到半点希望。一线教师累了,失望了,放弃了,爱咋咋地吧。
取消职称,别再让一线教师心凉!
关于职称,其实早有教师呼吁:1.不受指标限制,就是对教师评职称最好的优待;2.简化评审内容,只关注教师的教学能力、教学成绩、工作态度;3.符合条件,可直接晋级,不搞杂七杂八的事情,让老师心寒。两院院士沈岩也提出:“教育上应该取消职称,这样教育才能更好地发展!”如果取消职称,按什么定工资比较好的?个人认为,按工龄最合理。理由如下:第一,可以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第二,可以让教师安心从教。第三,可以改善当前的教育。职称工资,该退出历史舞台了!这是对教师的尊重,更是对教育的极大革新!

【版权说明】来源:教师之窗(ID:jszc918),作者:教师君。
最新教师工龄工资标准是什么?
教龄津贴标准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最新教师工龄工资标准是什么
一、最新教师工龄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1、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2、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3、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最新教师工龄工资标准是什么
二、教龄计算办法:
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5.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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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工资改革的补充规定
(一)各校要按教育部制定的编制标准的暂行规定,核定编制,定编定员。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对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和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有关规定、职责范围、人员结构比例、人数限额,提出具体要求。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整,明确职务,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
(二)教学人员中凡按照一九六○年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和一九八二年教育部《关于当前贯彻执行〈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在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以前已经确定有教师职务并且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一律按其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三)高等学校正副院(校)长的最低职务工资标准,要根据学校规模大小、专业设置数量和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点的情况确定,地方所属高等学校,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中央部属高等院校,由主管部门审批。一般院(校)正副院(校)长,可执行正副院(校)长五级职务工资标准;少数院(校)正副院(校)长可执行正副院(校)长六级职务工资标准。研究生院正副院长、教务长、总务长的职务工资标准,根据干部主管部门批准的职级待遇,可以执行副院(校)长或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
(四)高等学校的党委书记、副书记,分别执行院(校)长、副院(校)长的职务工资标准;系级或相当系的单位专职党总支书记,执行处长或副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
(五)教师兼任相当副科以上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工资按所担任两种职务工资高的一种确定。
(六)教职员调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做教育工作的,待遇从优。
(七)高等学校派往国外学习人员中的国家正式职工,凡属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在册的,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新定工资发放期限,按国家对出国学习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八)建立学校基金的高等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核定其收入分成的比例和各项基金的比例。用于奖励基金的只能是一少部分,多发的奖金按规定缴纳超限额奖金税。
(九)高等学校附属中学、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随同教育部门办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一起进行,执行同一的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发给,其中由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增加的工资,从七月一日起发给。其它附属事业单位均和高等学校校本部工资制度改革同时进行,增加的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发给。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可以依照本方案,在不高于本方案职务工资标准的原则下,制定适合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含部属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的职务名称和职务工资标准,可参照“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参考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央部门所属高等专科学校,应执行当地政府制定的工资标准。
(十一)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教师工龄工资标准为教龄满五年但是不足十年的,每月三元教龄津贴;教龄满十年不足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教龄津贴。根据发布的相关规定,可以实行教师教龄津贴的有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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