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问真答:公海杀人真的不犯法吗|大象公会
2016/1/21 21:15:45叶鹤洲 刘大可 大象公会

    

     近期,2011 年发生在鲁荣渔 2682 号渔船的“海上大逃杀”事件重新引起了公众的关注。根据已知的案情,该案主犯、首次出海的刘贵夺上船不久便向人散布“公海上杀人不犯法”的言论,给船员间的残酷杀戮埋下了伏笔。

     刘贵夺的此番言论很可能来源于香港电影——在 1989 年上映的著名影片《赌神》中,反派陈金城便声称在公海的船上杀人可逃脱法律制裁,周润发扮演的赌神用计使船未入公海,这才使陈金城蹲了香港的监狱。

    

     那么,现有法律制度真的无法制裁公海上的凶杀吗?答案在是和非之间:理论上说,现行各国法律基本覆盖了公海上可能发生的杀人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制裁公海杀人犯却面临着不少难题。

     公海犯罪要受到制裁,首当其冲的是国家刑法的有效范围问题。目前,世界各国刑法对刑事犯罪确立的管辖范围一般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

     属地管辖指一国刑法对该国领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有管辖权。如中国刑法第 6 条第 1 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一些国家的刑法将本国船舶和航空器也视为本国领土的延伸,以日本刑法最为典型,台湾地区刑法和中国刑法都沿袭了这一规定。

     但这种规定却有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89 条“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且在船舶驶入他国港口时还会出现“主权重叠”的尴尬情况,实际上很难执行。

    

     2015 年 5 月,一艘满载非法难民的船只在丽贝岛附近被泰国海上巡逻队拖至公海,马来西亚船只不允许他们进入其海域

     属人管辖指一国刑法对该国公民在境外发生的违法行为有管辖权。如中国刑法第 7 条第 1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指一国刑法对侵犯该国利益或者该国公民的权益的违法行为有管辖权。如中国刑法第 8 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指一国刑法对于国际法规定的特定罪行,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均有管辖权。如中国刑法第 9 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单从刑法着眼,公海杀人案很难适用属地管辖,但可以适用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如果涉及 1988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中的海盗罪,也可以适用普遍管辖,使拥有该国籍、杀害该国公民、或涉嫌国际犯罪的嫌犯受到该国法律的制裁。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往往并不适用于公海杀人案。

    

     原因不难理解:首先,现代航运业人员复杂,许多船舶拥有来自多国的海员。在办理多人共同犯罪的案件时,运用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就只能把共同犯罪拆分成数起一对一的犯罪行为,由各相关国家分别处理,给办案举证徒增困难。

     而且,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公海船舶的管辖问题已经确立了“船旗国管辖原则”——公约第 92 条第 1 款规定:“船舶航行应仅悬挂一国的旗帜,而且除国际条约或本公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应受该国的专属管辖。”所谓专属管辖,即排他性的管辖权。一旦接受公约,就要在缔约国之间放弃本国刑法对公海犯罪宣称的其他管辖权。

     中国于 1996 年 5 月 15 日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事实上接受了这一规定。2014 年 8 月,一艘香港注册船只在美国边界外的公海发生杀人弃船案,凶手和被害人均为内地籍,该案即是由香港司法机关按照香港法律办理。

    

     特宏兴 368 号渔船海上喋血案。案发太平洋公海,最终嫌犯在海上被截获并带回台湾

     船旗国管辖原则虽然在理论上使得所有公海犯罪都能受到一国刑法的制裁,但在实践情况却远没有这么理想。

     首先,公海犯罪的办案成本远较国内案件高,且往往面临取证困难。上述 2014 年的公海杀人案便是由香港水警派人前往美国办案。一般来说,遥远公海上的犯罪很难被国内司法机关发觉,当事人主动提起的诉讼也非常少见,因为很多船存在没上保险等问题,船长对配合调查引起的各种延误也相当反感。目击者很少愿意开口,物证也极难收集。

     其次,目前盛行于海事活动中的“方便旗”制度更使海上犯罪极易逃脱制裁。为了节约税费,许多船主都在费用极低、条件简易、管理松散的巴拿马、利比里亚、马绍尔等国登记,使用这些国家的船旗。这些国家被称为“方便旗”国家,拥有这些船旗的船舶与他们很少有实际联系。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往往不健全,更欠缺国际执法能力。

    

     世界前十的船舶拥有国与船旗国(地区)的吨位数据。截止 2013 年,十大船旗国(地区)分别是:巴拿马、利比里亚、马绍尔群岛、香港、新加坡、巴哈马、希腊、马耳他、中国、塞浦路斯

     不过,刘贵夺所在的鲁荣渔 2682 号渔船却拥有中国船籍。他们在公海犯下残酷罪行后又大摇大摆回到了中国,自然也就没有逃脱制裁的可能性。

    

    

    

     严格地说,木星的内部结构对于人类来说仍然是个谜:因为他距离我们太远了,人类的飞行器要五年才能到达;同时它又太大了,体积是地球的 1321 倍,质量相当于其它七大行星总和的 2.5 倍。但仅就目前已知信息我们至少可以断言:地球的内部构造很难直接类比到木星上。

    

     朱诺号在木星附近的艺术构想图。2011 年发射的朱诺号刚刚成为人类史上飞行最远的太阳能飞行器,但仍要到今年 7 月才能抵达它的目的地——木星。它的目标是研究木星的组成、重力场、磁场和磁层和磁极

     地球是一颗理想的岩石行星,外部硅酸盐含量较多,内部金属含量较多。其内部结构还可以进一步划分成地壳、地幔和地核三个部分。

     但与公众认知不同的是,由于地下压力极其巨大,绝大部分地幔都是比地壳还要致密的固体,推动大陆漂移的上层地幔运动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液体流动”,而是岩石在高温高压下的热塑形变,只有地核外部才在极高的温度下达到了熔融状态,含铁量极高的内部地核又会重新结晶成固体。

    

     地球的结构

     木星的情况就非常不同了。尽管大行星的形成都始于岩石质的内核,但与太阳不同的距离决定了不同的发育命运:距离太阳越近温度越高,这使得水、氨、甲烷等挥发性物质难以凝聚,只有金属和硅酸盐等高熔点物质才能参与行星发育,这就是四个类地行星的情形。

     但是在轨道更远的地方,太阳系大量存在的挥发性物质会凝聚成固体,使早期的行星发育得非常巨大,进而俘获更易逃逸的氢和氦,结果像滚雪球一样形成了巨大的木星和土星——据估计,木星的岩石胚胎达到了 10 倍地球的质量,然后开始迅速吞噬周围的气态物质,只用 1000 年就达到 150 倍地球质量,并最终达到了今天的尺寸。

    

     太阳系早期,大行星在原行星盘内形成的假想图

     但木星并不是一个体积和质量更大、大气更厚的地球,这是因为万有引力随质量增加,令木星上的物质形态超出了人们一般的经验。

     首先,木星的岩石内核只占木星质量的 4%-14%,其余物质几乎全部由氢和氦组成。但巨大的质量产生了巨大的压力,即便氢和氦也不能维持气态,而随着深度增加连续过渡为液体甚至超流体,其中没有明显的界面。如果我们以 10 倍大气压为界,木星大气将厚达 5000 公里,著名的大红斑就发生在这一层上。

    

     木星的结构

     从理论上讲,木星已经达到了行星尺寸的极限,如果质量继续增加,大气层还会被引力进一步压缩,体积不会有显著的变化。但木星表面流体的温度和压力会随着深度不断增加,在氢的相变区域温度可达 10000°C,压力超过 2000 亿帕。

     氢分子在这样的高温高压下成为一种“碱金属”,即一团质子和电子组成的液体金属。这层液态金属氢相当厚重,可能占据了木星内部空间的绝大部分,它的底层温度可以达到 35700 °C,压力更高达 3 到 4.5 万亿帕。

     我们无法想象最初的岩石内核在这样的条件下演化 40 亿年之后是怎样的形态,它可能被金属氢熔融混合,并在对流中萎缩消失;也可能仍然存在于那里,并且与某些奇怪的“冰”组成了一个质量在 12 到 45 个地球的内核——究竟是哪种情况,就要依靠今年 8 月,朱诺号能否发回更加精细的重力测量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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