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立法确定“月经假”:医院证明痛经可休一两天
2018/10/29 护理界

    

     10月25日《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意见稿中明确了不少,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的保护,月经假、哺乳假都要有法可依了!广大女同胞们声泪俱下,哭求着的“大姨妈”假期,山东真的要实现了么?一起来看看!

    

    (图片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

     办法意见稿中明确了这些内容

     办法意见稿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的保护:

     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给予其病假1至2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12周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怀孕28周以上的,每天安排其工间休息1小时,并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怀孕不满10周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10周不满16周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16周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哺乳往返路途时间。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实际上,“月经假”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有了法律规定。

     1993年,由原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同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在2008年和2011年的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张晓梅将“女性休经期假”作为提案递交两会。

     这个病假,你敢休吗?

     “月经假”虽然是件好事儿,但不少女性会考虑到隐私问题。例假毕竟是一件极为隐私的事情,女生的难言之隐,怎么好意思去医院开证明,跟上司请假呢?

     毕竟,大家这么多年都是喝着红糖水贴着暖宝宝过来的,为了“大姨妈”特地请假一天,一些妹子认为实在是有些“大惊小怪”。

     在医院的你,需要这个假期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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