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力:度量衡的制度塑造力——以历史中国的经验为例
2018/3/29 中国好学者

    

     学者简介

    

     朱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天元讲席教授,长江学者,博士生导师

     度量衡的制度塑造力

     ——以历史中国的经验为例

     文 |苏力

     摘要

     依据历史中国的经验,本文努力设身处地理解,然后展示和论证了,历史中国,如何创造了度量衡以及——在次要程度上——货币这些以数目字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技术,深刻久远地塑造了历史中国的国家体制和政治治理。这种理解当然包含了对这个民族的先人设身处地的理解和宽容。但这并不意味着放弃我们今天的努力,宽容在前赴后继的长期努力后我们今天已有条件和可能推进的政治社会治理,革除种种弊端。

     一、问题的界定

     统一度量衡和统一货币是公认的秦统一后采取的重大经济措施,对历史中国的构成(constitution),特别是“从头收拾旧山河(reconstitution)”意义深远。只是现代学人总是更看重货币,对度量衡往往一笔带过。

     与今人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历史的行动者。无论在秦统一之前还是之后,度量衡都是秦的核心政治举措。统一量衡度是商鞅二次变法时最重要的措施之一:不仅改西周的百步为亩240步为亩,他更是督造了一批制作精良准确的标准量衡器,包括传世至今的商鞅铜方升;而秦“初行钱”却是在商鞅车裂后两年。秦始皇在统一六国当年即颁令“一法度、衡石、丈尺”,与建郡县、书同文等一道成为他的首批决策;铸造并发行钱币(“复行钱”)则是在秦始皇突然去世那年。这是依时序记载的秦国当年最后一件大事,因此是在秦始皇身后,即便相关的谋划决策可能始于其身前。

     为什么对这两件事的相对重要性判断如此不同?难道商鞅或秦始皇,没学过经济学或金融学或财政学,不理解货币在国家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的意义?而且,同样身处秦国,面对相近的战国天下大势,相距仅100年上下,两位伟大政治家在同一问题上判断同时失误?会不会是(而本文试图论证,很可能是)英雄所见略同。

     重视货币的统一更可能是当今市场经济社会中塑造的现代人的立场和视角的产物。“钱不是万能的”,但这句话的侧重却是“没有钱万万不能”。美元作为世界货币,欧元区的实践包括“折腾”,都趋于强化凸显货币。度量衡则不显山不显水,潜入今人的日常生活,背景化进一步弱化了人们对它的关注和理解。在现代社会这一特定时空的视角下,度量衡与货币的相对意义很容易被固化为无语境的“本质”意义,遮蔽甚或就是压制了今人本可能理解的两者的相对意义及其他重要社会功能。

     社会日常生活经验趋于印证这两者的相对重要性。哪怕是盖间像样的房子,缝件像样的衣服,或当食物紧缺时分配食物,都离不开度量衡。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的军备,无论战车、刀枪还是羽箭,若无度量衡,则不可想象。货币当然也重要,甚至可能今天或未来日益显要,但从发生学上看,也一定是度量衡在先。“投桃报李”、“抱布贸丝”从来都有,无需货币。但易货贸易也少不了度量,无论是“百里奚,五羊皮”,还是“自行束脩以上,吾未尝无诲焉”。

     这只是推论。本文则以历史中国的相关经验材料为根据,主要从理论层面分析和论证度衡,相对于货币,对于历史中国更为重大的基础性和构成性(constitutional)制度意义,且更多经由政治渠道,而非市场渠道。以下四节,首先以从井田制到赋税制的变革为例,展示度量衡对于历史中国经济制度的塑造;然后,以度量衡保证的俸禄制和监察问责制如何塑造历史中国的政治治理,从封建制到中央集权制的变革;再次,分析论证作为秦汉时期金属货币统一之前提的度量衡;以及最后概括论述度量衡对历史中国政治治理模式的塑造,展示其对于历史中国的深远的宪制(constitutional)意义。

     在转向正文之前,我先简单界定一下度量衡,并指明其特点和寓意。度量衡指的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用来测度长度、容积和重量的物体(如尺、斗、秤)。这源自人们日常生活测度各种量的需求。早期的度量标准取自人体部位或是日常具体物,粗略,但只要够用就行。出于需要和便利,度量衡三者,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转借使用,自古至今一直如此。早期人类都是在小群体中使用各自的度量衡,当不同群体相遇,度量衡冲突,才引发了度量衡“统一”问题。但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必须符合的,或人们最终会自动聚合的,作为“真理”的那个度量衡。任何度量衡标准的确定都是专断的,是便利人类社会活动的常规。度量衡统一因此是强权即真或人多势众的决断和过程。也因此,度量衡在分类上可以说是一种技术科学,又与社会经济生活紧密相关,但作为公器,它是任何政治体构成的基础性制度之一。其实践重要性随着人类群体扩大和组织程度提高而增加,即便人们往往不察觉其重要甚至其存在。与语言一样,度量衡从定义上就一定是群体的,不可能私有;统一其实是度量衡的应有之义。也因此,若非特指一个政治决策和行动,本文通常不再冗称统一度量衡或度量衡统一,而只称度量衡。

     二、从井田制到赋税制

     农业是历史中国文明的起点和基础。齐家治国平天下,历代王朝也一直以小农经济为基础。但要以此为基础建立起码的政治统治,提供某些最基础的公共物品,至关重要的条件之一就是统治者必须有手段和能力从其治理区域内农民那里获得一定量的财政资源。但与工商业社会不同,在农业社会统治者基本无法征收商品税,一种最终实际由商品消费者支付的间接税,只能从农民那里征收各种直接税。

     对农民征收的各种形式的直接税,无论是西周诸侯对天子(或卿对诸侯)缴纳的“贡”,还是秦汉之后普遍实行的“田赋”,实际征收的都是农民生产的实物,主要是粮食、丝麻,也有兽皮、茶叶等各地土特产。明朝“一条鞭法”之后,各种赋税劳役理论上一律以银两计,但由于位于北方的中央政府和军队消费需要,在山东、河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省征收的还是实物,即漕粮。甚至早期的工商税收,实际收取的有相当部分也是各类实物。

     正因为农业中国以及由此决定的实物税收的特点,令度量衡在税收中扮演了至为关键的角色,成为塑造国家农业土地和经济制度的核心变量或前提条件之一。

     所谓关键,并不是说,统治者借此才能获得赋税,而在于有了度量衡,税收才可能公平和有效,并因此更可能也更容易获取赋税。这不是否认国家以垄断性拥有的强制力为后盾。统治者不能总是光膀子上阵,必须尽可能争取被统治者某种程度的认可和接受,这才算统治,而不是强迫,也才可持续;偶尔行使暴力,也才更有威慑力。

     国家税收起码要注意两点:一是税收必须适度。不能竭泽而渔,杀鸡取卵,不但要让农民能活下去,而且一定要能激发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比例制或分成制都是可行的。二是税收要公道。公道是个社会标准,源自人生来就有的攀比或嫉妒心,高大上的说法是“人生来平等”。但西周疆域辽阔,各地地理气候水利等自然条件差别很大,加之各地无法预测的自然灾害,全国税收统一不合理,也没有必要,因为民众各自属于各自血缘群体或本地村庄,以及各自社会阶层,他们只会同邻人攀比,不会同遥远的地方攀比。作为政治实践问题,如孔子所言,就只是“有国有家者”,才会“不患寡而患不均”———这里的“国”是诸侯“国”,“家”则是大夫的“家”。就税收而言,这个问题是,如何让相互知情的邻居亲属之间,有时也包括部分相邻的村庄之间都相信并接受税收公平合理,既无歧视,也不专横。这就要有相对精确的度量衡来保证。

     甚至税收问题也得靠后,与度量衡关系更大的麻烦首先是可耕地在潜在纳税人中的分配。如果土地占有严重不均,会引发一系列问题:(一)无论人多地少或地少人多,生产要素的配置都不效率;(二)贫富严重不均,无地者或少地者对地主就会有更多人身依赖;以及(三)若失地农民大量流动更会引发重大社会问题。因此,在历史中国,在唐朝实行两税法之前,无论在人寡地广的西周,还是在人口大量死亡和流失的改朝换代后,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统一并公道地分配土地。这就需要用度来确认土地产权,定分止争,激励生产。

     换言之,虽没有分配正义这个词,但在古代中国,这个有关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麻烦并不因此就消失了。而要能有效回应这个问题,重要的不是“天下大同”的道德意愿或政治愿景,而是便利可行的度量衡。从这一视角切入,就可能重新理解西周初年的井田制,以及后来各诸侯国的土地制度变迁。

     让我展开这其中的理论逻辑。假定古人的井田描述大致为真,即当时在王畿或在诸侯国内,每900亩地构成一“囲”,八户人家各耕种周边的100亩,并合作耕种位于中央的100亩公田用作纳税,那么,对如此这般分配和利用土地的一个合理解说就是,在当时度量衡条件下,从各方面看,这都接近是最佳选项。其要害是用当时人人都能,因此是最容易获得的最简单直观的计量技术——“度”——避免和解决了一系列经济、政治、社会和税收上的麻烦。

     “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以此来分配土地,并能经得起每个人的验证,这就首先可以保证各血缘群体中的每户人家占有基本均等的土地。土地毗邻还保证了各家耕作的土地肥沃程度和灌溉条件不会有重大差别。即便没有——我很怀疑——八户人家土地轮耕制,这也足以确保每户的初始位置非常近似,机会均等,因此不会输在起跑线上。鉴于每“囲”有1/9的公田由各家共同耕作,即便没有,或没有统一标准的,量衡器(从理论上看,只有在手工制造业和金属冶炼发展起来后,才可能造出并在广大区域内广泛使用统一标准的量衡器)也大大便利了传说中的无论是“九一”或“什一”税的实践,可以“公田籍而不税”。从计量学上看,这种实践巧妙用“度”(长短)这种人类最容易也最早获得的计量,替代了在人类早期几乎无法获得的计量———“量”(容积)或“衡”(重量)。从政治上看,井田制用“度”成功解决了西周有关土地税收的公平和效率问题。

     公平的土地分配和纳税,不但消除了相邻人家的猜忌,也令以此分配土地的诸侯、卿大夫,除了“大宗”的血缘身份等级权威外,额外获得一份基于公正的政治性权威,副产品就是西周从血缘群体(家)到政治共同体(国)的发展、演化或转型。这种分配制度也激励了生产。每户都只有100亩地,谁家投入劳动力更多,收成更好,获益就更多。但每户也就100亩地,不许买卖,无论各户努力如何,也不可能导致贫富悬殊。所有这些,从理论上看,都会趋于增强农耕血缘群体的共同体感。由此就可以理解,尽管显然已不合时宜,孟子仍坚持“建步立亩,正其经界”的井田制是政治治理的根本,是“仁政”(他的理想社会)的起点。理由,他说的很清楚:井田制既可以防止各家各户税收上的“谷禄不平”,也可以防止“暴君汙吏”横征暴敛。

     但从宏观和长期来看,井田制注定无法成为广泛和持久推行的制度。

     首先,平分土地不是一个促成相关生产要素最有效配置的制度。各户的劳动力数量、劳动技能以及勤劳程度都会有差别,从理论上看,许多人家会出现劳动力相对过剩或土地相对过剩。这是后代一定会出现土地买卖,许多朝代无法限制土地兼并的社会现实根据。这也可以解释到了铁犁牛耕日益普遍的战国时,魏国李悝为什么会以“尽地力之教”为其变法的核心主张之一。

     井田制也无法应对人类繁衍带来的人口和家庭增加。若持续坚持平等授田的井田制,就一定要有充分的井田储备,或是得不断折腾,把新增的家庭迁居到原先保留的或新开发的井田上。若实行土地轮换耕作,这就太不务实了。它既不能带来井田制允诺的社区感——“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也无法激励耕作者自觉加大投入,无论是增加设施服务、平整土地或兴修水利等,全然有悖“有恒产者有恒心”的初衷。

     但问题在于这种井田制只适用于黄河中下游或关中等平原地区。后世朱熹就曾尖锐指出:从地理条件上看,天下能实施井田制的地方太少了;如果西安位于山谷之间,洛阳一代河流众多,又怎么实行井田制?当年西周初年分封诸侯时,甚或平王东迁时,周的“天下”还不广阔,主要集中在中原和关中,人口也不多,这一井田制的麻烦不显著。周天子还可以综合考虑各地自然地理情况以及井田制的要求来分封诸侯。但严格实行井田也一定很难。先前商代甲骨文中的“田”在不同地方就分别写作“囲”

    甚至写成非常不规则的“區”

    。如果这些甲骨文字的解读为真,那么这就表明,利益权衡会促使甚至迫使人们打破自己定的规矩,会根据各地地形地貌对井田的格局做出某种调整,甚至完全背离井田的规划。另一证据是,战国时期魏国各地每户耕地是100亩,但鄴地因“田恶”(灌溉不利),每户耕作的土地就定为200亩。由此可以大致推断,井田制追求的一定不是八户一囲的数量齐整或土地划分的视觉方正,而只是一种大家都能看见甚至可以验证的土地分配公正,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税收公平和便利。

     这就意味着,只要相关条件改变了,井田制就行不通了。首先,人口增多,即便在中原地区,可井田化的大片平整土地也会日益稀少,直至枯竭。传说中三年一轮换的井田制就不可行了——公元前645年大致位于中原地区的晋国实行“爰田”,就放弃了土地的定期调整。在远离中原的如秦、楚等国,则可以猜想,从一开始就无法全面实行井田制。秦疆域广阔,有一块不错的关中平原,但据称能种庄稼的田还不到秦疆域的1/5,井田不足百万亩,理论上这只能供1万户人家耕作,因此必然是人地很不相称。但活人不会让制度憋死;没有井田,普通人会找,也能找到其他活路。除经商、从事手工业外,发展农耕技术,用牛耕铁器取代人力耒耜的“耦耕”,兴修水利增加灌溉等,都是活路。各诸侯国则激励农民在既有土地上加大投入增加产出(“尽地力之教”),或开垦那些无法井田化的荒地。这就注定了井田制,以及与之相随的九一税或与之近似的什一税,一定会退出历史舞台。

     学界一般认为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是最早的替代。但鲁国位于黄河下游平原地带,“初税亩”也许仅意味着鲁国已无荒地开垦了,只能以税亩制激励农民在现有土地上增加投入和产出。有些诸侯国,本来就少有大片平整土地,就只能向荒山荒地进军了。铁器牛耕的广泛使用使开荒变得容易了——降低了成本,也增加了耕作如丘陵、山岗、沼泽、盐碱地甚至经营河流湖泊的产出,这一降一增,令更多土地从从无利可图变成了有利可图,无论是对于农民还是——潜在地——对于各诸侯国。公元前548年,楚国的蒍掩,除在肥沃土地划定井田外(“井衍沃”),就正式登记了这类无法井田化却有经济收益的地段。现在的问题是,在这些地界,如何征税?井田制曾大量借助的“度”显然不合用了。

     新的税收尝试早已启动。在境内地形更复杂的齐国,管仲当政时(约前680年)开始“相地而衰征”;在有不少荒山可供开垦的楚、秦,先后采取了按农业产量征税的“量入修赋”(前548年)和“初租禾”(前408年)。这一调整方向正确。只是若无客观统一简便的标准量器或衡器,无论“相地”还是“衰征”,无论“量入”还是“修赋”,就一定更多主观裁量。即便征税者无私且力求公正,也很难令纳税人信服,更何况一定会有官吏于其中上下其手,中饱私囊,直至“苛政猛于虎”。必须有全新的税收计量手段和标准器物来提供看得见的公平:或精确测度不规则的新垦土地,按土地面积征税(“税亩”),或是更多转向用统一且精确的标准量器和衡器按各家粮食收成来征税(“租禾”)。尽管后世基本是用量衡器按标准赋税单位——“户”或“丁”——来征收。税收的合理和公正关系到农民开荒生产的积极性,也关系到农民的政治支持。

     若上述分析逻辑上成立,就可以推断,在商鞅变法中,学人强调很多的“开阡陌封疆”或许不是那么重要,因为突破井田的阡陌封疆早已是各国的实然,真正重要的或许是“而赋税平”。上面的分析表明,自井田制开始之后,几乎各国的每次土地或赋税改革,都不只有关统治者的税入增加,还必须令百姓获益并认为公平。史家笔下商鞅第二次变法的措施,与开阡陌封疆并列的是“平斗桶、权衡、丈尺”,换言之,是衡量度而不是度量衡的统一。就因为若无量衡的统一,新垦土地就无法公平有效纳入秦国新的税收系统,后世出土的战国度量衡器中,只要一件东周尺,其余均为量衡(权)器;秦统一后,秦始皇诏书写的是“度量则(衡)”“皆明壹之”,但司马迁的描述始终是量衡度。从长城内外(包括今辽宁和吉林)等地出土的三种量器的相对数量看,都支持了司马迁的描述,进而支持了我的推断。

     量衡度器统一的意义当然不止于土地税收,它们也为各地间的货物贸易提供了统一便利的测度标准,促进了经济贸易。对手工业、制造业等许多行当的标准化制作,对相关行业发展,对兵器制造以及军队建设同样影响重大和深远。上面的分析也表明,社会需求与度量衡之间的关系其实是互动的,并非单向因果关系。尽管如此,至少从理论逻辑上看,相关出土文物也支持:在从西周到春秋战国时期的土地税收制度乃至整个经济制度的历史变革中,度量衡扮演了核心角色,且无可替代。

     三、官僚制:俸禄与监察

     商鞅变法时,与“量衡度统一”相伴的,除了“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外,还有“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似乎历史担心留下的是孤证,于是,在统一度量衡之际,又留下秦皇“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的记录。这意味着,或至少提醒了我们,度量衡的制度构成和塑造力也许不止于土地税收财政制度,它会渗入国家体制、政府组织、人员构成直至政治决策方式。

     这一节论证的目的就为删去这个“或许”。主要从理论逻辑层面展示,伴以历史中国的经验证据。我集中关注以下问题:伴随着税收增加,(一)中央集权增强与国家财政的发生;(二)以俸禄支持的官僚制的发生;(三)有一利必有一弊,中央集权官僚制也引出了之前很少或至少不成系统的官员贪渎问题,为制度化回应贪渎问题,至少有一部分措施仍离不开度量衡。

     由于上一节提及的度量衡难题,西周从各方面看都不可能有,也确实没有,全国性税收,因此也就没有像模像样的国家财政,也无法为满足公共需求进行取得、使用、管理必要社会产品的活动。这就从财政上决定了西周的政治体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只是个有关主权的政治宣言,实际政治治理只能“封建”。周天子在王畿,诸侯则在各自“国”内,享有可视同“税”的田赋或劳役,也收获诸侯和卿大夫定期缴纳的某些“贡”。只是周天子以及各“国”在财政上各自独立。而且,至少在西周早期,没有严格公共财政与私人财政的区分,家与国也就难说有多大区别。如被后人视为最早的官员,典型如“宰”“膳夫”等,都是从王室服务人员演变而来的,也算有任命,却又是世袭的。有学者甚至认为,即便春秋时期的诸侯国也不是纯粹的政治机构,而更像一个放大的家庭。

     度量衡的发展完善使统治者在技术手段上有可能,因此也会更渴望,在广阔区域内客观公平稳定有效的统一征税。税入增加,意味着统治者可调配的财政资源越多,政治治理能力也随之增强,包括向社会底层渗透增强,以及其控制和影响的疆域范围扩大。但有欲望,有新的制度想象力,甚至也有实现想象力的衡量器还不够,还必须有人,才可能建立一个统一的税收财政体制并令其运转起来,才可能有一个自上而下令行禁止的科层化治理体系,并最终以其成功有效的长期实践,淘汰旧政体,确定新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这就是宪制性质的变革。一方面要废除已实践数百年的分封和世卿世禄,另一方面则要汇集更多数量的政治精英,按照中央集权的新制度愿景以及相应的制度原则组织起来——“开府”。不但要建立各司其职责权明确分工协作的中央政府机构,还要向下长出“腿”来——有地方政府和官吏,才能保证国家税收,才能依据朝廷的统一法令行政和治理,整合各地离散的政治经济文化。不只是在核心区域确立中央集权的政治治理,对遥远的周边地区也要能施展强大政治和文明的影响力。而历史表明,战国之后,后世历代王朝,官吏的数量都比西周急剧增加。有证据表明税收是中下层官员最核心的两项工作之一。

     但要创造这个从上到下的官僚体系,按照统一的标准选拔并予以政治任命固然重要,但“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另一个制度前提是新建体制能否养活官僚并购得他们的忠诚、敬业且称职的服务。又一次,度量衡促成了并稳定支持了分封制下不存在的两项重要制度。一是俸禄制,这是对官员的报酬制度。

     如果将井田制视为封建制下周天子就诸侯和臣属(或诸侯对卿)履行政治义务给予的报酬,回头来看,这种报酬制度缺点非常显著。这种支付是一次性的,且几乎是预付的,因此缺乏持续且可调度的激励效果。以额外赏赐作为激励手段也太不可行。因为只有赏赐数额相对巨大,或受赏人相对贫穷,赏赐才构成激励,但无论天子或诸侯都不可能总是保有巨量且源源不断的财富。赏赐是个人性的,难免恣意和专断,因此也容易被嫉妒者误解甚至有意误解,从而引发更多人的不满。若为避免恣意专断,将赏赐制度化,就会变成信赖利益,加之人心不足,也缺乏激励效果。

     相比之下,俸禄制是更好的报酬支付方式。首先,如上节分析所示,度量衡从各方面都会激励农民生产,国家的税入增加,有了稳定的可持续财源,君主因此可以购买更多官吏从事包括税收在内的各种专门的政治治理工作。典型标识之一就是,战国时,秦、赵和魏等国开始分设,秦汉则继续了“治粟内史”和“少府”两个财政机构。前者的职责是征收土地租税,用于政府开支,支付官吏俸禄、军粮和军费;后者征收人头税、手工业和商业税,收入供王室和宗室使用。后世制度变迁,机构名称和职能都变化巨大,但公共财政部门在整个政府体制中的地位变得日益重要。相比之下,专门服务皇帝的机构,则逐渐不再作为朝廷(外朝或外廷)机构,其职能转由内府宦官掌管。

     新体也完全改变了支付官吏报酬的方式:从一次性支付(分封制)转向持续分期支付,无论是年俸还是月俸或两者并用,也无论支付的是实物还是金钱或两者混合,每一次支付不仅是对官吏已履行的服务和忠诚的报酬,从功能上看,也具有告诫、重申和提醒的作用,强化着国家与官员之间的政治“合约”。特别是,在大一统的农耕中国,官员的技能往往成了一种别无它用的专用人力资本,若因任何过错被罚俸、降职、免职或撤职时,失去或减少的俸禄以及其他附带收益对官员都构成强有力的惩罚激励,他可以不“摧眉折腰事权贵”,却很难不为五斗米折腰。

     只是要让俸禄制从愿景走向制度实践,就必须有统一的度量衡,将税收获得的实物财富(主要是粮食)以从管理学角度看效用最大化的系统方式分配给每个官吏。始于战国,一直持续到秦汉隋唐等朝,官吏的法定俸禄,尽管有时也发钱,但标准定制是预先确定和统一的一定数量(石)的粮食计。即便唐中期后,随着社会钱币银两流通的增加,俸禄部分甚或主要支付钱或银两,也常常还是不得不支付实物或以实物折抵。量衡制度保证了对每位官员的每次支付恒定准确。只有在支付粮食显然无效率之际,才采取了如封爵或授田等部分替代和补充性的支付。

     量衡也支持和保证了官职的法定俸禄与其在朝廷中的等级、制度角色和贡献大致对应。由此构成一个透明的总体上公平合理的体系,一个限制了皇权以及皇帝用公共财政恣意任性的制度。此外,一旦运作起来,这个系统本身也会产生额外激励,借助了人性中的自我优越感。置身这个俸禄体制,除非临近退休或位极人臣外,从理论上看,任何官吏都可能因自身等级高于他人、同侪的持续竞争以及有更高等级的目标召唤而继续努力。

     需要度量衡介入予以支持的另一重要制度实践是监察考课制。这回应的是:如何定期系统考察大量官吏的工作绩效,特别是那些可量化的工作业绩,如税收等,以及有效遏制和防范中央集权官僚制下可能甚至必然更多出现的贪渎。

     在分封制下,由于税收有限,无论天子还是诸侯都没有财力购买大量官吏管理公共性事务,只有一些管家家臣类人物管理自家地界内的事。尽管从理论上看,这类人物也会侵占其主人——天子或诸侯——的财富,但实际可能性会很低,因为关系距离、世官制等,也因为家臣就在天子或诸侯的眼皮子下,是实物税收等因素。甚至,由于没有公共财政,这种侵占也只是对天子或诸侯个人的“不忠”。

     科层化的中央集权官僚制则一定会引发系统性的贪渎问题。无论是税收、转运、分配、支付或使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吏依照自身职责和工作程序,在远离皇帝或上级监督的全国各地,往往长期独自面对大量纳税者,经手数量空前的公共财富,不仅诱惑极大,上下其手的机会更多,而且,从演化心理学的逻辑来看,贪渎公共财富也比侵占他人的私有财产更少心理障碍。政府定期支付的俸禄以及其他附带收益很难抗拒这种诱惑,官员选拔也不可能杜绝这类人进入官僚队伍。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因此面对着一个全新的挑战。即便无法杜绝,也必须有制度遏制官吏以公务为名肆无忌惮地掠夺民众的财富,减少他们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侵占或挪用的国家财富。只有将官吏贪渎控制在从整个社会的成本收益上看可接受的(justified)程度内,中央集权官僚制才可能因为其更好的制度绩效而真正取代分封制。“忠君”、“爱民”、“贫贱不能移”这类意识形态规训很重要,但中国古代应对贪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就是治吏,无论监察还是考课,都需要度量衡的支持。

     有了法定的税收比例或额度,有了统一标准的量衡器,无论征收的是粮食还是钱币,官员想从中贪腐的难度都会大大增加,核查监督则容易多了。即便多征税,如明清的“火耗”,也有法定依据,较难化公为私。否则,贪渎严重一定好会引发百姓抱怨,地方政治精英有可能诉诸上级官吏,甚至中央政府。这对官吏滥权欺压百姓构成一个制约。因此,可以理解,特别在秦朝,“一法度、权衡、丈尺”,将度量衡与法律并列。更典型的例证是,与据说是秦律范本的《法经》相比,秦的司法实践多了挪用公物公款的犯罪,且比照强盗论罪的惩罚;着重号则表明秦国此前尚无这类制定法。到了汉代,“监守自盗”则第一次被确定为独立的罪名。更重要的是,由于官员增多,职责重大,自秦开始,一直持续到明清,历代一直有一批专事监察弹劾官吏的官员,构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监察系统,其很重要的一部分职责就是反贪。

     度量衡也被用来考核官吏的工作业绩。在中国这样的农耕大国,要保证中央集权官僚制有效运转,一个重要问题是获知并能有效比较官员的工作业绩,给予恰当奖惩,从而激励他们在天高地远的地方也能努力工作,不敢懈怠。出土秦简表明,秦代有太多法律细致全面规定官吏管理国家各类财产的职责、职权划分甚至工作程序,大量依据了度量衡予以量化考核,包括责罚。如称量经手物资不足数,官吏须将不足数记录在案;粮仓官员调任或卸任都需对粮食数量核实后交接;对仓储粮食发霉不可食用,会依据损失粮食的量给官吏相应的惩罚等等。这些法律在《法经》的篇目(及可疑的佚文)中并无任何迹象,而汉《九章律》增加的户、兴、厩三篇,似乎只是“抄袭”了这些秦律。

     在中央集权制下,秦汉特别注重对各地行政主官的考察,从商鞅变法时就开始推行的下级行政长官向上级乃至朝廷国君定期报告工作的“上计”制度。不但史书记录,各地出土的简牍都证明,汉代沿袭了这一制度;即每年年末,县令要将辖区内诸如户口、垦田、粮食、税收等量化指标上报郡国,郡国汇总后上报中央政府。若发现可疑之处,要求御史审查各地上报的材料,不能任其以假乱真。也有记录表明,绩效出色的官吏获得了晋升。

     在官吏的法定责任中,还特别重视量衡器的监管校正。睡虎地秦简中至少有8条与此直接相关,涉及各县和政府相关部门每年定期对衡量器校定一次,即便不使用的也必须校准,衡量误差超出了规定、遗失了秤砣会予以法定处罚,仓库必须备好衡量器且不得外借,衡量器有损失要定时向上级报告注销并获得补充等。到了汉代,在儒家学人编造出来的夏商周甚至更早的历史中,度量衡甚至成为先代各朝头等重要的制度和实践。他们编造的是历史,表达的却是政治愿景,体现了当时政治精英对度量衡的制度意义理解,因此更可能直接影响社会实践。

     四、货币统一的技术和制度前提

     不仅相对于货币,度量衡对农耕中国的经济和政治更重要,而且,即便从纯技术层面看,在历史中国的金属货币统一事业中也不得不以度量衡为前提。

     首先这与古代中国货币的特点有关。与现代国家在一张纸上印一个数字,以国家信用保证(主要在国内)流通的纸币(甚至很可能很快就只是一个电子信号)不同,也与据说曾作为货币在商代社会广泛流行的“贝”不同,至少到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流通的都是种类和形式多样的实物货币,特别是金属货币。一个重要的因素很可能是,当时的各诸侯国之间,更像今天的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公权力保证,无法强制执行,商人为了交易安全,会趋于寻求自身有价值的并可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物品来扮演货币的角色。

     要能充当一般等价物,这种商品必须因其自身有价值而具有广泛的接受性,体积小而价值大,便于携带和流通,不易变质或腐蚀,还要质地均匀便于分割。这些苛刻的条件令许多在特定时空或针对特定支付曾充当货币的商品,如牲畜、兽皮、粮食、玉石、龟贝必定逐渐退出竞争。最终胜出的,在世界各国的大宗交易中都是贵金属,主要是金与银。中国历史上的大趋势也如此。只是黄金产量很少,价值很高,不大可能用作日常流通。白银也有类似问题,直到明朝中期后,随着中国的银产量增加,加上外贸顺差,美洲白银大量流入,白银才开始大量用作货币。即便如此,明清人撰写的小说如《水浒》、《金瓶梅》中,日常生活也只是用碎银子付账。然而更具有决定意义的,在重农抑商的农耕中国,就普通民众而言,对钱币的需求不像工商社会那么大。因此,自战国时期开始,日常流通的主要还是一些相对贱的金属。也曾铸过铁钱,但真正长期广泛流通的是铜钱。只是战国时,各国各自铸钱,甚至私人铸钱,各地铜币差别巨大。仅从形状上,秦用圆钱,其他诸侯国则使用布币、刀币、铜贝、鬼脸钱或蚁鼻钱。即便同为刀币和布币,各国或各地铸造的轻重大小差别也很大。结果是,某地区或国的货币越是统一,全国货币就越不统一,也越难统一。

     也正因此,秦汉统一货币的意义重大深远。据《史记》和《汉书》记载,秦统一货币的具体措施主要有:废除原六国使用的布币、刀币、铜贝,不准已退出流通的龟贝、珠玉、银锡等作为货币重新进入市场;把原秦国的货币形式推广到全国,并改先前的圆形圆孔的铜币为圆形方孔;法定货币两种,上币为黄金,下币为铜币;规定铜币重量为半两。在秦始皇去世当年,秦开始发行钱币,推进货币统一。但由于很快陷入战乱,从《史记》《汉书》的记载以及后世的出土铜钱和其他文献来看,秦并未完成《史记》中记录的货币统一。“汉承秦制”,统一货币是在汉代,特别是在汉武帝时期统一铸造的五铢钱影响非常深远。

     但统一的金属货币铸造离不开度量衡。这既有关钱的重量(衡),如“秦半两”(十二铢),“汉五铢”,也有关钱的尺寸(度)。铸钱要能满足这两个基本要求,其他一系列技术问题也离不开度量衡。如铸钱若用模子,就有容积(量)问题。但最重大的技术问题是,纯铜(红铜)质地太软,不适宜铸钱,只有加了锡或铅的青铜,既能降低铜的熔点,质地也更坚硬、坚韧耐磨。而冶炼合格的青铜,铜锡比例配比则涉及更精细的量、衡问题。

     不仅是金属钱币的铸造,出土秦简表明,秦代的货币实践还涉及其他度量衡问题。除了金和铜外,秦代实际用作货币的一直有织布。与金属一样,若用作货币,布也必须有法定的计量标准,即布的长宽(度)。此外,还涉及布与钱的比价。

     但秦汉统一货币的麻烦远不只是规定有关货币或货币原料的统一技术标准。历史中国是个疆域大国,铜矿分布在全国,各地铜矿石的品质不同,不仅朝廷与铜矿产地和铸币地相距可能遥远,各铜矿产地、冶炼地和铸币地相互间也可能相距遥远,交通不便,因此很难在全国实现冶炼技术标准的统一,也不可能将所有矿石或冶炼出来的铜都运到京城或某地统一制作冶炼和/或铸币。铜矿的开采、冶炼以及钱币铸造必定分散在全国各地,这就令秦汉的统一货币在技术实施层面无比艰难。

     从现代货币理论甚至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历史来看,货币铸造发行确实未必需要政府统一推进。在后代中国历史上也曾多次论争货币是否应由政府统一铸造,明代更有过市场看不见的手的神奇,与明初的法律规定相悖,淘汰了钞票,令银两成了明朝实际流通的货币。即便如此,仍不能简单相信斯密用作比喻的那个“看不见的手”,因为这只手的前提是一个统一且活跃的市场。而在农耕中国,至少在秦汉刚刚统一中国之际,这是痴人说梦。当没有统一的活跃市场时,各地的商业贸易就未必趋向统一货币———想想自古以来商贸都比中国更发达的地中海地区,或是想想近现代的甚至今天的欧洲或欧元区。

     秦汉时期的经验更支持这一点,若仅仅发布货币铸造的抽象的度量衡统一标准,而不是以国家强制力确保非常实在的统一度量衡标准铸币,统一钱币就一定不可能。出于巨大的利益,不仅会有私铸者,而且私铸者一定会偷工减料制作“恶币”,断然不可能实现钱币的重量、尺寸和成色的统一。劣币淘汰优币,就一定会“奸钱日繁,正钱日亡”。甚至无需开矿和冶炼,汉初的许多私铸者只是将秦半两钱简单剪下一圈,将剪下的铜,积攒起来另铸所谓的半两钱,乃至原法定12铢重的秦半两最后只有3铢重,这直接影响政府财政、商业贸易以及百姓的生活。甚至,即便各地都有标准的度量衡器,至少在汉初,下令由产铜地的政府依据法定度量衡标准铸造货币,也还有今天无法设想的政治风险:这很可能让富产铜矿的某诸侯国(或地方政府)控制了货币发行,实际控制了中央银行或严重威胁国家财政,轻则尾大不掉,重则天下大乱。汉初吴楚七国之乱的最重要经济因素之一就是吴地产铜,吴国铸造的钱遍布天下,令其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同中央政府抗衡。

     因此,秦汉统一货币与后世中国统一货币以及与建立欧元区这种统一货币,即便在经济政治意义类似,但施行的政治治理难度和技术难度都不可同日而语。最重要的并不是规定有关钱币的一系列技术标准,秦汉中央政府(朝廷)必须运用国家的行政能力、政治强力和技术能力,按照法定度量衡要求,来保证(一)法定货币的重量;(二)货币的金属成色相近,即便无法完全等同;(三)禁止不合标准的货币在各地方不知情的民间流通。即便如此,由于原料和技术原因,各地铸造的货币也仍然不可能完全统一。(四)出土秦简表明,中央政府还必须以国家行政力量来确保基本达标的法定货币流通。(五)精心设计能有效防止伪造和破坏的法定货币造型和尺寸。一个典型例证是,为防止有人剪铜钱另铸,汲取了战国时燕赵齐等国刀币的轮廓设计,汉武帝时铸造的五铢钱统一增加了轮廓,这一点从此成为至今为止历代中国硬币的标准设计。

     所有这些措施,除明确表明货币统一在技术层面上依赖度量衡外,也表明了统一货币还间接地离不开因度量衡促成的中央集权官僚制的支持和保证。因此,秦始皇首先并更关注度量衡,再关注货币,既非因其率性,兴之所至,更非决策失误,相反恰恰表明这是统筹考量秦统一后农耕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现实做出的高度理性的决策。它遵循了制度演化发生的循序渐进,虽不是——其实不可能存在——“水到渠成”,却仍力求事半功倍。这是一个既务实进取又有远大理想的经典决策范例。尽管由于秦始皇的突然去世,这一决策在秦朝未能落实,是后代完成的,但这是遗憾?其实这更证明了,对于历史中国的构成,这是个必须如此的决策;也还因为这不只是一个决策,而是一个必须前赴后继的长期实践。

     五、宪制意义

     许多读者可能习惯于以因果关系来阅读本文,但本文强调的一直都是,作为必要条件之一,度量衡促成或引发了历史中国政治社会组织和体制的根本性变革。任何制度的变迁都是众多因素或条件共同促成的,不可能有任何单一的原因,甚至很难分出个主次。本文的追求仅仅是在人们的制度思考中凸显这一点,没打算夸大其功能或作用。

     然而由此引发的这一制度变迁的宪制意义却不可低估。这首先表现为秦汉之后历代王朝的政治组织大同小异———“百代皆行秦政法”。秦之后,尽管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组织、官制和名称也变化巨大,只是若从一种大历史的视野看,由于稳定税收的支持,秦汉后的历朝历代都坚持了皇帝(有时甚至是象征性的)总统下的政、军、监察的制衡治理,在不断演进的全国性政治精英选拔的基础上,形成了以俸禄制为支持政治精英组成了各级政府,形成科层化、组织化、职业化和官僚化的“文治”。这种治理形式首先在组织内部各层级和各方面的合作或并最后经皇权的整合提供了基础,一方面分解了政治治理的权力,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各守其职,这就最大程度排除了组织管理中的不稳定因素,大大提高了组织活动的效率。

     度量衡以及此后的货币统一还进一步推动了在当时政治、经济和科技语境条件下的量化政治治理。一个典型例证就是国家预算的编制。西汉的《礼记》就假借殷周两朝强调:国家年度预算,应在年终岁末五谷都入库后方能编制;但也并非简单根据每年的收成来量入为出,它要求统治者有长远眼光,用30年收入的平均数为依据编制预算。这一预算原则当然不适用于的现代工商社会,不懂需求也会刺激经济,但在一个更多“靠天吃饭”而“天不变道亦不变”的农耕时代,这可能是最靠谱的预算编制原则,是高度理性的,强调的是稳定且可掌控的预期。到了唐代,杨炎则提出了“量出以制入”的财税原则,后世争议很大,但与现代国家的预算原则很近似,一方面力求保证国家财政支出的需求,同时也力求遏制过度征税。

     理性治理也表现为尽可能运用度量衡以及在度量衡基础上衍生的其他计量,以做事和做成事为目标,同时尽可能减少和遏制因精确信息难以获得而发生的权力专断、横暴乃至腐败。如出土秦简就表明,身高曾多次被用作替代性测度指标,判断被告是否成年,是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标准,或用来计算口粮的分配。尽管看起来用于刑事司法上不可思议,但必须考虑到当时还没有也不可能有系统可靠的年龄记录。特别是这种做法其实在各国几乎都以某种方式在某些领域内沿用着,例如利用身高而不是年龄来确定乘坐公共汽车或火车是否必须购票。对会计也提出了相当严格的法律要求,甚至法律责任。度量衡的广泛使用也大大促进了后代政治治理中的数目字管理传统。另一典型证据是,为了行政的便利和准确,钱币日益被用作计量单位,广泛用于测度各种实在和抽象的东西,如货物和劳役,包括用来测度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和计算惩罚。这其实早早预示了后世中国与度量衡相关的又一次税收重大变革,即1800年后张居正的“一条鞭法”。

     量化管理要求土地丈量和地籍登记,或与之相关的户口统计。要在地形如此复杂的农耕大国,将一块块零碎、贫瘠程度不同的土地,乃至山林薮泽盐碱地,都予以某种不是完全不靠谱的丈量、记录并系统保存,并用作长期征税的根据;度量衡于其中扮演的角色可以想象。秦统一后(前216年)“使黔首自实田”,即命令所有地主和自耕农,按照其实际占有土地数目以及人丁数目,向中央政府如实呈报,并以此为征收田租的根据。此后,这类土地调查和人口统计在后世一些主要王朝曾多次重复,主要依据农民自行据实申报,各地官府会核实、汇总上报。

     许多这类数据的可靠性当然令人质疑。事实上,根本不可能指望农民一一如实申报土地。即便皇帝和朝廷下令严格核查,严惩“度田不实”官员,但也不可能有多少改善。因为在历史中国辽阔疆域内和复杂地形上,每个县就几位官吏,没有便利可靠的测量手段,更缺乏技术人才;即便再勤勉努力,但仅交通就足以令州县官不可能全面核查“千里之州”或“百里之县”,甚至皇帝也知道,许多统计数字就是用来应对考核问责的具文。

     但这绝不意味着这类统计数字就只是自欺欺人,是以道德替代技术和法律。上述分析恰恰表明(也是本文的副线):可用作管理的数目字并非“就在那里”,唾手可得,而历史中国的政治精英缺乏智力或眼力,缺乏知识勇气或自由意志去获得这些数字。从百步为亩的井田制,到借助量衡器的“相田衰征”,再到按“户”或“口”或“丁”的赋税征收,直到明代后期统一以货币计的“一条鞭法”,农耕中国的历史表明,那种种可用数字计的税收单位(如地亩)或测度单位(如斗、石)等,都必须在这个农耕大国内先无中生有地创造出来,然后才可能逐步推广使用。必须借助的不只是当时可能获得的科学和技术,更必须借助此前的那更不数字化的政治治理和权力,必须靠“专制”推动。

     并且,即便那些不实的数字,也并非只是具文。放在历史中国的政治治理的长河中,仍有其理性甚至公正的一面。基于农民自行申报的土地数字,无论如何,还是为这一朝代甚或此后几代王朝的“文治”(理性治理),特别是在王朝更迭的战乱后,尽快全面或局部重建理性的政治治理提供了基础。没有哪个王朝会,并可以等到所有土地或户口或产量都核实清楚后才开始文治,更何况所有这些数字在大国的漫长调查过程中一直会变。这些不可靠数字在历史中国政治治理中的最重要功能之一,其实是拒绝和抵制专断任性之税收,是对国家财政的一种制度约束。不理想,但它就是当时社会科技条件下可能有的最理性的税收根据和财政约束。接受这种治理的收益不但节省了大规模全面清丈田土户婚耗费的大量人力财力,因此减轻了百姓负担,而是避免了制度的倒退,即政治治理的野蛮、暴虐、专断和恣意。

     并非夸张,历史曾多次提供了令人痛心疾首的证据。在历史中国,一些北方游牧民族曾多次或长或短地入主中原。由于经济生产方式不同,在进入中原甚至王朝建立的初期,他们无法实践农耕地区的税赋制,自然无法实行文治,因此对农耕地区长期沿袭游牧文明的治理方式。南北朝时,拓跋氏统一北方建立北魏之后,由于没有税收支持,官员一概不给俸禄,长期任由军队掳掠,官吏自行搜刮百姓,掳掠和贪污因此成为文武百官收入的正当来源,甚至朝廷直接用掳掠的人口和财物按等级赏赐官员。这种状况持续了整整一个世纪,直到孝文帝时期,受中原农耕文明和文治传统的影响,顶住其内部的种种反对,实行均田,“课有常准,赋有恒分”,有了财力推行俸禄制,同时严惩贪赃,才完成了影响深远的政治转型。这一变革促成了民族和文明融合,为后来的隋唐中国大一统奠定了基础。元朝也经历过类似的制度变迁。在进入中原农耕地区后,由于没有农耕,没有赋税制的财政支持,没有后勤保障,蒙古帝国(1206年建立)统治者只能任由军人掠夺、文官搜刮。甚至1271年定都北京后,元朝也仅对朝廷和北方地区不参加征战的官员发放俸禄,仍任由许多州县官吏和军人搜刮抢掠,直到1320年才基于赋税制确立和完善了俸禄制,而这时据元朝被推翻已不到半个世纪了。

     长期的制度沿袭,以及对游牧民族政权的制度同化,这种时空跨越不声称“普世”,却还是足以证明度量衡对于农耕中国的意义是宪制的(constitutional)。这会令一些当代中国法律人抓狂:度量衡以及货币统一全然是统治者的专断强加,也是他们的无中生有,谁能想象比这更典型的专制呢——仅就专制这个词的本义来说?又怎能把度量衡甚或“孔方兄”同宪制、宪政或宪法如此高大上的概念并列,甚或还孕育了后者?因此有必要阐发度量衡和货币统一的其他维度上的制度寓意,以及为什么只能以“专制”方式推进和实现。

     度量衡和货币的统一首先大大便利了全国性的交易,这对于农耕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整合的意义无需多言。度量衡和货币统一的另一效果是,大大便利了陌生人之间的交易,减少了若无两个统一更可能大量出现的交易纠纷。度量衡也必然,如前已提及的,对朝廷和官吏税收权的约束、限制,尤其是规范,这意味着大大减少了交易纠纷对司法的需求(事后救济)。

     但这也意味着对贸易或换汇的政府监管的必要和相应开支,大大减少了一定会发生甚至很猖獗的政府官吏滥用监管权寻租的数量和概率。由此,就降低了历代王朝本来不得不支付的高昂治吏成本,而在一个农耕大国,即便支付了这一成本,也未必能有效遏制官员的贪腐。在这个意义上,度量衡与货币统一在直观上是高度的中央集权甚至是专制,其副产品却是自由主义经济学人趋于赞美的小政府,小到即便到明清时期,州县官的最主要职责也只是刑名和税收,而即便如此小的政府,有过基于政治的分裂和割据,却从未出现纯基于度量衡或货币的地方保护主义。当然,收获的也不可能全是好处——追随自由交易而来的一定是土地兼并,然后就是“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以及王朝的更替。从纯技术层面看,统一度量衡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统一货币,其实是政府强制推行实施的农业社会最早的标准化措施,也是全国统一的市场自由交易不可或缺的基础建设。甚至与治安和国防这类学界认为的“纯公共品”(严格说来,治安和国防还是一种俱乐部公共品)也不同,度量衡和统一的货币才是真正的公共品。

     在历史中国这样的农耕大国,这两者的意义则更大。王朝提供的和平只是一个生活背景,除非经历过乱世,否则广大农民很难时时自觉或察知。在和平年代,若还有其他什么能勾连一个家庭、一个村庄与国和天下,几乎就只有以度量衡支持的税收。农民们常常只能从皇粮中感受皇权和理解这个国家。这最早始于2200年前,当时秦的疆域约350万平方公里,是今天欧元区17国面积总和(约220万平方公里)的1.5倍,人口约4000万,只有欧元区人口的1/8。但恰恰因此,鉴于前面提及的度量衡和货币的真正公共品特点,鉴于中国疆域内的黄河、长江和秦岭、南岭———地形远比欧州艰险复杂,以及鉴于不可同日而语的交通、通讯和信息传播,可以想象秦汉时统一度量衡和货币的难度,以及有多少中国人,包括我们已从中稳定获益。

     也必须为秦汉的度量衡和货币专制强加多说几句。本文一开头就已挑明,任何度量衡的起点都是也只能是专断的;居高临下,米制或英制没有差别,斗升与加仑皆为刍狗。最挑战法学人信仰的是,在度量衡问题上,既不存在一个必须与之对应的客观事实(或“真理”),也绝不可能通过思想市场的竞争或无知帷幕之后的反思令人们最终趋于得出某个关于度量衡的“重叠共识”。自由竞争了数百年的欧洲至今仍为欧元烦恼,甚至还在忐忑;即便欧元活下来,也不意味着英镑真的错了!但正是鉴于度量衡和货币的这一特点,在秦汉时期,由中央政府以某地通行的度量衡和货币为标准来强行统一这个农耕大国,一定比任何个人或机构,甚至比中央政府以任何其他方式,可能提供的度量衡和货币标准更可行,更现实,也更有效,并因此直接或间接地令更多的人,包括被“专制”了的人们,更早也更多获益,并因此深远持久地整合和构成了(constituted)这个历史中国。这就是宪制意义!

     但这也绝不意味,任何国家的度量衡和货币统一都有宪制意义———这世界上没有哪个制度真的是“普世的”!度量衡和货币统一对于一国有无宪制意义,本文分析雄辩展示的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国的疆域大小、人口多少以及这个国(nation)或文明存在的时间长短,且三者不可缺一。对于小国,无论是古代的雅典或斯巴达,或今日的瑙鲁或汤加或斐济,即便新加坡或卢森堡,无论度量衡或货币统一或不统一,意义都不太大。这是歧视吗?不是。就因为,小国就不易出现度量衡或货币不统一;即便出现了,也不大可能引发国家分裂或地方割据或军阀混战;即便分裂、割据、混战了,受影响的民众也少多了。这一点至今适用。也就是说,对于今天的欧洲,鉴于欧陆国家已统一度量衡,货币统一的宪制意义实在重大。制度的意义,特别是宪制的意义,其实全然不像如今很多中国法学人真诚感知、相信或主张的,是文本的或雄辩的或阐释的或规范的;本文的结论很俗:宪制意义是实用主义的、后果主义的,与本文关切一致,就得能在经验层面上计量。

     依据历史中国的经验,本文努力设身处地理解,然后展示和论证了,历史中国,如何创造了度量衡以及——在次要程度上——货币这些以数目字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技术,深刻久远地塑造了历史中国的国家体制和政治治理。这种理解当然包含了对这个民族的先人设身处地的理解和宽容。但这并不意味着放弃我们今天的努力,宽容在前赴后继的长期努力后我们今天已有条件和可能推进的政治社会治理,革除种种弊端。只是,本文对此若还有任何提示的话,也就是,这主要甚至全然不取决于任何人的善良意愿或美好愿景,也不一定都能通过市场竞争予以消解,而取决于一个社会能否开发出发达、精细且便利的技术和工具,培养出数量足够的务实的技术精英,以及有没有足够强有力的政治决断和执行力来推动其实践。

     文章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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