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工资”项目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
2018/8/7 11:17:05 i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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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机构每年会要求各参保单位申报上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此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参保单位申报后,实际缴费时还会受到当地社保缴费最低和最高金额的限制。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工资总额统计口径是什么?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哪些部分构成?

     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是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货币和实物工资。

     哪些部分应列入工资总额用于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指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等。

     4.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各种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因病、婚、丧、产假、工伤及定期休假等原因职工的工资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

     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包括《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的应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国家统计局规定,哪些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5.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特殊情况处理?

     1.参保职工上一年工资收入的月数不足12个月的,其缴费基数按应发放工资的月数计算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2.参保单位新招职工的缴费基数应按起薪当月(按劳动合同建立的起始月份确定)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起薪当月实际发放工资不满月的,应当折算成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3.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职工,保留工作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4.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次年的缴费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5.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其中,由原单位重新招回,有上一年度工资收入的,用上一年度的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

     6.参保职工因借调等原因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发放工资的,参保职工应当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按其本人工资收入合并申报。各单位应分别核算应缴社会保险费,并由参保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合并扣缴。

     7.无法确定缴费基数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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