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设置基本标准即将迎来修订了!
2018/9/12 18:20:00 基层e生

    

     实施8年的诊所设置基本标准即将迎来修订了!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其中一条关于诊所的表述引起了业界的关注。通知提出,要制定促进诊所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修订诊所基本标准,在部分城市开展诊所建设试点。

     实际上,早在1994年,原卫生部就发布《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而2010年,原卫生部修订了诊所基本标准,印发了《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5号)。不过,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8年前制定的《诊所基本标准》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民众多层次就医需求,因此,国务院提出2018年下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要制定促进诊所发展的指导文件,修订诊所基本标准。

     那么,可能会有哪些方面的改革呢?从一些医疗改革先行城市的示范效应来看,小编分析,或将迎来以下一些调整:

     诊疗科目增加:从1个到4个

     2018年7月底,上海出台健康服务业50条,其中对于诊所设置上,明确提出要放宽科目设置,将诊所诊疗科目设置从1个扩大到4个;

     2018年5月,西安市卫计委印发的《西安市诊所基本标准(试行)》中规定,诊所可设置1-4个诊疗科目;

     更早之前的2017年9月,深圳卫计委印发《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提出诊所可设置1—4个诊疗科目,成为全国第一个吃螃蟹的改革城市。

     在2010年国家版的《诊所基本标准》规定,诊所只能开设一个诊疗科目,据深圳市卫计委介绍,经调研,诊所只开设一个诊疗科目严重影响诊所的日常经营和日后发展,已不能满足社会办医者的需求,因此,《标准》改变了国家只允许诊所开设一个诊疗科目的规定。同时为了区别于诊所和门诊部设置规模,将诊所诊疗科目设置规定在1-4个。

     多个城市已经先行走上改革之路,可以确定的是,诊所标准中只能设置一个科室的限制应该在国家版本中会有所修订。

     数量和地点的区域规划限制或将取消

     据了解,在诊所数量设置方面,西安和深圳都提出了个体诊所的设置不受地点和数量的限制,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申请设置诊所,不得以区域规划为由拒绝受理设置申请。而这一要求,在2018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中,也曾有过提及。

     2018年1月24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对于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全科诊所方面再次大松绑。《意见》指出,要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医疗机构相关规划布局不对全科诊所的设置作出限制,实行市场调节。支持符合条件的全科医生个体或合伙在城乡开办全科诊所,为居民就近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因此,可以预期的是,在国家持续放管服改革的推进下,全国各地诊所设置数量和地点限制也可能会迎来大松绑。

     简化审批流程,逐步施行备案制

     在此前国家诊所标准中,对于开办诊所的要求则是注册资金必须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而今年6月份,西安市卫计委下发通知,要求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审批部门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逐项清理行政审批工作中的不合理规定,取消社会办医疗机构需出具验资证明的规定。

     在上海,市卫计委7月份也发布了通知,要求市、区两级卫计委在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工作中,取消申请材料“验资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并提出,支持注册全科医生自主执业开办全科医生诊所,并实行备案制。而在国家层面,2017年已经对中医诊所实行了备案制。

     从上述城市的先行改革道路看,未来开办诊所审批可能会进一步简化,或将逐步实施备案制。

     诊所将占据医疗市场半壁江山!

     众所周知,在主流国家的医疗卫生体制中,医生开的私人诊所都占据着超过半壁江山的诊疗服务量,以新加坡为例,其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的80%都是由私人开业医生提供的,剩下20%则由政府公立部门的综合门诊部提供。

     反观我国,则差距甚大。据国家卫健委统计信息中心数据显示,2018年6月份,全国诊所诊疗人次数为5440万人次,仅占该月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量的7.9%。

     如今未来医疗图景越来越清晰,在顶层设计已经放开的背景下,相信未来几年内,各地方的卫生政策都会相继跟上。

     来源:看医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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