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宪党导制(六):立宪党导制的基本要求
2015/8/17 中国好学者

    

    


     论立宪党导制(六)

     柯华庆 刘荣

     第三章 立宪党导制的基本要求

     宪治是将政治体正当化、合法化,立宪党导制也不例外。立宪党导制首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取得的胜利果实以法律的方式进行确认,然后朝向进步的方向进行规范。作为规范性的立宪党导制必须遵循五条基本原则:一党领导、二元宪治、双层民主、三法一体、党导政分。尽管今天我们的讨论是以中国素材和中国问题来开展的,但是我们相信立宪党导制是普遍性的,这五个基本原则也是普遍的。

     3.1 一党领导

     立宪党导制与立宪君主制和立宪民主制最大的不同在于有一个代表全民利益的先进党的领导,其他方面与立宪民主制差别不大。立宪党导制中的党是执政的、代表全民利益的先进党,是先进党领导治国,简称先进治国。宪治一般不对政党进行特别的要求,因为政党在立宪君主制和立宪民主制国家中都只是一般性的社团,只需要遵循规范社团的法律即可,但是立宪党导制的最突出的特征是党的领导,党的规范直接影响人民利益,由此立宪党导制首先需要对领导党提出要求并进行规范。立宪党导制要求领导党必须是改良性的、先进性的、全民性的、世俗性的政党,就中国而言,中国共产党必须将马克思主义理论改良化、自身去阶级化和世俗化,事实上,自1949年建国,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和领导党转身为执政党和领导党之后,也一直在这三个方向上不断的调整和进步。

     3.1.1马克思主义理论改良化

     立宪党导制中的政党是改良性的,所以必须将马克思主义理论进行改良。中国共产党最初是第三共产国际的支部,是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政党,马克思主义是共产党革命的理论,当共产党革命成功取得政权之后就应该将马克思主义改良化。最早使用“改良主义”一词的是列宁,列宁对改良主义的态度在革命前和革命后截然不同。在俄国十月革命之前,也就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无产阶级要不要使用暴力夺取政权,布尔什维克与形形色色的改良主义发生了根本分歧,改良主义是布尔什维克主义的敌人。十月革命以后,无产阶级已经掌握了政权,国家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列宁认为,在剥削阶级被推翻以后,“革命”与“改良主义”不再对立,不仅相容,而且必须用改良主义的方法来完成新的革命任务,称为“革命的改良主义”。列宁在《论黄金在目前和在社会主义完全胜利后的作用》中指出,“目前我国革命的新东西,就是在经济建设的根本问题上,必须采取改良主义的,逐渐的,审慎迂回的行动方法”,在革命全部胜利之后“转而采取非常‘改良主义的’措施”。列宁是非常英明的,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毫无疑问应该告别革命,否则只有革自己的命,因为你现在已经是执政的阶级。革命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运动,任何阶级在革命取得成功之后就不能再宣扬革命,而是宣扬保守或改良。令人遗憾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政权之后仍然倡导革命,以阶级斗争为纲,最终导致文化大革命之类的悲剧。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共产党已经不太提革命,代之以“建设”和“改革”,是一个巨大进步。“改革”现在是一个褒义词,然而改革有改良的也有改糟的,所以,“改良”才是真正的褒义词。

     中国共产党的正当性来自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原初是革命的理论,是鼓动全世界无产阶级团结起来进行革命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国家,但马克思并没有很好地解决革命取得成功之后的道路问题,有些原则性的指导意见也不适用于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后,仍然有市场经济、有劳资关系、有利益冲突等等,我们怎么改良马克思主义就被提到了基础性地位的高度,这是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共产党领导权和执政权正当性的大事。

     马克思主义的宣言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主义的圣经是《资本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是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

     劳动价值论提出劳动是一切价值的源泉,价值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量。在现实生活中的人都清楚,一件物品或者服务有没有价值并非由于劳动,有劳动不一定有价值,无劳动不一定无价值。一件物品或者服务对于某一主体有没有价值关键在于该主体是否需要该物品或服务。马克思不可能不懂这个道理,因为马克思生活在市场经济之中,每天的生活会教育他,马克思仍然坚持劳动价值论,而将现实中的价值取名为使用价值,使用价值在市场上进行交换时就是交换价值。为什么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区分价值和使用价值,而马克思要区分价值与使用价值呢?秘密在于马克思的价值论是一种规范的理论和分配的理论,而市场经济中的价值理论是实证的理论和生产的理论。我们可以设想一个场景:一名清洁工从早晨五点起床到晚上八点收工,每天起早贪黑干活,风里来雨里去,但在市场经济中的报酬却很有限。在清洁工忙碌的街道有一位企业家坐在金碧辉煌宽大无比的办公室喝茶或者开会,企业家所得到的是清洁工千万倍的报酬。清洁工怎么想?市场决定了清洁工的报酬很少,他不干还有很多人等着干,所以他还不能有怨言。清洁工心中有没有不满?清洁工怎么才有正当性得到更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提供了基础。清洁工是在劳动,企业家好像在休息享受。算一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清洁工的好像比企业家的还要多,所以清洁工应该得到比企业家更多的报酬,但现实中不是这样。清洁工怎么办?那就革命改变现有市场经济制度。革命之后的结果呢?有可能清洁工和企业家的身份掉了个,“涛声依旧”。革命是对社会极大的破坏,只有在统治阶级极端保守阻碍社会进步之时才能采用。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作为矫正市场经济分配不公的理论。市场经济可以解决生产更大蛋糕的激励机制,政府可以对市场经济体制分配的结果进行矫正性分配,而不是改变市场经济体制本身。这样做蛋糕和分蛋糕的问题就可以在包括使用价值和价值在内的统一体系之中。这也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市场经济解决做蛋糕,社会主义解决分蛋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尽可能做大蛋糕同时又公平合理分配蛋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做蛋糕时要考虑怎么分蛋糕的问题,同时在分蛋糕时要考虑下一步做蛋糕的问题,在效率与公平之间找到平衡才是正道。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也需要改良化,代之以合作剩余理论,通过劳动法律制度来实现劳资关系的和谐。当前,劳资关系的冲突是激烈的,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来加剧这种冲突,从而达到颠覆中国共产党政权的目标,中国政府在剩余价值理论面前是失语的,因为中国共产党当年就是用剩余价值理论来开展工人运动的。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认为剩余价值仅仅是由劳动者创造的,却被资本家所独占。剩余价值理论不符合劳资关系的实际,剩余价值实际上是由于劳资合作产生的。如果说剩余价值仅仅是由劳动者独自创造的,那么劳动者你可以不用给资本家打工,你自己可以获得剩余价值的全部。资本家从来没有用棍棒压迫工人劳动,工人是自愿选择给资本家打工的,如果你自愿打工,然后你又说你被剥削被压迫那你就是自己给自己打嘴巴。劳资关系并非马克思所描述的那样你死我活的冲突关系,劳资关系像所有基本社会关系一样,是一种合作基础上的冲突关系。

     社会不只是单个人的加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合作最根本的特征就是会达到1+1=3的结果。也就是说,社会最根本的特征是它能获得比单个人所获取的财富之和更多的财富,我们把这增加的价值1叫做合作剩余。如果我们不能从社会交往中得到比自己独处更多的东西,我们完全可以脱离社会选择去过鲁宾逊式的生活。市场经济之所以威力无比就在于它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合作机制。交易是基本的合作单位,每一次交易都会增加社会财富。张三用一把斧头换李四的两把镰刀是因为在张三看来两把镰刀的价值比一把斧头的价值大,李四认为一把斧头比两把镰刀的价值大,张三和李四交易之后都得到了比交易之前更多的东西,也就是说交易是增值的。如果像马克思所说的交易是等价的,那只有神经病才会去做交易,因为交易还会花费交易成本,自愿的行为总是有利可图的,而不会无利可图或者做亏本买卖。交易促进了分工,分工促进了更多的交易,从交易中获得丰厚的回报又促进更细的分工。通过不断的交易与分工机制,人类社会创造了巨大的合作剩余,以至于现在的人们离开社会简直无法生活。社会的基础是合作,但是合作不是社会的全部。人与人之间要想实现合作必须要对多出来的1的分配达成协议。如果两人不能达成协议,1+1仍然等于2,这是非合作状态,一种没有得到有效组织的社会状态。对于怎么分配多出来的合作剩余1,每人的期望值是不一样的。每个人都想得到完整的1或者多分得一点,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另一方一般不同意,这就导致社会的另一面——合作中的冲突。有效的社会制度应该通过合理分配合作剩余化解冲突从而促进合作。

     劳资关系是能够产生合作剩余的合作关系,资本与劳动力的自愿结合能够产生比仅有资本或仅有劳动力更多的财富,否则它们没有必要结合在一起。劳动合同的劳方与资方之间的关系是多对多的关系,劳资双方处于讨价还价的博弈之中。至少有两个因素使得资方在讨价还价中处于相对的优势地位。首先,资方人数远远少于劳方人数,资方在面对劳方时的选择范围非常之大。正是这一关系决定了在劳动合同中对合作剩余的分割上,资方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其次,劳方需要通过劳动取得生活资料,也就是说,劳方除了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而资方无此后顾之忧,资方会利用这种优势来攫取合作剩余中的大部分。在自由劳动市场上,资本家的谈判力远远强于工人的谈判力,资本家几乎能得到合作剩余的全部,因而对合作剩余的分配存在极大不公正。此时,尽管工人仍然“自愿”为资本家打工,但这种“自愿”是相对于“不自愿”时境况进一步恶化时的无奈选择。也就是说,相比不打工而言,打工要好一些。但是相对于资本家的所得,工人是不自愿的。此时尽管有合作,但是这种合作是无奈之下的合作,是充满火药味的合作,是敌视的合作,这种合作表现为阶级的冲突,可以说人与人之间的合作性几乎消失。如果劳动者相对于企业主来说比较少,而且劳动者无生存压力,劳动者也可能处于优势地位,例如,一些著名的CEO就是如此,但这种情况极少,所以在一般的劳资关系中,劳资双方对于合作剩余的分配处于不平等状态。表面看来,劳资双方的合同是自由的,但这种自由仅仅是形式自由,而无实质自由。自由是对权利的诉求,我们每个人在实现自由时,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攫取合作剩余的大部分,侵犯相对方的实质自由,而应该将自己的自由建立在与相对方的自由友好协作上。如果社会中的人们普遍利用自己的优势谈判地位侵犯对方的实质自由,由所有人组成的国家就有理由选择干预形式自由。

     对于劳资关系有两种极端的看法非常有害。一种是把劳资关系看成冲突关系,看成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抗。另一种是把劳资关系看成无利益之争的合作关系或者和谐关系,忽视劳资双方对于合作剩余分配上的冲突。真实的劳资关系是合作基础上的冲突,合作是第一位的,冲突是第二位的。如果没有合作,也就没有劳资关系。我们通过法律规范劳资关系的基础必须以确保劳资关系是合作关系为前提。强调对于合作剩余分配的公正性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合作双方。这种合作不只是一次性的,而是重复性的;不是无奈的,而是和谐的;不是短期的,而是可持续的。

     怎么解决劳资双方对合作剩余分配上的不公平呢?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外乎三种:第一种是社会保障制度。劳动者不劳动也能够维持最基本的生存,这样劳动者可以避免在劳资讨价还价中处于非常不平等的地位。劳动者只有拥有与资方相对平等的地位,才可能向资方要求其在劳动关系中应当享有的自由。这不但有利于合理分配劳动合作的剩余利益,也有益于平衡劳资之间的自由权利,最终达到共同自由的和谐状态。第二种是集体谈判制度,由劳动者自发组成工会来对抗资方。单个的劳动者在资方面前没有讨价还价能力。按照集体行动的逻辑,无组织的很多劳动者的谈判力也不会增加。如果劳动者组成工会,工会就具有与资方相对平等的讨价还价能力,这就是西方发达国家的集体谈判(Collective Bargaining)制度。就是以《工会法》和相关的集体谈判制度为核心的劳工法(Labor Law)。第三种方法是通过法律来规范个体劳动合同关系,就像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一样。这一部分法律制度在英美法中被称为雇佣法(Employment Law)。该方法相当于通过国家意志来帮助弱势的劳动者,使劳动者在讨价还价中处于与资方相对平等的地位。

     林肯关于劳动和资本有一段著名的话:“劳动先于资本,并独立于资本。资本只是劳动的成果,如果劳动不存在,资本就永远不可能存在。所以劳动高于资本,理应受到优先考虑。资本有自己的权利,和其他权利一样值得保护。不能向有产者开战,财产是劳动成果,财产是大家都想要的,是世上的好东西。让无房者不要去拆掉别人的房子,而是辛勤劳动,给自己造一栋房子,这样就以身作则,保证他自己建的房子也不至于遭受暴力。”林肯的话可谓说出了劳资关系的合作性,值得我们吸取。剩余价值理论是建立在阶级冲突基础上的,合作剩余理论主要是建立在阶级合作基础上的。劳资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而且在现代社会居于核心地位。恩格斯曾经说过:“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现代全部社会体系所以旋转的轴心。”劳资关系紧张则整个社会关系紧张,劳资关系和谐则意味着整个社会和谐。我们只有将剩余价值理论转变为合作剩余理论之时才可能实现劳资关系的和谐。

     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也需要改良,应该将阶级冲突理论代之以阶层融合理论。马克思设想了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斗争,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宣扬“无产阶级在这个革命中失去的只是锁链。他们获得的将是整个世界。”无产阶级通过推翻资产阶级来解放全人类。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是不是继续是无产阶级呢?毫无疑问不是,因为如果无产阶级革命是为了成为无产阶级,那么无产阶级不用冒着生命危险革命,因为他们本来就一无所有。无产阶级革命的目标是不仅仅使自身成为有产阶级,而且使社会所有阶级都成为有产阶级,这可以说是邓小平提出社会主义本质是共同富裕的基础,也就是共同成为有产阶级。这仅仅是在经济领域。在其他领域无产阶级需要消除压迫,实现自由,不仅仅实现了自身自由,同时也实现全社会的自由,也就是共同自由。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地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将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改良化的重要成果。

     (来源:“现代社会主义”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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