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再敲警钟,金融科技遭受“灵魂”考验
2019/10/17 20:11:52 金融家

    

     金叫兽:不要因为技术的先进性,而忘记金融业务之魂,合规永远是高压线。

     来源:金融家(ijrjia)

     作者:咖喱

     近段时间,有句话很火:“现在能让银行行长睡不着的,除了不良贷款率,还有数字化转型。”

     仔细想想,确实。在这个数字化时代,颠覆与被颠覆,都在转瞬之间。

     如今,新的金融生态已经形成。科技与金融相互叠加,产生惊人“化学反应”,既推动了彼此的发展,也提供了相融的动力。

     从消费互联网到产业互联网,金融科技服务的内在逻辑也随之改变,正涌向金融机构服务。

     日前,北京银保监部门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不仅列出金融科技公司的详细定义,还提醒金融机构要加强风险管控和合规管理,有效防范外部风险传染。

     这无疑是在给金融科技公司对外合作类业务“敲警钟”。相关金融机构迅速引以为鉴,加大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的合规审查力度。

     有业内人士感慨,不要因为技术的先进性,而忘记金融业务之魂,合规永远是高压线。

     01

     大浪淘沙

     近两年,银行、信托、保险、证券等持牌金融机构纷纷实现业务线上化、开放化、数字化、用户下沉化等特点,金融科技公司与持牌机构之间的合作日益紧密。

     有专家称,金融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在营销、获客、风控、运营等领域开展合作,虽然推动金融机构的数字化业务能力、扩大了客群,但在合作中的不规范性也埋下相关风险。

     上周末,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之间的助贷等相关业务迎来新的规范。

     《通知》要求,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要以依法合规为前提,不得突破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不得借助外部合作规避监管规定。坚持内控先行,预先制定覆盖全部业务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同时明确规范对象“金融科技公司”是指,通过输出技术或提供场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销、获客、风控、运营等领域开展合作的企业。

     在金融业务与技术输出方面同时布局的互联网企业;依托互联网展业的民营银行、直销银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银行系金融科技子公司;利用新技术或依托互联网从事类金融业务、经纪类业务、中介服务及信息服务的企业;提供数据或技术服务的企业等都在范围内。

     有业内人士对外表示:本周以来,公司内部都在核查涉及助贷业务的结构性消费金融产品是否存在合规性问题,不排除对存在合规性问题的相关产品采取叫停措施。

     毫无疑问,继大数据公司被监管严查严打“一夜入冬”后,金融科技行业也将上演一场大浪淘沙。

     02

     五个“严禁”

     2017年5月,为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金融科技委员会,肯定了金融科技对金融行业发展起到的促进作用。

     中国社科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的研究员樊明太向金融家(微信号:ijrjia)分析师表示,我国金融科技的应用仍在起步阶段,政策环境、监管制度较为宽松,开发及应用成本较低,具有较大的市场空间。

     目前,监管部门并没有专门出台针对持牌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之间合作的监管文件,只是在相关监管文件比如2017年年底《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有所涉及。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对外表示,“北京银保监局印发的《通知》,更加的具体和有针对性,总体看会更加的规范,后期不排除其他地区会跟进甚至出台全国性的规范文件。”

     事实上,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或将面临严查严打的监管信号早已发出。

     今年以来,浙江银保监局多次发文强调,各银行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外包,上个月,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作为监管风向标,此次,北京银保监局出台的全国首个规范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的政策指南,自然引起业界广泛关注。

     由于金融的特殊性,许多金融科技企业面临着创新与风险的权衡难题,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等问题,也让不少人感到担心。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时的信息披露、合作原则等方面,《通知》明确了五个“严禁”:

     ? 完善审批流程,合作机构准入应报总行审批,严禁未经授权开展合作;

     ? 严禁与以金融科技之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开展合作;

     ? 严禁与虚构交易背景或贷款用途,套取信贷资金的企业开展合作;

     ? 严禁与以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企业开展合作;

     ? 严禁与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的企业开展合作。

     “可以依赖合作伙伴,但不要有依赖心理。”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认为,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几乎是必经之路,但需切记这只是实现目标的手段,而非目标本身。

     在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过程中,金融机构需逐步锤炼自身的科技能力,内化于业务之中。

     03

     监管与创新需平衡

     金融科技的发展改变了金融业的运作模式,模糊了金融与科技的边界,尤其是模糊了牌照业务与非牌照业务的边界,对于当前以牌照监管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带来了重大挑战。

     金融科技在知识产权、数据隐私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立法滞后,现阶段很多假借金融科技之名的公司让整个行业混乱。

     但不可否认的是,金融科技的发展,能够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发生。

     薛洪言提出,在把握金融科技创新与防范金融科技风险之间的平衡过程中,既要完善金融科技的基础设施提升监管效率,也要更新监管理念、探索监管沙盒等新模式,实现监管与创新的动态平衡。

     “金融科技的根本还是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樊明太坦言,金融科技的创新需要宽松的制度和政策环境,但防范金融科技的系统性风险则需要穿透式监管。

     因此,在完善和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同时,也要根据金融科技的发展趋势,培育金融科技的技术创新与服务创新。

     随着相关监管政策不断完善,中小银行、信托公司将持续收紧与金融科技公司的相关合作门槛,部分金融科技企业或被边缘化。

     专家纷纷表示,未来金融机构还会在大数据、风控技术等方面持续加大投入,合规的金融科技平台将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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