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出尔反尔,两律师公开叫板。
2016/1/3 走进科学

    

     来源:网络

     2015年12月15日和12月29日,本应是国家发改委依照《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十个工作日调整一次国内油价的时候了,但大佬们却置自己制定的玩法于不顾,两次宣布暂缓调价,其理由居然是:“雾霾”,“尾气排放”,“改玩法之前不再依照旧玩法了”!?公信扫地、民众哗然!“愿赌服输,说话算数”这市井百姓也懂得并应遵守的道理,怎到了你堂堂国家机关大佬这,就连这最起码的底裤也不要了?

     而长沙二刘律师(刘明律师、刘丹阳律师)也认为,根据《价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政府指导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发改委两次暂停下调油价,实为变相涨油价,不仅违反《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的规定,也违背自其自己制定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二刘律师今日依法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对两次暂缓调价事宜举行听证,并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相应法律意见,依法治国、把权力关进笼子里,不该是一句空话,应是实实在在的行动!

     最后一句,发改委大佬们:人,不可以太发改委。

     附:听证申请书、EMS快递单

     申请人:刘明,男,土家族,中国公民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人:刘丹阳,女,汉族,中国公民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对国家发改委2015年12月15日和12月29日作出的“暂缓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的决定举行听证。

     2、请求依法参加关于暂缓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及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事宜的听证会。

     事实及理由:

     我国现行关于国内成品油定价的直接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3月26日施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和规章之规定,国内成品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和适当利润确定。当国际市场原油一段时间内平均价格变化超过一定水平时,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市场油价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特殊情形结束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同意,成品油价格调整继续按照办法确定的规则执行。

     根据前述规定,2015年12月15日和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平均价格下挫的事实继续下调国内成本油价格。但是,12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消息,以“环保形势日益严峻,一些地区以臭氧、灰霾污染为特征的复合型污染日益突出,机动车尾气排放是造成空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等理由,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有关规定,暂缓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又称,因成品油价格机制正在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预计新机制出台前,成品油价格将继续暂缓调整。

     申请人认为,根据《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只有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市场油价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同意后,才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而“环保形势日益严峻”、“臭氧、灰霾污染”、“机动车尾气排放”、“新机制正在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等等,均非《办法》规定的可以暂停、延迟调价的法定理由。故此,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应当于2015年12月15日、12月29日,下调国内成品油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由于汽、柴油价格涉及亿万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并且,根据《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汽、柴油零售价格、批发价格,以及专项用户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因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成品油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建立听证会制度,以免损害法律的权威、法治的执行力及政府的公信力。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应当就两次暂缓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事宜举行听证,征求包括消费者在内的有关方面的意见。故此,申请人作为汽油消费者,特依法申请参加该听证。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人:刘明、刘丹阳

     2015年12月31日

    

     2013年3月,油价调整新机制施行后,历次油价大数据:

     1、2013年3月-2015年12月油价调整指数:

     共应调整64次,其中下调33次,上调18次,暂缓14次(含一次消费税冲抵下调)。

    

     2、油价下调暂停指数:

     暂停14次,其中因“调价金额不足50元”暂停10次,抵扣消费税暂停2次,以“雾霾”、“新机制未出台”等理由搁浅2次。

    

     转刘丹阳律师撰文《以雾霾严重为由暂缓调整油价,有法可依还是拍脑袋决定?》

     因为国际油价持续下跌,按照中国的成品油与国际油价联动的定价机制,12月15日这一天,中国的成品油价格应该下调。但发改委却宣布:“由于雾霾严重,暂缓调整油价”。看到这个新闻标题,我以为是个段子,笑点自动启动,可事实却是,他是一条严肃的新闻,居然,是!真!的!发改委是这么解释的:“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环保形势日益严峻,一些地区以臭氧、灰霾污染为特征的复合型污染日益突出,机动车尾气排放是造成空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充分发挥成品油价格杠杆作用,是促进资源节约、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手段。”

     奇怪,看完发改委的这解释,我突然脑洞大开:随着饭量体重快速发展,姑娘的曼妙身材日益臃肿,三围区域以腰部、臀部扩大为特征的梨子型肥胖日益突出,吃得多运动得少是造成身材变型的重要原因之一。充分发挥主零食价格杠杆作用,是促进少吃多动、防止身材变型的重要手段。

     回到重点,发改委暂缓调整油价的依据,即,发改委所说的“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有关规定”是些什么规定呢?这些规定中,是否明确规定了在雾霾严重的情况下,可以暂时不调价呢?今后,在调整油价的过程中,除了看国际原油价格,还要看PM2.5指数吗?难道,雾霾一天不除,油价一天不降吗?不降油价对治理雾霾真的有效吗?一想到这些问题,我更讨厌雾霾了。

     好啦,还是来找找发改委所说的有关规定吧。

     首先,我找到了发改委的官方网站,来到了关于这次因雾霾暂缓调整油价新闻的发源地,看到了这则消息源头——政策研究室子站发布的这则信息,标题是《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将进一步完善》。原来,发改委是要调整价格形成机制啊!但是,新闻报道的普遍关注点是表面结果,对于雾霾的背后,发改委要修改现行定价规则的意思表示,并没有充分关注!“国家将统筹考虑各方面因素,抓紧完善新形势下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并向社会征求意见。”也就是说,这一修,也许水污染、土壤污染,甚至计划生育都可能成为影响油价调整的因素或者依据,看到这里,我的眼睛比平时显大了约0.5倍......

     现行关于石油定价的直接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发改委根据这个通知制定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2013.03.26]。根据这些规定,国内成品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和适当利润确定。当国际市场原油一段时间内平均价格变化超过一定水平时,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 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市场油价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特殊情形结束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同意,成品油价格调整继续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规则执行。

     简单的说,就是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10个工作日调一次价,特殊情形下,报国务院同意,可以暂停。哪些情形属于“特殊情形”呢?包括雾霾吗?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以例举的形式,对可以采取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调控措施的特殊情形进行了规定,因为加了个“等”字,所以,这个办法所规定的“特殊情形”应当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类:1、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2、国际市场油价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很显然,雾霾问题不属于上述两类情形中的任何一类。并且,PM2.5影响我们的生活也不是一天两天了,几乎天天见呢,虽然,它经常随着风或者大型活动波动,但很明显,它与上述两类情形中所体现的紧急性或者意外程度不匹配,不在一个层级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05.01]第二十三条规定,“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因此,我任性的认为,以雾霾严重为由暂停调价,系依据拍脑袋所做出的决定,而非依据法律做出的决定。在没有按照价格法履行听证等程序之前,《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应当继续执行,油价应当继续下调。

     至于程序上,发改委是否向国务院报告了暂停调价一事,国务院是否同意了发改委的报告,国务院在批复发改委报告的过程中履行了哪些程序,不知道,没有找到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吗?去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吧。

     本文作者刘丹阳律师

     《长沙律师刘大状》系湖南睿邦律所执行主任、中华全国律协未保委委员、湖南省律协公益委副主任、长沙市律协电商委副主任、民进湖南省委法制委委员,2014年央视315晚会“特别贡献奖”候选人,2013年潇湘晨报癸巳潇湘风尚大典年度“风尚网民”提名奖获得者,状告移动“流量清零案”原告刘明律师自办的分享式微信读物。如您认为值得推荐,请转发朋友圈或者群发给您的好友。欢迎关注@长沙律师刘大状的新浪、腾讯、搜狐微博。个人微信/手机:15874214168

    

     原标题:二刘律师VS国家发改委:市井百姓也知愿赌服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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