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出没论法】同事在我家作客时跳了楼,责任还得我来担?
2018/2/7 中国好学者

    

     学者简介

     熊秉元,家喻户晓的法律经济学家,曾在国际知名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推翻著名的“科斯定理”。在华人经济学界,与张五常、黄有光、林行止并称为“四侠”,现为浙江大学“千人计划”特聘教授(法学专业),并担任多所国内外高校兼职教授。

     同事在我家作客时跳了楼,责任还得我来担?

     文/熊秉元

     摘要

     北京的一只蝴蝶振动蝉翼,经过一系列的连锁反应,造成纽约的股市大崩盘。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可能成立;但是,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法律上不会接受“蝴蝶效应”这种因果关系。

     多年之后回头看,2017年的司法记录里,徐玉玉和张峰(化名)的意外事件,无疑将是不容忽视、也无从抹去的两个特殊事件。

     两桩意外的基本事实,值得先交代清楚。首先,18岁花样年华的徐玉玉,刚考上大学。诈骗集团来电:只要先把学费9000元汇入指定账户,就可以收到教育补助款。徐的家境不好,学费是一笔大的数目。汇款后发现受骗,在报警回家的路上,她过于悲痛自责而猝死。其次,张峰和李萍(化名)是多年同事,李因故心情不佳;张邀她到家里,谈话疏导。当他到厨房里切水果时,她从五楼一跃而下,重伤身亡。父母到法庭告张峰,认为他对自己爱女的死要负责,要求赔偿30余万元。

     两件意外,先后都引起媒体注目和网民热议。经过审理,两个案件都已经有初步的结果。诈骗造成徐玉玉猝死,主犯陈文辉被判无期徒刑。其余同伙,获刑3至16年不等。另一方面,法院认定: 李萍明显心情不佳,张峰疏于防范,要负三分之一的责任,赔偿丧葬费等8万余元!

     对于这两桩意外,网民/社会大众似乎有不同的态度:徐玉玉很值得同情,骗子罪大恶极,令人痛恨;主犯判无期徒刑罪有应得。相形之下,张峰好意请同事到家里,准备开导舒缓;李萍的死,他不应该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多年之后回头再看,时空的距离远,也许容易更心平气和一些地分析和比较这两意外事件。

     由学理上着眼,贯穿这两个意外事件的共同点,是“因果关系”。行为和结果之间,若是因果关系成立,当事人就要负法律责任。否则,也许要负道义上的责任,却毋需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图1]

     就因果关系而言,最重要的关键,是区分“事实上的因果”和“法律上的因果”。由[图1]可以清楚地看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事情发生前的前后环环相扣;相对地,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只截取其中一部分,司法体系认可的环节。譬如,有名的“蝴蝶效应”:北京的一只蝴蝶振动蝉翼,经过一系列的连锁反应,造成纽约的股市大崩盘。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可能成立;但是,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法律上不会接受“蝴蝶效应”这种因果关系。原因也很简单,对司法体系而言,在特定的案件里,要辨认、评估、承认“蝴蝶效应”,成本很可能高得无法负荷!

     换句话说,“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真实世界前后相连的流程;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司法体系所截取其中的一段。取舍的标准,追根究底就是成本效益的考虑:长远来看,成本低效益高的因果关系,值得截取承认。

     援用这个尺度,再回头看徐玉玉和张峰的事件,就有相当的参考价值。先考虑张峰。为李萍的死,如果认定张峰要负(三分之一的)责任,等于从此改变了朋友同事之间的相处:最好不要有正常的联谊互动,也不要有邻里之间的守望相助,因为都可能带来麻烦和负担。长远来看,这难道是华人社会希望有的状态吗?因此,张峰的事例中,李萍父母遭受丧女之痛,固然令人同情。但是,司法体系不值得也不应该让张峰承担责任。池鱼之殃的作法,会产生明显的后遗症。

     对照之下,徐玉玉的事件,性质上其实无分轩轾!由事情发展的流程看,诈骗和徐玉玉的死,前后相扣,完全符合“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然而,对于她的猝死,骗子是否符合“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却值得斟酌再三。有几点考虑,可以平铺直述。

     第一,骗子诈财,因此诈骗罪成立毫无问题,但是诈骗行为和猝死之间,关系并不是直截了当。诈骗传销造成受害者家破人亡、自杀身亡,并不少见,可是,在刑事责任上,通常只处理“诈骗”,而不处理“致死”的部分。

     第二,驾驶时超速出车祸使人致死,是过失致死;医生动手术时失误使人致死,也是过失致死。超速肇事和手术过失,行为者(驾驶和医生)都清楚都知道,自己的行为很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可是, 过失致死的刑期,通常不超过7年。相对之下,骗子只着眼于钱财,引发猝死是极其特殊的偶发事件。陈文辉被判无期徒刑,明显地有失轻重。

     第三,曾经发生的具体案例:警方诱捕下,和销赃者约定, 将买卖某型号车辆一部;结果,销赃者去骗了部车,并且把车主杀害。根据“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车主遇害就是警方诱捕行为所导致。然而,根据“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难道警方值得/应该对车主死亡承担刑事/民事责任吗?最后一点,长远来看, 如果这一次认定“骗子要对徐玉玉的死负刑事责任”,那么,以后法院将面对各种光怪陆离、特殊极端的案情,取舍上更容易进退失据,将更不容易维持法律的稳定性。

     较好的替代方案,也许是骗子对诈骗负刑事责任,但是对徐玉玉的死,只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目前无期徒刑的做法,或许满足社会大众的激昂情绪,但是和其他罪犯的罪刑相比,陈文辉心里当然不会平衡;对于在经济上赔偿徐玉玉的父母,恐怕也于事无补。

     对于李萍和徐玉玉的父母而言,他们痛失爱女,经历椎心之痛,当然希望有人负责,而且处分愈重愈好。他们残缺的生命,或许才能勉强继续。对于司法体系而言,面对受害人的家属和舆情,当然希望能有所因应,避免再生事端。然而,站在学者的立场,却值得跨过眼前的得失,从长远的角度,考虑事情的原委和曲直。

     司法女神的雕像,总是有一块布蒙住双眼,也许这意味着:追求公平正义时,对于某些眼前当下的因素,值得有意地忽略和漠视;遮住双眼,或许有助于冷静地思索,着眼于更长远的考虑吧!

     文章来源:东人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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