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级税务机构改革过渡期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告知书
2018/7/6 11:15:00 i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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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区级税务机构改革过渡期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告知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的要求,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和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对自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区级新税务机构挂牌至“三定”规定落实到位前的改革过渡期内,全市各区级税务机构有关税收征管细化事项告知如下:

     一、做好税费征管业务衔接

     (一)表证单书及印章使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税收业务印章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使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纳税人户籍管理。新税务机构要统筹做好税务登记的确认、变更、注销和停复业等工作,实现税务登记事项“一窗办理”。未换发“多证合一”登记证照或按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其持有的税务登记证效力不变。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套印原机构公章的税务登记证停止使用,启用加盖或套印新机构公章的税务登记证。对当期有任一税种申报记录的纳税人,新税务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

     (三)欠税公告。新税务机构在发布欠税公告前,应当按户对纳税人所有税种欠税信息进行归集确认后,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对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四)风险统筹。新税务机构要加强风险任务扎口管理,统筹风险管理任务安排,有序开展风险任务的推送和应对工作。要按照税务总局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减少税务检查的工作要求,统筹开展进户执法,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五)税务检查、纳税评估。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办理,以新税务机构对外执法,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继续有效,被查对象应配合新税务机构后续执法事项。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挂牌前原税务机构已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六)执法标准。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新税务机构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新税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第5号公告)。

     (七)委托代征。原国税、地税机关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需要调整的由新税务机构按规定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八)三方协议。原已签订的《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简称“三方协议”)效力不变。纳税人申请或领取的三方协议应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前完成签约,协议书中“甲方(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名称”、“甲方(税务机关盖章)”三者内容应保持一致,否则协议无效,纳税人须重新签约。

     (九)重点税源网上申报管理。重点税源监控报表网上申报对象和工作流程保持不变。

     (十)发票、税收票证管理。挂牌前已由上海市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申请印制发票、税收票证的,应当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和税收票证式样。新的发票监制章由上海市税务局在启用前对外公告,新的税收票证式样由税务总局统一明确。纳税人持有的发票领购簿效力不变,挂牌前原税务机构已印制的发票领购簿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领用。

     二、优化纳税人办税体验

     (十一)办税统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实现 “一厅通办”“一网通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原企业网上办税服务厅更名为“上海市网上税务局”,个人网上办税服务厅更名为“上海市网上税务局(个人)”,纳税人登录方式和办理界面保持不变,过渡期内现网上办理操作手册仍可作为网上办税的参考。上海税务官方微信中“企业微网厅”菜单更名为“企业办税”,其办理页面“上海税务·微网厅”更名为“上海税务·网上税务局”。

     (十二)资料报送。新税务机构要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办税程序,减少资料报送。

     (十三)实名办税。实名信息采集、验证、变更工作流程保持不变。新税务机构要严格按照上海市税务局统一规定的实名办税范围、流程及验证手段规范操作,避免重复采集和重复验证,提升实名办税的应用水平。

     (十四)限时审批。新税务机构要严格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审批时限“零超时”要求,对行政许可事项按时办结,确保审批时限不超过法定办结时限。

     (十五)法律救济。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涉及原国税、地税机关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继。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新税务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等案件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确保衔接顺畅、运转有序,不得推诿懈怠。

     本告知书未尽事项以总局文件为准。特此告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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