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医护:罚得真狠!谁让你改病例?!
2020/12/19 21:39:38 护理界

    

     导语:12月16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网站发布了一则公告《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监控稽核中心关于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解锁电子病历及涂改病历资料问题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

     《通报》中称,近期组织开展例行检查中发现,河北省某公立医院心内科、神经内科等科室为规避医保正常扣费,存在解锁电子病历、涂改病历资料的情况,予以通报。

    

    图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

     2010年2月4日,国家卫健委网站发布《卫生部关于印发“病例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明确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

     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还对病历书写要求和完成时限做了详细规定,如手术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

    

    图源:国家卫健委官网

     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对于病历的修改也有明确规定: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病历随意改动,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图源:国家卫健委官网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图源:国家卫健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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