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2018/6/21 10:48:50 i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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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第4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的规定,对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市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其他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前,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主要背景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的规定,对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包括自行制发的和以其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制发的,以及转发、转知上级文件并附加补充意见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
《公告》内容为本次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6件文件,主要涉及机构改革中税务机关名称的调整,修改后的文件文本同步在税务网站发布。
三、特别说明
(一)本次清理之后因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文件发生变化而导致目录中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发生变化的,以最新的上位文件规定为准。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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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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