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关联交易监管新规即将落地,这四方面值得关注
2022/9/7 18:00:00 JIC投资观察

JIC投资观察原创文章
作者:李浩,中国建投投资研究院
本文4742字,阅读时间约12分钟
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促进金控公司稳健经营,8月30日,央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这是央行自《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发布以来,首个针对金控监管的规范性制度文件,《管理办法》从金控关联交易的主体责任、类别划分、管控治理、禁止行为等四大方面做了具体安排,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
01
政策出台背景:防范监管套利引发金融风险传染

自“十一五”、“十二五”规划提出并强调推进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以来,伴随着金融监管政策的放松,国内大型银行、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向混业金融集团转型,一些大型产业、互联网资本也纷纷进行跨金融子行业的股权投资,逐渐构建起了实质上的金融控股集团。但是,随着国内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已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开始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由于金控集团往往资产规模大、系统关联度高,且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经营,长期缺乏有效监管,不仅影响金控集团自身的稳定发展,也影响整个金融行业的稳定与安全发展。自2017年以来,“明天系”、“安邦系”、“华融系”等金融集团陆续风险暴露,并向外部传染,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了一系列不良影响。因此,从集团整体、跨行业、跨机构视角,对金控内外部关联交易及其风险敞口进行全面监管,促进其规范运作和稳健经营,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联交易是金控集团发挥规模效应、协同效应,有效管理资产负债以增加利润的基本手段,也是组建金控集团的意义所在。但是,不正当关联交易极易掩盖风险、集聚风险、传染风险,会对金控集团本身乃至整个金融体系产生严重影响。
一是监管套利。金控集团所辖子公司众多,一些产融集团还涉足规模庞大的实体产业。其可能利用不同监管主体间的监管盲区,通过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来规避监管机构的监管,进行不当套利。
二是风险传染。金控集团的关联交易会通过担保、资金占用、委托贷款等形式形成复杂的信用链条,一旦其中一家公司出现风险,不当关联交易或不当的关联交易管理行为会将相关风险传递到内部其他成员,产生“多米诺骨牌”式的传染效应。
此外,金控集团的不当关联交易也可能阻碍公平竞争和反垄断规则,并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02
金控集团的特定风险和传染效应机制分析

由于金控集团是多种金融机构与金融业务的复合体,在金融体系同时担任如交易中介、投资者、融资者、信息提供者等多种角色。因此除了要面临传统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之外,还会随着子公司数量增加、管理难度增大,业务交叉性、复杂性、财务杠杆高等衍生出非线性的特殊风险。
一是隐性杠杆导致资本监管计算失真。金融监管的核心是最低资本充足要求,即要求金融机构持有更多资本金,以此降低高杠杆率风险。但是,金控集团的资本重复计算问题会造成名义资本规模符合监管要求,而实际资本水平不足。由于金控集团各子公司之间频繁的交叉投资、相互持股,同一笔资本金在不同子公司之间往来,作为资本出现在各自资产负债表中,使得金控集团净偿付能力远小于所有法人实体偿付能力之和,放大了财务杠杆,掩盖了虚增资本而实际资本不足的风险,容易引发虚假注资、抽逃资本等金融乱象。
二是复杂结构引发多重委托代理问题。由于金控集团通常内部层级较多,很难避免母、子公司之间的多重委托代理问题,容易引发信息不对称和授权过度。一旦子公司利益诉求与母公司发生冲突,就可能会出现子公司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内部人控制行为,比如规避母公司控制,采取激进的市场行为与冒险的经营活动,集聚风险隐患。复杂的组织结构、管理层级也加大了集团内部协调与沟通难度,从而难以评估与识别真实风险状况,事前风险预警功能被大幅削弱。
三是内部空转套利成为金融“脱实向虚”载体。自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以来,实体经济投资回报率持续下滑,相当多的金融机构为了绕过监管、获取房地产高速增长带来的超额利润,借助各类金融子公司涉足影子银行业务,通过交叉嵌套、结构复杂、层层包装的创新工具不断加杠杆、拉长融资链条。一些金融子公司利用业务协同与内部交易,比如“明股实债”规避监管政策,导致资金在虚拟经济体系内形成“空转套利”的恶性循环,不仅使得我国实体产业空心化与过度金融化趋势抬头,也加剧了我国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金控集团蓄积的潜在风险源一旦超过阈值,就可能蔓延并演变为金融风险,并通过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机构与市场交叉传染。
一是流动性传导机制。金控集团由于期限金额错配、资产流动性差、融资成本上升、市场资产价格下跌等情况,造成持有的金融资产难以变现,就会面临无法偿还债务的风险;在流动性约束机制影响下,一旦某个集团子公司出现财务困境、无法正常经营,其它成员机构或由于债权债务关系、内部转移定价等受到牵连,或者被迫予以资金援助,都会直接造成风险在集团内部传染,影响了集团整体流动性,导致集团损失甚至破产倒闭。
二是心理预期机制。若投资者从正式与非正式信息渠道普遍获知金控集团某一子公司发生危机,并对金控集团子公司财务困境、经营风险等产生一致性预期,进而质疑集团整体财务状况与正常运营,将对集团内其他子公司形成声誉风险。当投资者将不信任扩散到集团整体,出现信心危机进而发生市场挤兑、赎回、抛售金融资产等现象时,再借由羊群效应的风险传染放大器功能,就会迅速蔓延至整个金融与经济体系,爆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03
政策总体思路和制度安排解读

在《金控办法》发布之前,我国金控集团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基础性制度中对于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规定,其中上市公司还应遵循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金控办法》出台以后,对于金控集团关联交易首次进行了制度约束和规范。作为《金控办法》的配套细则,本次《管理办法》在其基础上,对于关联交易的原则性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相关要求和标准,为金控关联交易管理提供了具体指导和依据。
《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和附则。本次《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经央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与其附属机构共同构成的金融控股集团,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既要开展本级关联交易管理,还应从集团整体视角开展关联交易管理。
在监管机构方面,由央行作为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明确了在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作为上市公司,以及附属机构为金融机构的情况下,关联交易的管控也应当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及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从具体内容看,《管理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制度安排:
金控关联交易的主体责任
《管理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承担对所属金控集团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准确、全面、及时识别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推动整个金控集团规范开展关联交易:
一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人民银行可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充认定和穿透识别。
二是关联交易应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确保交易条件合理、交易价格公允。
三是开展关联交易应公开透明,通过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让利益相关方了解集团的业务运作,强化市场约束作用。
四是金融控股公司应维护附属机构的独立运作,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股东权利。
金控关联交易的类别划分
《管理办法》从交易主体、管理目标、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多个维度对关联交易类别进行划分:
一是按照交易主体不同,分为金融控股公司本级关联交易和附属机构关联交易。
二是按照管理目标不同,分为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其中,集团内部关联交易重点防范虚构交易、转移利润、隐藏风险、监管套利等问题,集团对外关联交易重点防范利益输送风险。
三是按照交易类型不同,分为投融资类、资产转移类、提供服务类及其他,其中将征信、信用评级、互联网数据、软件和技术服务、非金融机构支付、金融信息服务、销售推介信息展示纳入服务类关联交易类型范畴。
四是按照交易金额不同,将本级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
金控关联交易的管控要求
《管理办法》提出了内部管理总体要求,从制度设置、治理架构、关联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定价、审计和内部问责方面进行规范:
一是在制度层面,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控措施,降低关联交易复杂程度,提升集团整体关联交易管理水平,确保集团各层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
二是在治理架构方面,明确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牵头部门和专岗,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和风险控制,维护关联方清单。
三是金控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业务和风险状况,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按照交易类型、单一关联方、全部关联方等不同分类,审慎设置关键业务领域关联交易量化限制指标,避免风险过度集中,具体交易限额应覆盖本级、附属机构、内部交易及对外关联交易四个角度。
金控关联交易的禁止性行为
《管理办法》中具体明确了十项金控集团及其附属机构关联交易的禁止性行为。
一是通过集团内部交易虚构交易、转移收入与风险或进行监管套利,或者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
二是通过集团对外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
三是通过隐匿关联关系、拆分交易、设计复杂交易结构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内部审查、外部监管以及报告披露义务。
四是关联交易协议条件显著偏离与非关联方进行的同类交易,以及采用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或缺乏合理依据的定价基准。
五是金融控股公司附属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
六是金融控股公司附属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向金融控股公司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或担保,超过提供融资或担保的附属机构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资本净额的 10%,或超过接受融资或担保的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资本净额或净资产的 20%。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是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财务公司除外)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
八是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控股集团外的担保余额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0%。
九是通过互联网数据服务、金融信息服务等交易规避有关规定,或利用规则、数据、算法等各种手段实施价格控制、利益输送或不当转移风险。
十是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向关联方提供服务。
此外,《管理办法》还对关联交易的公允定价和信息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关联交易定价方面,《管理办法》要求按照商业合理原则,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条件合理、定价公允,明确交易对价的确定原则及定价方法。必要时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财务顾问等独立第三方出具报告,作为判断的依据。
在信息披露方面,《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金控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告、披露本级关联交易、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信息,向人民银行报告本级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并按季报送本级关联交易、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的综合分析评估报告。
04
小结

作为金控集团纳入金融业整体监管框架后首个公开征求意见的重要配套文件,本次《管理办法》突出了关联交易管理在金控集团内部控制及风险管控中的重要地位,也体现了监管层进一步健全金控风险管控、加快补齐监管短板的决心,有利于促进国内金控集团规范运作和稳健经营,对于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图片来源:unsplash.com/pexels.com


疫情好转后,经济、政策、投资方向如何看?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JIC投资观察立场。
源网页 http://weixin.100md.com
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之建议、推荐或指引。文章版权属于原著作权人,若您认为此文不宜被收录供大家免费阅读,请邮件或电话通知我们,我们收到通知后,会立即将您的作品从本网站删除。
返回 JIC投资观察 返回首页 返回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