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公民社会与爱国主义精神
2016/2/2 中国好学者

    

    

     公民、公民社会与爱国主义精神

     卓然 转载自天涯博客

     “公民”是共和国体下社会成员的一种身份概念,具有法律、社会和政治内涵。在法定意义上,任何一个国家具有该国国籍的人都是该国公民(有的国家称“国民”)。例如中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切持有中国“户籍”的中国人都是中国公民;一个刚出生在中国境内、可以报上中国“户口”的婴儿自然也是中国公民;一个外国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有关机构的“批准”,同样成为中国公民。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法定意义上的“公民”,只是一种最基本的、低级的公民形态。有国就有民,相对于君主制下的“臣民”,“公民”是共和制的产物。以中国自古就有的以户籍确立个人与国家关系为例,法定意义上的“公民”,与君主制下的“臣民”,在属性上并无差别。差别在于社会、政治属性,即,“臣民”驯服于君主,公民”自立于社会。“臣民”无社会治理与政治参与权,“公民”是社会自治与政治参与的主体。

     以中国为例,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里的“一切权力”,指的就是“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力”。所谓“人民”,就是“公民”的集合。当然,这是法理上对“公民”本质的定性。鉴于世界范围内对共和体制的理解及实践形形色色、鱼龙混杂,诸如政党专制共和、家族世袭共和、个人独裁共和之类的国家的人民,实质上只有法律意义上的“公民”之名,而无社会、政治意义上的“公民”之实,与君主制下的“臣民”无异。由此可见,法定意义的公民只是一种个体从属于国家的关系表征,与人的年龄、民族、籍贯、社会认知能力及社会治理参与状况等社会存在无关。而人的社会认知能力和社会治理参与状况恰恰是现代公民的本质所在。

     毫无疑问,在法定意义的“公民”之外,社会-政治意义上的“公民”才是构成现代公民的精髓。

     在现代社会,只有当一个人拥有公民的权利、承担公民的义务、尽到公民的职责,才能称得上是完整意义上的、真正的公民。以此衡量,不能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履行职责的公民(比如未成年人),属于自然人公民;没有公民权利、只承担义务和职责的所谓公民,其实只是被统治的“臣民”;只拥有权利、不承担义务和职责的所谓公民(包括我们所说的“公仆”),本质上只能是踞有特权的权贵。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是一种由价值追求构建的身份,不是自然的结果。这种价值追求构建的公民身份有别于“臣民”和单纯的“国民”,是一种与民主政体同在的、与民主政治密不可分的个人与国家良性关系的体现。

     这个意义上的“公民”,已经不是法定身份的个人,而是一种公民素质,一种普遍的、综合的、集体的,与民主体制和民主政治相适应并能促进民主政治的“公民性”。

     公民权力和公民责任是每一个现代公民不可或缺的社会意识,同时也是“公民性”的基础。公民权力指的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和国家治理的集体行为对国家权力的约束力。公民权力由社会权力与政治权力构成。所谓“社会权力”,是指公民通过各种非政府组织、自治组织乃至个人活动,从外部对国家权力施加影响,以遏制国家权力的专横腐败,使之在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轨道上运行。公民行使社会权力的保障,反映在国家宪法中,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游行、罢工等自由。

     社会权力是公民“社会人”属性的体现,没有社会权力或社会权力有名无实在的“公民”是伪公民。公民的政治权力,指的是参政议政权,具体而言,最基本的是选举和被选举权。政治权力是公民“政治人”属性的体现。

     没有政治权力或政治权力有名无实的“公民”,同样是伪公民。在良好的公民社会,公民通过行使社会和政治权力来保障自己的权利,使每个集体中人的权益得到保障,都能享受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收益。譬如享有自由民主、接受义务教育、在需要时领取社会救济,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和福利,等等。公民权利不是政府的恩赐,这是公民社会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而非公民则不享有这些权利。公民责任指的是,为了确保公民社会能正常运行,每个公民必须承担的义务和作出的牺牲,譬如遵守良法维护法治、纳税、服兵役、教育自己的子女、帮助提升社会福利,等等。公民责任不是社会加给公民个人的额外负担,而是社会有效保障公民权利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在现代公民社会,一切拥有公民身份者的权利和责任都是平等的,拥有公民身份就必须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公民身份的平等限制了每个公民的极端个人主义和绝对自由,同时又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每个公民的自由。

     关于“公民”的本质,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近代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都指出,公民的本质是能参与国家政治的人。时间相隔2000多年,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两位智者对“公民”本质的相似理解,说明“公民”的内涵具有历史延续性与空间普世性;同时也说明,公民社会是人类长期的向往与追求。

     公民是公民社会基石;公民社会是公民意志的集合,同时也是孕育、培养、教育、训练现代公民的摇篮。公民社会与公民唇齿相依,相辅相成。公民社会的实质是民主治理社会,只有在民主制社会中,公民才可能在社会生活中拥有治理的权利同时承担被治理的义务。也只有民主社会,才利于公民素质的发育和“公民性”的形成。公民因为同时享有治理的权利和承担被治理的义务而成为一种有别于专制政体下臣民的现代公民。能够保证公民享有这种机会的民主制社会便是现代公民社会。由此我们可以说,一个“共和国”是否真正“共和”,不在于名称,而在于是否有民主政治,以及以民主政治作为支撑的公民社会。

     在以民主体制和民主政治为运行载体的现代公民社会中,公民享有参与治理国家和社会的不可让渡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则责无旁贷地承担提供公民参与治理机会的制度保障,最低程度的条件便是选举:至下而上选举各级政务官员至国家元首。而不是只能够选村长。民主社会的治理当然不仅仅在于公民投票选举。说投票选举是公民社会治理的最低限度行为,是因为,有效的民主投票选举对公民社会治理的民主政治有重要作用,但是,公民社会的民主政治却不仅仅表现为投票选举。

     公民投票是公民社会民主治理机制的基础。但公民投票却不总是能保证选举出最优秀的治理人才。这往往成为一部分人诟病民主选举的理由。

    

     人们忘了,世界上没有完美的制度,只有最不坏的制度。公民社会不是乌托邦式的完美社会。公民社会民主选举的价值不在于作出最好的选择,而是作出最不坏的选择。正因如此,公民社会民主选举出的政治家不论是谁,公众都不会把他当作什么“伟大”或“杰出”的领导人,而仅仅看作是一时间公民中能够选出的最不坏的政治人物罢了。

     也因如此,公民社会在看重民主选举的同时更看重权力制衡和民主监督,防官如防贼。对于选出的政治人物拥有监督权、罢免权,是公民社会与选举权同等重要的权力,缺一不可。同样,出自于公民社会、具有公民素质的政治家,出于一个公民对公民社会和民主体制的信仰和忠诚,一般也不会因为当选后的身居高位,而将自己变为特权人物,拒绝民主监督;而真正的民主体制也让政治人物无法逃避监督。

     在民主国家,我们很容易看到这种良好的政治生态。公民社会的民主监督也许不是最完美的监督,但绝对是最不坏的监督。公民社会的民选政治家也许不能保证是最好的政治家,但基本可以保证是最不坏的政治家。而这些恰恰是共和制名义下的专制政制无法做到的。

     公民社会是集宪政、民主、法治之大成的社会,公民社会的核心价值是自由、平等、正义和尊严,而保证这些价值不受政治权力侵犯则是公民社会的最高追求。人类在进步,社会在发展。作为一种社会形态,公民社会不是最完美的社会,但绝对是最不坏的社会。

     公民社会是一种有高度凝聚力的社会,这种凝聚力来自于共同的价值观,来自于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坚守、维护这种统一,用传统说法表述就是“爱国主义”。但现代公民爱国与传统爱国主义思维有很大不同。传统爱国主义的本质是愚民化的臣民式爱国。传统爱国主义思维的“国家”,是僵域、民族、历史、文化、语言、传统等因素加上政府的混合体,在这种模糊化的国家概念里,拥有国家治理权的政府当然而然成为国家的代表,上而溯之,执掌政府的执政党,党的领导集团、领袖也自然而然成为国家的代表。

     于是,爱国等同于爱政府、爱党、爱统治集团、爱领袖。这样的国家要求国民爱国并成为国民爱国的“自然”对象。这里的“自然”可能是不假思索的盲目感情,也可以是那种没有其他选择对象而不得不然的自然而然。这是你的祖国,包括可能是很糟糕的政治制度和政府,构成一个与你有自然联系,你无法摆脱,不能不接受的认同对象。当人们的被动“接受”被愚民教育转化为有主体意识的“爱”时,认同对象中原本不能接受的部分,也变得能够接受了。由此,一种愚民化、臣民式的爱国主义就建立起来了。一切非民主国家的爱国主义本质莫不如此。

     曾经从一篇文章上,读到一位出租车司机的故事:那位司机从沿途不断的收费站骂起,骂到贪污腐败,骂到苛捐杂税,骂到物价疯涨,骂到社会对自己的不公——工作辛苦、收入不高、没有医疗养老保障。这世界似乎没有一点令他满意。但奇怪的是,话锋一转,他居然盼望政府早日武力解决台湾问题,还说要是美国胆敢介入,就要迎头痛击,让他们知道谁才是世界第一强国。而我们知道,真正损害这位出租车司机利益的,恰恰是他盼望成为世界第一强国的祖国;遥远的台湾、更遥远的美国从未损害过中国底层民众包括这位出租车司机的任何利益。

     在底层民众中,由于缺乏公民教育及其培养起来的独立思考和理性判断能力,类似的愚民化臣民式爱国现象还很多,网络言论中尤其常见;这位出租车司机的爱国情结也可以是最好的注脚。

     对公民爱国者来说,无论是自然意义、历史意义、民族意义、文化意义还是政治意义上的“国家”,都不足以提供“爱”的价值和内容。“国家”和“政府”则更是必须清楚区分开来的两个不同对象。在公民爱国的情感中有理性判断因素,“爱”不是盲目被动的,爱需要理由,是一种积极主动的认同,一个国家之所以值得认同和“爱”,乃是因为它维护公民社会共同认可的自由、平等、正义、尊严等基本价值,对社会施行良法治理并做到司法公正。因此,公民的爱国并不表现在一味地顺从国家权力。

     在国内,公民的爱国在于关心公共事务,积极参与社会活动,自觉维护公民社会的共同价值,督促国家权力不要破坏公民群体共同珍惜的东西。

     在国家权力破坏公民群体共同价值的情况下,公民爱国可以通过不服从、抵制乃至反抗来表达。这一点,美国建国之父之一、民主制度的奠基人、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弗逊有经典表述。在1776年起草《独立宣言》时,杰弗逊就明确指出:“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起破坏作用,人民便有权利加以改变或废除······”1791年讨论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中关于民众持有枪支的条款,针对有人提出民众持有枪支威胁政府安全,杰弗逊再次表明自己的观点:“当政府旨在把人民置于绝对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正是因为杰斐逊提倡公民有反对暴政的权利,这一权利也成为美国人民持有武器的最根本的法理依据。

     在国际事务上,公民爱国表现在维护人类普世价值而不是狭隘的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真正的公民,就精神境界来说,是以天下为公。这是大公。这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和公民爱国主义。马克思就曾经说过:无产者没有祖国。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这里的“祖国”是政治概念,指政府、官僚、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政治元素的总和。其意无非是说,无产者被这样的国家剥夺得一无所有,当然不认同这种剥夺自己的国家是祖国。其二、是立足于天下无产者是一家的国际视野,倡导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通过解放全人类来实现自己的彻底解放。上世纪30年代,鲁迅先生批驳民族主义者的狭隘爱国论调时也一针见血地说:做外族人的奴隶痛苦。做自己人的奴隶就幸福么?关键是不做奴隶。不难看出:先贤的爱国思维多么暗合现代公民爱国理念。

     有一位享有尊师盛名的学者说过一句充满智慧、富含哲理的名言:“吾爱吾师,但更爱真理。”借用这位智者的话,公民爱国应该是、只会是,我们爱国,但更爱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等人类普世价值。

     一个良好社会,是公民、公民社会和公民爱国主义的完美结合。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这一切不会是上帝的眷顾或权力的恩赐,而有赖于公民意识的觉醒、公民素质的培育和公民理念的确立,以及由此自觉的不懈奋斗和无畏牺牲——在几千年专制主义幽灵不散的当今中国尤其如此。“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愿以此与有志之士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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