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课爆破”仅是道德问题吗?
2022/11/5 16:24:47 杏坛传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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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央视网、法治网、新京报评论
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11月2日凌晨,一位网友在微博发文称自己是刘老师的女儿,并公开了一段视频。文中称,刘老师于10月28日的直播网课后被刺激到心梗发作独自倒在家中,两日后被确认死亡。据悉,刘老师自10月初至死亡前,曾多次被人在网课直播中故意播放刺耳音乐、在显示面板上写与课堂无关的文字。黑客甚至反复进出课堂,对老师进行语言侮辱,课堂秩序荡然无存。

(图源微博)
该文章和视频发出后,引起大量网友的关注和热议。2日下午,微博账号“新郑发布”发布情况通报:10月28日,新郑市第三中学教师刘韩博在家上完网课后意外离世。新郑市教育局深感惋惜和痛心,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成立善后工作专班,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图源微博)
刘老师猝死和遭遇网暴是否有关联暂无法确定,但黑客入侵网课直播间施暴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据了解,刘老师遭受到的这些行为被称为“网课爆破”,而这种现象在近些年来已经屡见不鲜。在下文中,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网课爆破”,并探讨“网课爆破”涉及的法律问题。
“网课爆破”是什么?
“网课爆破”指,网课参与者泄露网课会议号和密码,随后不法分子有组织地“入侵”在线课堂,通过强行霸屏、刷屏骚扰信息,乃至辱骂师生、播放不雅视频等极端方式,恶意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
有资深网民介绍,这种“网课爆破”行动,一般有知情人,先泄露网课时间和房间号码,随后有专门的“组织者”下达“爆破”令,在固定的时间集合“爆破”网课,阻止或扰乱正常的网课教学。
在网课爆破群里,群成员们把这种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叫做“爆破”,把自己称为“爆破手”。一次活动多则七八人,少则两三人。
“网课爆破”甚至出现了“专业团队”,公开在社交平台上打广告。
相关广告会明文写出:常见的网课平台皆可爆破,诬陷、表白等需求皆可满足。(所谓诬陷,其手段包括:“爆破手”自称是某某某、某某家长,栽赃其他学生)
有组织的网络暴力活动,曾一度在网络上掀起阵阵“血色狂欢”。早些年,某平台曾出现过名为“爆吧”的网络暴力活动,一群网友有组织、有预谋地对某个帖子进行集中言语攻击。
随后,不法分子们转换阵地到了网课平台,扰乱网络秩序。
今年9月,“网课爆破”在网络上一度成为“流行”。9月5日,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生上网课时,遭陌生人恶意“入侵”,他们纷纷开麦放歌,刷屏“老师我爱你”。
最初,闯入的是满屏的流行语。部分学生出于“好玩”的意图,对外公布课堂直播的会议室编号。
但这也引来了不怀好意的人士,“爆破”越发没有底线。各种侮辱、谩骂、涉黄信息刷频,甚至开麦、霸屏,整个网课变得乌烟瘴气。
有的“爆破手”会伪装成学生,用学生的姓名和头像
同时,不乏“爆破手”分享自己的“丰功伟绩”。
这些“分享贴”有时也会成为“拉客贴”,有学生会在其评论区留言,发自己的网课会议号,请求网友帮忙实施“爆破”,或询问价格。
在某社交平台能够发现若干“网课爆破群”。群里,常有人发网课的会议号和密码,或直接转发网课的会议链接,群友之间还会交流入侵情况。
有网友会在群里提醒,不要入侵初三或者高三的学生网课。对此,有“爆破手”表示:“他们考不上高中,考不上大学跟我们有什么关系”。
“网课爆破”涉及的法律问题
未成年人实施“网课爆破”,要不要负责?
在相关文章中,曾有参与“网课爆破”人士表示,自己并不收费,只是“图乐子”。
但根据部分网友曝光,有些“爆破手”不只是“闲散人士”的个体行为,他们甚至有专门的账号、技术,并且收取费用的“强大组织”。
更何况,“乐子人”标签不能掩盖“不法”事实。
有法律专业人士指出,“爆破手”扰乱学校(事业单位)秩序,致使教学不能正常进行,即使尚未造成严重损失,也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爆破手”的过激行为,更是触犯多项法律条文。如利用信息网络辱骂特定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侮辱罪,将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未成年人学生的课堂“刷屏”淫秽视频文件,或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并依规从重处罚。
无论是否盈利,违法已成事实,不法分子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然而,有媒体曝光指出,参与网课爆破的有未成年人。有的是担任“内鬼”,提供相关信息,有的直接作为“爆破手”,在网课上肆意妄为。
根据法律规定,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也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有律师指出,在本次事件中,如果“爆破手”知到刘老师存在潜在疾病,再以“爆破”手段,故意或过失造成刘老师死亡,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无论知不知道,“爆破手”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联系、提供直播间链接、密码的学生也需要对本案共同承担责任。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杰律师表示,网暴事件频发,暴露出的不仅是网暴者的道德素养问题,更是社会治理与法治环境问题。法治环境的塑造不仅需要周延的法律体系,也需要法律的严格执行。该事件中,出现的两个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其一,该事件中网暴行为与刘老师的猝死是否有关联,在调查结果出具前暂无法确定。
但是仅就网暴行为而言,首先,网暴者若有针对性的对某个人故意以言语暴力贬损受害人的人格,破坏受害者名誉,造成受害人身心健康损害,可能构成刑法246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与“网课爆破”实施者共谋并提供网课地址密码等信息的知情人属于共犯。
其次,如并非针对具体某个老师,而是随意的在任何网课直播平台采取“网暴”行为的,则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其二,就网暴者通过黑客技术入侵直播间的行为,刑法第285条规定了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爆破组”通过技术手段,破解直播间密码,对直播间弹屏进行控制等行为,实际上是避开或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破坏了后台的编辑系统和互动系统,根据犯罪情节轻重最高可能获刑七年。
最后,呼吁网课平台应增加进入直播课堂的身份验证、屏蔽、禁言、移出课堂、录屏存证等功能,从技术上保障和维护课堂秩序也是很有必要的。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
在疫情反复的当下,网络承担起重要的教学职能,甚至成为很多地方的教育主战场,虚拟教室的安宁,关系无数孩子的前途和命运。恶意破坏、扰乱网课直播间里的正常教学秩序,其社会危害程度不亚于恶意破坏线下的教学秩序,应该按线上线下一个标准从严打击,全社会需提高对这类新型违法犯罪的认识,绝不能姑息、纵容。
之前,类似的“网课爆破”已发生了不少,但未得到充分关注。刘老师的不幸去世,让“网课爆破”这类新型违法行径曝光在舆论聚光灯下。网课也是严肃的课堂,也是斯文所在,不容亵渎。
目前,一些中老年教师对网络应用不够娴熟,可能连网课上基本的闭麦、踢人技术都不掌握,更无力防范掌握着黑客技术的“网课爆破手”。这种情况下,网课平台需负起责任,通过对不明身份账号设置“一键清退”等,拉高侵入门槛,学校也不妨考虑安排专门网络技术人员,辅助老师维护线上教育秩序。
而法律更要及时亮剑,严惩“网课爆破”背后推手,维护网络空间里的师者尊严,保护一方课桌的平静。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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