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经全国人民千呼万唤,终于准备纠错了!
2020/10/13 22:17:20 走向科学

    

    
点上面,快速进入并关注走进科学


     “走进科学”微信公众号

     K95028

     看破迷雾,人生就会更淡定从容!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相关内容如下——

    

     拟对暴力袭警行为增加单独的法定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为进一步加强对袭警行为的预防、惩治,草案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人民警察的行为增加单独的法定刑。

     有的人大常委会委员、部门建议从法律上进一步加强对袭警行为的预防、惩治,修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增加单独的法定刑。同时,针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严重暴力袭警行为,增加规定更重的处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见。

    

     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拟入刑

     草案规定,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奸淫幼女罪,草案指出,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

     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等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较为突出,引发社会关切,建议修改刑法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两个方面补充完善。

     01

     修改有关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收容教养的规定。

     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02

     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

     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

     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

    

     将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认定为犯罪

     根据草案,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拟被认定为犯罪。

     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社会上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事件,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应当专门规定为犯罪。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规定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的,从重处罚。

    

     境外赌场人员组织、招揽我国公民出境赌博犯罪拟入刑

     草案拟修改赌博犯罪规定,加大处罚力度。

     近年来跨境赌博违法犯罪严重,致使大量资金外流等,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和经济安全。

     针对此,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拟进一步调整开设赌场罪的刑罚配置,同时增加境外赌场人员组织、招揽我国公民出境赌博犯罪。

    

     拟将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入刑

     草案针对有关兴奋剂违规行为,拟增加相应规定。

     有的部门提出,有关兴奋剂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形象,破坏体育竞赛公平竞争,严重损害运动员身心健康,建议将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以及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向其提供兴奋剂等严重情形规定为犯罪。

     针对此,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拟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相应规定。

     引申阅读:刑法在保护穷凶极恶的未成年罪犯,还是保护受害的善良人民?来源:观察者网随着近几年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多发,有关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引起了民众的广泛关注。

     与民众的积极呼吁和反响对应,立法机关似乎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法律的调整上显得更加麻木,甚至被部分民众认为不作为。

     直到最近的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中,加害人被判处收容管教三年,其父母拒不履行民事赔偿被处以司法拘留,并被强制拍卖房产的新闻激起了民众对国家立法的更大的不满。

     我们发现,一直以来立法机构消极的“保守治疗”带来的并不是“病情”的稳定,反而随着心理成熟的低龄化以及社会信息接受的多方位化,“病情”出现了进一步恶化。万众怒吼下,终于,我们等到了开篇提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带来的变化。

     根据最新披露的消息,草案最终还是采取了以具体罪名来进行恶意补足年龄的做法,在规范性上有了较大的确定性,为了防止了该条文被滥用,还必须通过最高检的核准。

     但是,对于罪名仅限于故意杀人以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不是过于缩窄了?是不是应该将原有的十四岁承担刑事责任的罪名全面纳入,难道光打死了管把人打瞎、打残、打瘫痪最后还是不用负任何刑事责任啊?!

     比如我们还关注到二审稿还对奸淫幼女案件中,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的应当适用更重刑罚,而未成年人进行强奸却并不在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范围之内。相反,类似于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中,男孩的最初犯意是强奸。这类案件从报道而言很可能在未成年犯罪中有着很大的比重。比如曾经的北京李某某轮奸案。

     刑法该怎么修?这跟我国修法小组的组成可能有着很大的关系,刑事法律修改过程中,对相应罪名亦或者刑事责任相关条款感受最深、经验最丰富的,毫无疑问是以公检法为代表的司法及司法行政部门。尤其公安机关作为直接接触到案件最前线的单位,他们的经验和数据支撑最为有客观性与权威性。

     中国法律学术派认为,由于公检法自身角色的原因,存在着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一面,他们的很多意见可能会存在着强化刑事处罚的可能性。但实际上他们的数据支撑是客观的,即便不一定完全认可他们的价值判断,但对他们的事实陈述部分显然应当加以重视。

     很遗憾,作为修法小组成员的官员或者学者,很愿意照搬西方法律,都容易有着法律理想化或者高度化的趋势,总会在“应然”和“实然”之间稍稍倾向于“应然”。而与之相对,以公检法为代表的法律工作者则更容易倾向于“实然”。同理,在支撑修法的方法上,公检法更多的可能站在司法数据的整理上展开自己的论点阐述,而官员与学者除了这些量化分析之外,还会存在一些稍显法律自身逻辑化或者法律理念化的要素,而这些西方理念化的东西在中国往往水土不服!

     当然严格来说,这种差异甚至于“制衡”是正确且必要的,绝对“务实”主义的立法很容易走向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侵害,但如何把握这个度对基层公检法来说可能是个很难的问题。

     2017年公安部之所以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中调整行政处罚的年龄,乃至于21世纪初公安部曾提案请求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降低至13岁,都是建立在公安机关在他们长期的刑事侦查工作中的数据整理得出的,并不是一种天然的“恨不得所有人都是罪犯”的冲动使然,这种提案的科学性严谨性是有保证的,而最终却都没能实现。

     而同时,我们的很多未成年刑事犯罪的学者们还天然具有着“悲天悯人”的情怀,比如未成年人犯罪是“错”不是“恶”,对未成年人苛以刑罚是一种转嫁家庭责任与社会责任的行为云云。对待这种观点,有时候甚至你都不知道该如何寻找反驳的点,因为这可能都已经深入到他的价值体系中去了,是一个属于公理定律的存在。无论你如何表达,回应可能都是“你说的都对,但我就是不听”。

     但我仍然想要强调:

     第一、刑罚的第一要义仍然是“惩罚”,其后才是“教育”,千万不要本末倒置,无论是成年犯罪分子还是未成年犯罪分子,犯了错都要得到“惩罚”,“教育”是一个附随在惩罚之上的价值,可以独立出来,但不具有优位性!如果说要教育,他之前接受的那么多年义务教育也好,家庭教育也罢,在他犯罪的那一刻,都无不说明教育对他已经没有太大效果了!他需要的是换一种“教育”,这种教育叫“刑罚”。

     另外,还想要指出的是,刑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恰恰能够起到“事前教育”的功能,法律除了具有“裁判规范”的效果之外,也具备着“行为规范”的效果,正是因为我们知道某种行为会带来刑事处罚,绝大多数的公众更会在事前自我约束不去为特定的行为。为什么我们总是关注刑事案件发生之后的矫正与教育,而不重视确定的实定法所应当带来的事前教育呢?家庭法治教育不足所带成的后果,凭什么需要被害者以及社会来帮着一起承受呢?

     第二、在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权利救济与加害人的权利救济之间,毫无疑问,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权利救济具有优位性。无论你怎么强调加害人权利保护,都请不要本末倒置了。以往我们强调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分子的权利保护的根源,并不是与被害人的权利放在同一纬度讨论的,而是建立在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与冤假错案上,对手方是我们的公检法等司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出于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与防范,我们强调对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分子的权利保护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不知什么时候,这种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的权利保护,开始渐渐侵蚀到了对被害人的权利救济上去了。“你女儿失去的只是一条命,我儿子失去的可是二十年青春啊!”

     而对待这些问题更为科学更为正确的方式,一是在不侵害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听取更普遍大多数公民的呼声,二是通过更客观更详实的数据支撑来寻找更恰当的道路。这个客观的数据就是,即便在21世纪初,犯罪年龄都比90年代提前了2~3岁,14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了280%,其中10~13岁犯罪占了70%(法制日报)。这个客观的数据还是80%的成年累犯中,未成年时期就有过拘留和监禁的经历,说明轻微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已经完全不能解决未成年刑事犯罪问题了。

     当然,如法工委发言人所说的那样,我们确实应该构建一个刑罚与专门矫治教育的衔接,对待青少年犯罪确实不能完全参照成年人犯罪来对待,毕竟在心智成熟度、挽救可能性等等方面,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存在统计学上的差异。如前所述,为何我国成年累犯中的80%都有过未成年时期的拘留或者监禁经历,说明我国的未成年矫治教育做的一定存在问题,而且是严重的问题,但同时,对于那些确实应当类比准用成年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罪,并不需要再强行要求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具有圣人心态,严格准确的适用刑事处罚才是一个无论对加害人、还是被害人、还是社会最好的解决方式。

    

     欢迎到下面留言发表您的看法

     自然和社会科学的灯塔——走进科学

    

    


    

     长按以上二维码可关注本公众号,十几位中科院院士都关注了公众号“走进科学”(k95028),让我们一起,看破迷雾。

     走进科学文章,只为探寻真理,您的一次传播可能会照亮无数人的生命。

     立法应听取人民的呼声!

     本文需要分享

     告诉好友你在看!

    

    

    http://weixin.100md.com
返回 走向科学 返回首页 返回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