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夏智慧股权激励终止看股权激励新规
2017/6/1 和君商学

     文/周宇璐(和君)

     股权激励作为协助企业战略落地、激活核心人才的一柄利器,现在已经被广泛运用。不仅仅是创业公司、互联网公司,上市公司和国企、央企也开始采用股权激励帮助企业激活人才、提升效率,助力企业战略转型升级。截至2016年12月31日,A股3000余家上市公司中已经有超过1600家公司发布了股权激励草案。而作为监管机构,证监会自2006年起开始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进行规范,并在随后几年陆续发布《股权激励备忘录1号、2号、3号》等文件作为配套政策,进一步从严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2016年8月13日,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股权激励新规”)正式施行,同时废止了已经运用近10年的试行办法和三个股权激励备忘录文件。新管理办法相比于试行办法在诸多方面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甚至导致一些上市公司在新老办法交替之际公布的股权激励终止实施,天夏智慧(000662)就是其中一家。

    

     天夏智慧2016年8月23日董事会决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计划拟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共45人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总量为4200万股,占公告当时公司股本的4.99%。激励计划在2016年9月14日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按照相应法规,限制性股票应该在60日内进行授予。即使以新规标准来评判,天夏智慧限制性股票计划也一切正常,但是天夏智慧当时处于披露三季报以及重大资产重组时期,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相应法规,上市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予权益: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前30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因此,天夏智慧限制性股票授予期限顺延至2017年1月31日,也正是在这段时期,股权激励新老办法基本完成交接,各相关单位也全部以新办法为主,这也最终导致天夏智慧股权激励终止实施。

     根据公司公告,股权激励新规规定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导致拟激励对象不能使用被授予的股份进行融资,难以购买相应份额,最终决定终止实施。

    

     在股权激励新规出台之前,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通常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作为质押物,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服务,用于缓解激励对象的购股资金压力,同时银行等机构获得一定利息收益。而在新规出台之后,限制性股票不得用于质押,银行券商等机构也做出相应调整。例如华泰证券发布通知修改股权激励融资业务相应协议。

    

     在新版协议之中,质押权益等表述均被修改或删除,“保证资产”的表述变更为“履约保障资产”,并且约定履约保障资产中证券范围由华泰证券确定,华泰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自身业务需要、甲方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并调整可充抵履约保障资产的证券范围。同时,新版协议中一大改动为,行权融资预警线120%和处置线110%改为由华泰证券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不再设定为固定值,这也意味着股权激励融资业务将根据市场环境、标的股票质地、融资对象信誉等确定预警线和处置线。从新版协议也可看出,新规对于股权激励融资业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激励对象在融资成本、个人资质等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那新规除了对股权激励融资产生影响,还在哪些方面产生影响呢?

     1、新规进一步明确股权激励实施和参与股权激励的前提条件

     首先,股权激励新规明确了上市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五种情形,并且提出了6类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个人黑名单。明确了股权激励对象不得包含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监事。新规之后长高集团通过使其实际控制人女婿和监事妻子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特殊方式以规避监管。

     同时,明确了新的激励对象范围,外籍员工在华工作员工可以开设账户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结束了过去外籍员工只能通过股票增值权进行激励的历史。

     2、新规就方案各方面细节赋予上市公司更大自主权

     股权激励新规相比试行办法,股权激励预留权益方面更加宽松,由老版规定的不超过授予权益的10%提升至20%。在新规之后,四方精创、富安娜等上市公司方案中预留部分比例达到20%上限。

     取消了有关股权激励与其他重大事项30日间隔期的规定,明确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启动及实施增发新股、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不相互排斥。

     允许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管理核心命题制定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与规则,而不限于财务业绩指标,以满足市场主体多元化需求,完善综合评价机制以体现公司竞争力的提升,例如新潮能源以市值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之一。

     3、股权激励新规对于股权激励成本、会计处理等作出严格要求

     新规对于股权激励成本的会计处理方法、定价模型的披露做出明确要求,从目前公告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来看,所有方案均披露了定价模型所用数据,部分方案直接披露了定价模型和相关数据,使得定价模型越来越公开透明,通过定价模型调节股权激励成本,美化利润报表也越来越困难。

     4、股权激励新规强化内部监督与市场约束,强调事后监管与监督处罚

     新规进一步完善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决策程序规定,对决策、授予、执行等各环节提出细化要求,强化程序公正,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完善市场约束机制。如要求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授予条件、行权条件是否成就明确发表意见并充分披露。同时,新规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变更、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行为,明确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前可变更且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规定了不得变更的情形;规定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实施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终止实施的须由股东大会审议;明确股权激励终止实施后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细化对股权激励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与处罚规定。首先,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符合相关规定或上市公司未按照相应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其次,对于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股权激励相关信息或出现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未按照办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陈述的,均规定了可以采取监管措施、依法予以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等。

     股权激励新规出台之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为上市公司利用好股权激励这柄利器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指引,有助于企业通过股权激励真正实现上下同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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