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教授的来信:中国打工人,太弱势了!
2021/3/7 19:53:25 思想潮

作者 | 陶清德(教授)来源 | 思想潮
2月24日人社部对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所提的“每周工作4.5天、休2.5天的建议”做出了否决回应,认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进一步缩短工时尚不具备现实基础”,尤其在企业中不宜推行,会增加“用人成本和负担”,“加大企业生产经营压力”,末了还补充强调“现行休息休假制度已经为职工探亲访友、消费休闲等创造了较好的前提条件”。
关于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制度,1994年的《劳动法》(分别于2009年、2018年做了修订)就已经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后来2007年又出台了《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订)专门就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专门做了规定。

今年是《劳动法》实施27周年,“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6条),“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38条),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安排补休、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依法支付超额劳动工资(第44条)……
对照现状,有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在实践中哪一条真正落实了?即便是第41条和第42条的“特殊情形”,又有多少用人单位遵循了法律规定顾及劳动者的真实权益?遑论“带薪年休假制度”了(第45条)!
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内,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乃至取消节假日休息而加班的情形早已司空见惯。
如今就业“亚历山大”和劳动力买方市场条件下,就是带“国”字的单位“加班”都是家常便饭,更不要说民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了,只要用人单位领导要求下属加班,哪个敢说个“不”字!

劳动者竟敢要求支付“超额劳动报酬”,那是“吃了秤砣、铁了心”的无奈之举,断然是做好了“壮士一去兮不复还”的“砸自家吃饭碗”的“最后一搏”的决心!
劳动者处在劳动关系中极其弱小的一端,根本无力与用人单位对抗,越是远离“国”字单位的劳动者的权益越受到漠视,底层的蓝领就业者、农民工是权益保障性最差的群体。
自从国家提出加强法制建设、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以来,国家立制一浪高过一浪,国家法律、党内法规、政策的立、改、废速度明显加快,经常出现旧制度还未来得及“消化吸收”、替代的新制度已经出台的情况,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落实“拖后腿”的现象已然很严重,这与党中央和国家关于“善治”、“良法之治”的原则和精神有相当之差距。
一个国家的立制不能太滞后,必须与时俱进,否则就会阻碍社会进步,当然也不能太过超前。太过超前的立制,不只是浪费立制资源,更主要的是会造成制度与实践的脱节、人们对社会治理的预期和社会实际之间的巨大反差,刺激和固化人们对制度乃至整个社会的不满情绪。
事实上,1994年国家制定的《劳动法》中很多关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在将近30年的时间里,并没有被用人单位很好的遵守;这其中的大部分情况并不是用人单位不愿意遵守,而是客观情况制约了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对《劳动法》的遵从,2013年《劳动合同法》修订时来自企业层面的“意见”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
而这次人社部对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所提的“每周工作4.5天、休2.5天的建议”做出了“回复”的跟帖中,我们也发现支持人社部意见者居多,难道是人们不愿意一周多休息半天吗?显然不是。

现在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实际情况是,制度是制度,执行是执行,立制上的承诺如果不能在生产生活中实际执行、落实的话,劳动者的处境往往会更糟,维权也会更加艰难、凶险。
从国家和社会治理角度来讲,立法层面的休息休假制度标准定得越高,与现实情况的落差就会越大,用人单位自觉遵从劳动法的几率就会越小,劳动法落实和实现的难度也就会越大,而劳动者维权者的举证责任也会更重(劳动者维权要对超前于社会实际状况的劳动关系举证),维权成本会更高,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的劳动者群体也会更加庞大,潜压于社会深层的不满情绪也会越大。
所以,太过超前的制度,和墨守过期社会关系的陈腐制度一样,会沉淀社会不满、阻碍社会进步。
制度是用于治世之用的,并不是用来粉饰时世的,漂亮的鹿角、美丽的鸟羽,好看是好看,但在关键时刻并不一定能派得上用场。我们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有好多制度已经沉睡了十多年、二十多年了。

人大代表们、专家们能不能从实际出发,暂时搁置过高的奢望,“先定一个小目标”,把“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和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支付超额劳动工资的工时制度落实好,把随意、任性加班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给解决了,待社会客观条件成熟了,把带薪年休假制度、同工同酬制度等劳动法的其他制度给坐实了,然后咱们再考虑“每周工作4.5天、休2.5天”,好不好?!
制度不是用来挂在墙上看的,也不是放在橱窗里鉴赏的,更不是供在壁龛里拜的,而是“在一定程度上用来解决特定民族生存和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的”;太过脱离实际的立法和太过保守滞后的立法一样是“恶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语境里一样有“法头著秽”之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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