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2年度金融典型案例,看资管类产品民商事审判三大动向
2023/4/24 18:00:00 JIC投资观察

JIC投资观察原创文章
作者:陆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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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3日,北京金融法院召开成立两周年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了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1]。而在十大案例发布前,2023年1月10日召开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上(简称“会议”),刘贵祥专委就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理念、机制和法律适用问题展开了详尽的论述[2]。随后,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3](简称“《意见稿》”),进一步明确金融民商事审判导向及具体法律适用问题。
众所周知,针对当下存在争议的案件,典型案例明确司法审判动向,积极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和规范作用。通过解读典型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其与刘贵祥专委阐述的审判工作理念及《意见稿》的审判导向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通过解读典型案例,有利于我们把握裁判方向,开展资管类产品民商事活动。本次,我们就十大典型案例的前三案例进行解读,剖析资管类产品民商事审判的三大动向。
01
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

在董某某与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案例编号1)中,法院明确了金融服务者履行适当性义务应当满足全面、及时、完整三个维度的要求,同时明确投资者事后补签不能免除金融服务者的适当性义务。
适当性义务,在《九民纪要》第72条有着详尽的阐述,主要包括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适当销售三部分。从其所规定内容,该条款所处《九民纪要》的位置,即位于第五部分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篇章,以及《九民纪要》第75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定,我们不难发现设置该义务的初衷在于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九民纪要》之后,典型案例及《意见稿》的公布,资管类产品民商事审判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将进一步加强。
首先是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中法院不仅关注金融服务者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结果,也关注金融服务者的履行过程。金融服务者只有全面、及时、完整的履行,才构成履行了其适当性义务。其次是《意见稿》,《意见稿》就适当性义务要求和典型案例导向一脉相承。
《意见稿》第59条就明确金融服务者只有按照规定的方式及程序履行,才算履行,否则就算违反适当性义务。换言之,若无法满足程序正义,金融服务者将被追究违反适当性义务法律责任。除适当性义务外,为全面贯彻资管类产品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意见稿》第63条、64条就勤勉义务及忠实义务进行了列举,在司法层面明确了两大义务的相关事项,以及违反勤勉、忠实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结合当前大背景,为防止因金融消费者因信息严重不对称、认识能力局限等现实因素,导致其权益遭受损失,从而影响投资信心,对金融安全造成影响,刘贵祥专委在会议上强调金融审判要树立固立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理念。
作为金融审判的指导思想,后续资管类产品审判动向将会严格围绕保护金融消费者展开。以典型案例编号1为判断基础,我们预判,后续若金融服务者未全面、及时、完整履行在金融产品募、投、管、退阶段的适当性义务、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的,将会有更多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的案例。
02
实质重于形式,维护金融秩序

在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励某某、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案例编号2)中,为防止固定收益类的对赌条款异化为新型高利贷工具,扰乱正常金融市场秩序,法院明确对投资人超过24%部分的对赌收益不予保护。
对赌交易是金融交易的一大创新,见于部分资管类产品设计中,其在满足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因其创新性,对赌交易也模糊了传统股权与债权的边界。监管领域,针对这类创新型交易,早已形成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共识。
而司法审判领域,随着近些年的发展,也逐步靠向了监管的理念。回顾对赌交易的金融审判历史,最开始关注的是对赌交易的效力问题。2014年最高法公报案例384号首次明确,投资者和股东对赌有效,而和目标公司的对赌无效。随后,司法层面更多关注对赌交易的履约问题。
《九民纪要》的出台,更关注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协议是否影响目标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若影响,其对赌交易的履行则不受法院保护。而本案则更进一步,加入了更宏观的视角,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来看,以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思维审视该笔交易。若该对赌交易实质性损害了金融市场秩序,则相对应的部分则不受司法保护与支持。这一审判理念,也落实了会议上提出的“必须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交易模式和风险识别”。
我们认为,司法审判未来一方面在鼓励金融创新,保障社会多种融资渠道的同时,另一方面也会更加谨慎的审视金融交易,剖析交易本质,防范金融风险。日后针对类似对赌交易等新型交易模式,司法审判会更多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的思维模式,关注协议效力的同时,更关注履约过程中是否存在侵犯第三人利益或存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况。若存在,法院将大概率对该交易全部或部分给予否定性评价。
03
金融司法监管化

在张某与尚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案例编号3)中,法院明确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背后的原理与《资管新规》中对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人或管理人的要求相符,即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早在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时,金融监管部门就明确禁止了资管产品对投资者的刚性兑付。而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第92条明确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条款无效。
究其本因,就是此前刚性兑付情况时有发生,扭曲了市场机制,打破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4],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虽非直接适用《九民纪要》第92条,但因该理财产品保底条款违反上述原则及监管理念,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故法院认定其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金融监管规定,多散落于一行两会一局的行政规章中及地方性法规中。以往,违反金融性监管规定的合同效力,因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项下的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尤其是本案未涉及金融监管规定情况下,本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人民法院对合同无效态度十分谨慎。
但随着全国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的召开及十大案例的发布,将会有更多合同条款因违反金融监管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金融监管理念情况下,被法院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无效。究其原因,会议上强调金融民商事审判的根本任务就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此,金融审判将结合金融活动的强监管属性开展。而这趋势,就是学界探讨已久的金融司法监管化,即金融监管介入司法审判。
虽部分学者批判金融司法监管化干涉了私法自由,但其正当性在官方层面已得到认可。金融监管司法化现象已散见于《九民纪要》(如第31条、73条、92条、93条)、《意见稿》(如第1条至第6条)中。目前,关于金融监管介入司法裁量,更多的是围绕如何适用开展。
关于这点,首先,刘贵祥专委在会议上明确了“金融监管规章可以作为认定民事权利义务及相应民事责任的重要参考或依据”,即金融交易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可以参考相关金融监管规章予以认定,比如金融机构关联交易认定等。其次,关于协议无效问题,相较于金融监管规章一般规定,违反金融监管规章禁止性规范更有可能被纳入考量。
本次《意见稿》,明确提到要认真研究金融监管规章禁止性规范与公序良俗的关系。我们认为,某种程度上,只有违反金融监管规章禁止性规范的协议,才有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最后,我们认为关于审判定量方面的判定,如违法所得、投资损失等,未来法院将更多借助金融监管部门的认定及相应认定方法,以此作为参考予以相应认定。
04
结语

会议上强调“要着力解决当前金融审判中的交易模式和隐藏风险识别难、合同效力认定难、金融机构责任界定难三大核心难点而带来的金融审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而在资管类产品民商事审判领域,典型案例以其裁判示范性、引领性作用,针对上述这三问题一定程度上给出自己的答案,也为日后审判方向指明了一条道路。
针对交易模式和隐藏风险识别难问题,典型案例给予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审判思路破题,关注交易的实质,也关注交易履行过程中的社会评价。针对合同效力认定难问题,典型案例给予了与金融监管挂钩的思路。
未来,将会有更多参照行政规章等对合同效力进行评价的案例。针对金融机构责任界定问题,尤其是金融机构中的金融服务者责任界定问题,未来将会更倾向于站在保护金融消费者角度,要求金融服务者切实履行好自身的法定义务。
总结来看,未来的资管类产品民商事审判动向将更多围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及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展开。这要求金融服务者更加关注金融的合规性,全面、准确、及时履行好自身的职责。
参考资料:
[1]《十大案例》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L_S4yboJvMchLG36YHA5QA。
[2] 刘贵祥:《关于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理念、机制和法律适用问题》,来自《法律适用》。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zBNKNfewx5Xtn_k7SGivLA。
[3] 《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pLk7ivxK_TU9VBlAdJdozg。
[4]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 理财产品将打破刚性兑付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0711041193632185&wfr=spider&for=pc
图片来源:unsplash.com/pexe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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