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福祉:传染病防控措施的伦理正当性研究
2021/3/25 14:50:23 医学与哲学

    

     引用格式

     焦剑 肖红秀 王天秀. 自由与福祉:传染病防控措施的伦理正当性研究[J].医学与哲学,2020,41(18):40-45.

     传染性疾病(以下简称“传染病”)一直是影响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经过各方不懈努力,一些传染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明显下降。然而,在公共卫生取得的这些成就背后也仍然留存某些痼疾: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传染病发病率仍然居高不下;极端的多重耐药性结核病正在蔓延;传染病的暴发在全世界许多国家都引发众多新问题。

     对有临床症状的患者进行医学治疗只是控制传染病的一种事后补救方法,并不是最主要的方法。通过控制感染数量如改善卫生条件、社会隔离或检疫、提高免疫力等可以更有效地减少疾病传播。如果人与人之间的接触是感染疾病的来源,那么预防措施必须旨在减少甚至禁止这种接触。然而,这些措施即使不是有害的,也会对一些人产生消极后果。这种控制措施往往是强制性的,限制了个体或群体的自由并将其排除在公共生活之外。

     1

     传染病防控措施中的一般伦理问题

     公共卫生的主体是社会,需要共同行动,它保证的是生活条件,关注的是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1]。有效的传染病控制需要大量的通力协调措施,从监测到通报,从限制交通到强制隔离,甚至强制医疗。简要地回顾一下各项措施中所涉及到的价值和权利,我们将清楚地看到,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状态中,人们更多把自我理解为“原子式”的独立状态,趋向于自保,而与他人处于“对立”的关系[2]。各种公共卫生干预措施对个人自由和福祉的影响是巨大的。

     1.1 监测、筛查与通报

     大多数预防措施只有及时实施才会产生效果。因此,一个运转良好的监测机制是必不可少的,这包括获取个人信息在内的相关传染病数据。在大多数国家,法律要求医生和医疗机构在发现特定传染病病例时要及时通知公共卫生部门。对于某些疾病,匿名报告可能就够了,但对于其他一些疾病,则有必要将诊断结果与患者的个人信息一并提及。这与希波克拉底誓言和现代医学伦理中对保密的普遍要求形成了对照。

     但是,这种通报已确诊数据的流程作为推广到整个人口范围内的监测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对相关人群进行大规模监测和控制才可能会奏效。因此,这种干预导致了对自主权和身体完整性的限制,以及出于保护公众健康的理由而对规范正常医疗实践(如知情同意等)道德规则的限制。如果这些监测及结果有可能对相关人群的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就会产生其他伦理问题。例如,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检测呈阳性可能使病患难以获得医疗保险或人寿保险,它甚至会导致污名化与社会排斥的情形发生。这些负面影响有时会超过因检测而可能带来的好处,如及时获得抗病毒治疗。常规检测政策也会在低收入人群中引发伦理问题,因为他们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卫生保健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被测对象可能被告知他们患有疾病,但无法得到他们所需要的治疗[3]

     1.2 发现病例后追踪接触者与进一步检测

     如果一种传染病的病例被证实了,那就有理由去追踪与该患者有过接触的人群。追踪接触者的必要性、迫切性以及追踪的方式,因疾病不同而各异。像肺结核这样的疾病在适当的条件下很容易传播,追踪接触者可能涉及整个社区;或者通过告知在特定时间出现在特定地点的每个人都应该向公共卫生当局报告并进行自我检测。这种策略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它会引起群体性恐慌。如果公众知道具体的指示病例,则会出现更重要的道德问题。因人们的恐惧而将指示病例带来的传染风险与相关责任联系起来,从而会使得指示病例遭受羞辱并受到伤害。因此,追踪接触者和筛选方案应尽可能保护隐私。

     如果公共卫生专业人员试图追踪和通报性传播疾病患者的接触者,就会出现一些不同的隐私和保密问题。因为要做到通报接触者,最自然的方法是让指示病例联系他/她的性伴侣,因为如果没有指示病例的合作,公共卫生人员将很难追踪接触者。然而,对大多数人来说,性是一个私人的事情,如果一个患者不想合作,或者不想联系他/她的伴侣,进一步的追踪接触将是徒劳的。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医生或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可能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可追溯的个人处于危险之中。为了有效地控制传染病,公众应该相信公共卫生当局会对他们的个人健康信息保密。这尤其适用于性传播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如果患者能够相信他们的私人细节是保密的,那么相关医疗机构将会发挥最大作用。如果在公共卫生领域不尊重保密性,许多传染病患者可能会推迟甚至不去医院就诊。将保密作为一种控制传染病的措施是有限的,但是未经同意地通知伴侣可能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合理。

     1.3 减少接触、检疫与隔离

     防止疾病在暴发期间进一步传播是控制传染病的一个重要目的。对于呼吸道感染尤应如此,咳嗽、打喷嚏或近距离交谈是重要的传播途径,因此,限制健康人群之间的接触次数,避免大型群体活动或其他危险情况是有意义的。在疫情暴发时,政府可能会决定采取取消相关购物集市、运动赛事,关闭各级各类学校,停工停产等措施。这将对许多人的自由产生明确但必要的限制,并将对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从伦理的角度来看,最可怕的公共卫生措施是对个体进行检疫和隔离。这两种概念虽然都用于同一类措施,但以与道德相关的方式区分它们是有意义的。Gostin[4]将隔离定义为将已知的确诊患者与他人进行物理分离与限制,以预防或限制疾病向他人的传播。检疫也包括隔离,但这主要适用于可能已感染传染病或接触可能患有传染病的健康个体或群体。隔离和检疫措施均可适用于大量人群。如上文涉及到的历史上发生过的案例所表明的那样,极端形式的隔离或检疫可能会把人关进监狱,或将他们完全排除在社会公共生活之外。这种人的分离有时候会产生一种重要的象征意义,个体或群体会被贴上危险的标签,这可能会破坏他们作为社会一份子的认知。此外,检疫措施可能意味着将所有疑似人员集中在一起,这包括那些实际上接触过传染病并可能在短期内患病的人,以及那些只是被认为可能接触过传染病但实际上未受感染的人。这种检疫程序虽然旨在减少传染病在更大人群中传染的风险,但实际上可能反而会增加被隔离人群的感染风险。

     1.4 强制医疗

     如果没有对感染的患者进行治疗,那么常规的检测与检疫程序可能只会产生有限的效果。针对传染病的治疗不仅对患者本人有益,而且对防止他人的进一步感染也至关重要。因此,抗生素或抗病毒治疗的可获得性和依从性不仅是个人卫生保健的问题,而且是公共卫生的重要议题。结核病控制是强制医疗最常见的形式之一。对结核病的抗生素治疗在通常的病例中最长可达6个月,在耐多药结核病病例中可达24个月。完成治疗不仅对治愈、消除感染风险是必要的,而且对预防耐药型结核病的传染也是必要的。然而,许多患者可能会在他们感觉稍有好转时就决定停止治疗。对于那些属于诸如无家可归者或吸毒者等边缘群体的人来说,坚持治疗可能非常困难。因此,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各种制度来促进其坚持治疗。除了自愿计划之外,还有强制性的选项。确保坚持治疗的一种常见方法是直接观察治疗:对患者进行监测,以确保他们至少在一段时间内服用药物。直接观察治疗本身可能不是强制性的,尽管它确实对患者的自由施加了限制。然而,如果这种方法不成功,例如,因为患者没有来医生那里接受治疗,那公共卫生人员可能会考虑在治疗期间对其进行强制拘留。将拘留与强制治疗结合起来比仅仅隔离患者更进了一步,因为它可能还会侵犯患者身体的完整性和拒绝治疗的权利。然而,拒绝治疗的权利和知情同意规则可能主要与有关患者护理的医疗决策有关,其中治疗和不治疗的利弊主要关系到患者自身。如果传染病患者忽视了他们所需要的治疗,这可能会对其他人产生有害影响,这可能是否决知情同意要求的正当理由。

     就目前人类已知的传染病来讲,每一种传染病都有源于自身特殊性而要求采取相应的特殊防控措施。但一般来讲,在一些发病率高、波及范围广、防控难度大、资源投入多的传染病的治疗措施中,上述四种措施以及相伴而来的伦理问题是常见的。“一方面,社会对他们遭受的感染负有责任;另一方面,在他们成为受害者之后,他们也要为他人可能从他们那里受到感染承担可能的责任。”[5]因此不难发现,传染病防控措施中存在的伦理问题主要表现在健康领域中的集体与个体之间的各自诉求,这其中自由与福祉是一对最突出的矛盾。

     2

     自由与福祉的冲突

     所有控制传染病的措施都会在保护公共健康的重要性与个体的自由与福祉之间形成张力,这些个体的自由可能会以公共健康的名义受到限制。在讨论强制性措施可能的合理性方法之前,先详细地探讨主要的价值观念,即自由与福祉。

     首先,多数干预措施,尤其是强制性干预措施,会限制人们行动自由。尽管这种自由本身具有内在价值,但如果限制剥夺了人们获得某些重要福祉的来源,就特别成问题。例如,对旅行的限制可能会使人们确实无法工作、谋生或维持相关业务,这样的控制会对个人和企业形成巨大的资金负担。但不管怎样,公共卫生的限制所造成的损失则远远超出了相应的经济负担。此外,如果某些群体因为被认为会对社会其他成员形成潜在威胁而被忽视,就可能会导致社会对他们产生不同的偏见。从道德的观点来看,这些群体是无辜的;但从医学的角度来看,他们则是潜在的感染源,会造成潜在的危险。在伴随传染病暴发而形成的污名化过程中,医学和道德的判断很容易被混淆。结果就会造成忽视确诊与疑似病例利益的情况出现。简而言之,任何以共同善的集体利益之名的行为都有可能侵犯到个人权利和自由[6]

     其次,即使不考虑对人类福祉的影响,对自由和个人权利的限制本身在道德上也是有争议的。传染病控制措施可能会迫使人们以特定的方式行事,从而限制他们的选择和行动自由。例如,监测和通报活动可能被视为侵犯隐私权和保密权,强制性接种和治疗会侵犯身体完整的道德权。这些价值观背后的一个核心思想是,每个人都有能力进行推理、做出选择并决定自己的人生道路,而这些能力是尊重他人和他们所做选择的基础。社会中的个人权利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因此限制或否决这些权利的可能性应该是受限的。人们应该尊重他人,也就是说,应当把他们当作目的本身,而不仅仅是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或障碍因素,即使诸如维护健康这样的目的多么有价值。他们是自主的存在,也就是说,是具有实践理性的存在,他们能够也确实设定了自己的目标。知情同意的规则通常被视为在保护自主权方面特别的重要。因此,控制传染病的理想途径是向人们通报必要的预防措施,并相信他们会采取相应行动。然而,传染病的控制,特别是疫情管理的情况很不理想,传染病可能引起人们的恐慌,人们可能会对政府产生不信任,因此而拒绝合作。另外,虽然传染病控制措施旨在保护多数人的健康,但其往往会给个人带来风险。因此,对这些人来说,他们认为最合理的做法就是拒绝合作,避免检测、隔离或接种疫苗。在这种情况下,预防传染病传播的强制性措施可能就是不可避免的了。那么哪些道德理由可以为此类侵犯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行为提供正当性的根据?

     2.1 无伤原则

     即使是将个人权利,尤其是自由权利视为最强有力的道德主张的伦理学理论,也都会承认对这些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如果人们利用自己的自由去伤害他人或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那么侵犯者的自由就是在破坏他人的自由。因此,任何认可自由或自主为重要价值的自由主义框架都将接受这样一种观点,即为了保护他人的自由,必须限制某人的自由。理想情况下,每个人都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这与其他人的平等自由是一致的。根据密尔[7]的观点,限制他人自由的唯一目的就是保护他人。人们不应该强迫他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以特定的方式行事,但是限制他们的自由以防止对第三方的伤害是合理的。这一观点通常被称为无伤原则:为了防止A对B造成伤害,限制A的自由是有道理的。

     密尔认为这是限制自由行为与政策的唯一正当理由。即使是最坚定的自由主义者也会同意通过实施限制自由的干预措施来免受伤害。因此,将这一原则应用于预防传染病的危害似乎是相当容易接受的。

     一个典型的适用无伤原则的案例就是一个人故意用一种危险的疾病去感染另一个人。例如,2007年荷兰的“格罗宁根事件”,这种将HIV传染给他人的蓄意行为是一个明显的伤害案例。根据无伤原则,政府通过惩罚此类行为来防止伤害的发生而采取的干预措施会被认为是正当的。“格罗宁根事件”可能是造成伤害的典型案例,但严格来说它并不是传染病控制的典型案例。控制传染病的公共卫生措施不侧重于积极的恶意行为,而是侧重于更常见的感染手段。例如,即使人们可能意识到他们是病毒或其他传染媒介的携带者,但他们可能仍然忘记采取预防措施,或以其他疏忽大意的方式造成疾病的传播。如前所述,要求人们隔离自己,或避免某些活动,或采取其他公共卫生预防措施,可能会对他们的自身利益带来不便甚至是伤害,这就很可能促使他们做出不服从或疏忽大意的行为。因此,使用强制隔离等措施的原因是,即使某种行为可能并不是恶意的,但对他人却可能是危险的。同样,如果感染者有明显的伤害他人的风险,即使这种伤害是由于疏忽而非恶意行为造成的,那么无伤原则就会为采取强制措施提供理由。

     到目前为止,我们关注的是人们过失或恶意地将风险强加于他人的案例。这些情况只是目前所有可能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其中一部分。传染病可能在没有人知道的地方传播。一种传染病可能有潜伏期,在潜伏期,无症状的人已经具有传染性,或者人们可能有某些症状,但并没有意识到它们是具有传染性的。许多措施是以这样一种方式来阻止疾病的传播:在边界进行强制性检查,对高危群体中的孕妇进行常规HIV检测,禁止大规模活动,关闭学校,等等。伤害的概念和无伤原则的范围能否进一步扩大,并证明这些措施是正当的?在公共卫生法和伦理学中,通常认为可以在如此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无伤原则[8]。然而,这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如何理解这一原则及其核心概念:伤害。

     Feinberg[9]将伤害定义为对他人利益的不正当阻碍,这里的“不正当”指的是对道德规范的违背。当然,如果伤害会涉及违背道德规范,这似乎意味着,如果我们强调造成伤害的道德性质,那么无伤原则只能够证明,对那些在某种意义上对其所造成的伤害负有责任的人采取强制措施才是正当的。根据对无伤原则的这种解释,对不知道对他人健康构成威胁的人采取强制性政策可能是没有道理的。无伤原则及其应用提出了许多需要思考的问题:一方面,“引起伤害”的概念并不像人们可能希望的那样清晰;另一方面,这里的无伤原则可以赋予一个强理由,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它是自由的必要条件,但这只是对密尔无伤原则的狭义理解。虽然无伤原则可能适用于针对某些传染病控制的措施,但不同的传染方式以及因此而采取的不同的预防感染的措施则不在无伤原则的范围之内。事实上,我们应当对无伤原则在更广泛的层面上进行理解。

     2.2 扩大的无伤原则

     无伤原则也可以用一种不那么受限制的方式来加以解释。在讨论无伤原则时,我们并不清楚它含括的范围究竟有多广。该原则是否只证明了强制或惩罚对B造成伤害的A是正当的?密尔认为,该原则也可以涵盖A疏于采取行动会对B造成伤害的情况。换句话说,A的行为不一定是伤害的来源。如果我们接受这一点,那么实际上我们采用的就是扩大的无伤原则:为了防止对他人的伤害,限制A的自由是合理的。

     对于要避免的伤害,该原则既不需要A的因果责任,也不要求A的道德责任。因此,根据这一理解,对那些不知道会对他人构成危险的人也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扩大的无伤原则甚至可以支持针对根本未受感染者实施的强制性措施,如为应对生物恐怖袭击而对特定群体实施的疫苗接种措施。

     虽然对无伤原则的这种解释对有效控制传染病很有吸引力,但它确实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要预防的伤害是无关紧要的,那么几乎所有可能促进或保护他人健康的强制性措施都是不合理的,即扩大的无伤原则有被滥用的风险。但是,扩大的无伤原则也证明对公民自由的限制是合理的,例如,如果这样做可以保护相对弱势群体的健康。这可能引发此类干预是“真正”旨在防止对这些人的伤害,还是“只是”为他们带来好处的讨论。自由主义者会抱怨,扩大的无伤原则不仅是为了保护自由,而且已经在用自由与健康和福祉作交换。但是在一些规范性理论中,这种折中大概是可以接受的。

     2.3 预防伤害的结果主义和平等主义方法

     与自由意志论者的假设相反,将自由视为其他价值观中的一种,并拒绝将不受干预的自由置于其他价值观之上的观点是有意义的。公共卫生措施旨在保护人们免受有害于其健康的疾病的侵害。结果主义认为如果这能提升公众利益,限制人们的自由是合理的。传染病可能会对公众造成许多不同形式的伤害,这就意味着,有效的预防措施会以不同方式来提高公众的幸福感。通过预防疾病、减少痛苦与避免过早死亡,充分保护自己免受传染病的危害,可以促进人们的福祉。如果这些措施需要强制执行且结果是最佳的,那么这样做就是合理的。从结果主义的角度来看,伤害的因果关系是不大相关的,有充分的理由来适用扩大的无伤原则。此外,结果主义也会认可强制措施会帮助避免群体行动的问题。假设有暴发天花的真实威胁,则只有在有足够的人群接种疫苗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控制疫情。然而,疫苗并不绝对安全。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有可能会放弃接种疫苗,并期望从其他人的接种中获益。但是如果许多人都持有这种态度,公众将根本得不到保护,所有人的情况都将变得更糟。因此,为了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政府可以为了保护所有人而迫使相关群体接受疫苗接种。

     与结果主义一样,平等主义也支持扩大的无伤原则。他们将平等与公正视为仅次于自主的基本价值观,旨在预防感染的措施可被视为减少人群感染风险的措施。平等主义者既关注健康风险的公平分配,也关注预防措施负担的公平分配。如果让公民个人来保护自己,那么毫无疑问,社会经济状况较差的群体中的许多人将得不到保护。因此,平等主义者支持政府采取行动,进行干预,以保护公众健康,这超越了狭义的无伤原则。这些干预措施至少将普遍获得基本卫生保健为目标,由公共资源支付,其中包括基本预防保健和公共卫生服务[10]。降低传染病风险的强制性措施也会使较贫穷的群体受益,并确保这种行动成本在不同的社会群体间得到公平分配。

     虽然结果主义和平等主义可能都支持扩大的无伤原则,但也存在差异。扩大的无伤原则符合一般的自由主义理论框架,但结果论者可能无法接受。扩大的无伤原则的重点仍然是放在对他人的伤害上,因此并未涵盖限制他人自由以防止伤害他人的家长式干预措施。结果论者认为,所有的伤害,包括自我施加的风险在内都是采取干预措施的理由。此外,结果论者认为,在受感染的情况下,很难区分纯粹的自我关涉行为,大多数传染病并不局限于那些愿意承担感染风险的人,它们也会从这些人传播给其他人。

     平等主义者可能会回应说,至少在某些情况下,个人有可能也有责任保护自己不受感染。性传播疾病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不能合理预期个人保护自己的情况下,预防感染的强制措施可能是合理的。如果个人可以很容易地采取行动来保护性行为,公共卫生部门就不会迫使他们采取预防措施。就此而言,强制性措施会要求对人们的私人行为进行干预,这些干预即使不是不可能的,至少也是非常不切实际的。这种务实的考虑也将与结果论者一样。此外,许多结果论者可能以促进福祉和自由为目标,对他们来说,扩大的无伤原则是这两种价值观之间的合理权衡。

     3

     影响传染病防控措施伦理正当性的因素

     狭义的无伤原则可以为强制干预措施的实施提供正当理由,以防止人们故意或疏忽地感染他人。这个理由是相对没有争议的,因为它可以基于自由本身的价值。然而,为了有效控制传染病,狭义的无伤原则的适用范围是相当有限的。为减少传染的危险而对健康人进行隔离,或在边界进行强制性检查,或对孕妇进行强制性HIV检测等,对于所有这些情况,实施者可能都不太清楚被强迫的人是否确实对他人造成伤害,甚至对他人构成威胁。这些措施可能属于扩大的无伤原则的考虑范围,因为在这里,伤害的因果途径和我们对造成伤害的理解的道德内涵是不相干的。扩大的无伤原则可以与其他的规范性理论相协调,特别是结果主义和平等主义。然而,这一原则的范围很容易变得过于宽泛:如果牺牲无辜的旁观者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帮助减少人口中哪怕是很小的风险,那么这一原则就可以支持牺牲无辜的旁观者。因此,在预防伤害方面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充分理由应该考虑到若干进一步的限制。仅凭某种强制干预可以预防伤害这一事实,还不足以认为这种干预在道德上是正确的。

     3.1 伤害的程度

     与实施强制措施的任何理由相关的第一个需考虑的问题是,要避免的伤害或危险应该是重大而现实的。水痘和普通感冒具有传染性,但除了特殊情况外,不会对个人或人群造成明显的危险。水痘的症状对患者来说可能是非常恼人的,但人们是否应该把这些视为危害却是值得怀疑的。然而,许多其他传染性疾病对患者的健康有不可逆转的影响。例如,在极度耐药的结核病中,治疗的可能性是有限的,这进一步降低了被感染患者的预后。可预防的危害的大小不仅取决于疾病对患者造成伤害的严重程度,而且还取决于这种疾病的传播方式和速度。某种形式的感染会导致严重的疾病,同时也会在人群中迅速传播,那它就会对整个公共卫生构成严重威胁。这样一种疾病,如果不加以控制,将会影响到许多人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这种传染病的破坏性不仅在每个确诊患者身上可见,而且会波及到整个人群。

     3.2 有效性和证据

     实施任何强制性公共卫生措施的必要条件是必须能够有效地预防感染并降低疾病风险。控制传染病措施的基本要求是控制和预防疾病,因此无效的干预毫无意义。然而,评估公共卫生措施的影响往往是困难的。证据通常是事后由经验性的历史事实来支撑。此外,控制措施对有效性的评估,不仅要关注理想环境下的理论效果,更要关注危机时期措施的真实可行性。特别是在强制措施下,人们可能会设法逃避这些措施的管制。将疾病检测呈阳性的患者与其家人进行隔离,如果家人有症状,他们可能会做出不去看医生的决定。另外,由于病毒不断演变的特性及其带来影响的不确定性,使得未来针对某种可能暴发的传染病而计划采取干预措施的有效性判断变得更加复杂。这些问题清楚地表明,对有效性的评估往往不是一个诉诸科学证据的简单问题,它需要在不完全证据的基础上加以判断。

     3.3 相称性与最小限制

     防控措施对个人自由和福祉的影响应与可预防的危害程度成正比。对公共卫生会产生重大威胁的,需要采取强制隔离和接种疫苗等干预措施,但这些措施的目的是遏制麻疹等较轻疾病的暴发则是不合理的。合理的保护公众健康的方法也将满足最小限制的原则:有时控制措施可以合理地对公民自由施加限制,但这种限制不应大于严格且必要的程度。如果已知常规检测同样有效,那么对所有到医院就诊的患者强制进行HIV检测就是不合理的。如果采取直接观察治疗是可能且有效的,那么拘留和强制治疗结核病就是错误的。然而,在许多情况下,还不太清楚最小限制的方案是什么,特别是在对伤害的危险或各种选择的效力有很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任何干预措施都会被认为是限制最小的必要手段。对这种情况的一种解释是,强制干预只应在限制较少的措施已被尝试并且失败的情况下实施[11]。因此,最小限制作为一项一般性原则是有意义的,虽然它并不是一个可以简单适用的标准,但它对于促使公共卫生部门比较各种选择并考虑采取哪些措施时,确实是必要的。

     3.4 传染病控制与公众信任

     对于大多数有效的预防措施来讲,重要的是公众的团结与合作,即使这可能并不符合人们的最佳利益。但是,如果当面临着个人隐私被侵犯的风险时,为什么公众会自愿合作?一个可能的答案是,公众有道德义务采取预防感染的措施,并从公共卫生的利益出发采取行动[12]。然而, 如果公众不完全相信公共卫生部门所实施的控制措施实际上是为了共同利益的话,那么即使公众承认有这样的义务,他们可能也不愿意接受那些控制措施而将对健康产生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因此,公众对公共卫生部门及其所采取的干预措施拥有信心,对于有效控制传染病至关重要。如果对公共卫生部门缺乏信任,即使推出强制性措施也将是徒劳的。同样,如果公共卫生部门能够并且确实公开证明那些被认为必要的措施是合理的,那么这就为公众信任这些干预措施提供了正当的理由。

     此外,还应以公平和非歧视性的方式实施强制性干预措施,程序上的正当对那些被隔离的患者来说是很重要的。如果公共卫生控制措施的一些不利影响(如污名化、社会孤立、健康风险或经济损失等)能够得到弥补,那公众的信任感会得到进一步加强。

     参考文献

     可上下滑动查看

     [1]丛亚丽.公共卫生伦理核心价值探讨[J].医学与哲学,2015,36(10A):1-5.

     [2]周山东,王泽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民健康责任的伦理分析[J].东南学术,2020(4):96-102.

     [3]RENNIE S,BEHETS F.Desperately seeking targets:The ethics of routine HIV testing in low-income countries[J].Bull World Health Organ,2006,84(1):52-57.

     [4]GOSTIN L O.Public Health Law:Power,Duty,Restraint[M].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0:1.

     [5]喻文德.国外公共健康伦理研究的新进展[J].伦理学研究,2019(5):100-106.

     [6]李红文.个人权利与共同善:公共卫生政策中的伦理冲突及其解决[J].医学与哲学,2016,37(9A):32-35.

     [7]密尔.论自由[M].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9:102.

     [8]GOSTIN L O.When terrorism threatens health:How far are limitations on personal and economic liberties justified?[J].Fla Law Rev,2003,153(55):1105-1107.

     [9]FEINBERG J.Harm to Others:The Moral Limits of the Criminal Law,Part Ⅰ[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4:36.

     [10]DANIELS N.Justice,health,and health care[J].Am J Bioethics,2001,1(2):2-16.

     [11]ANNAS G J.Bioterrorism,public health,and civil liberties[J].NEJM,2002,346(17):1337-1342.

     [12]VERWEIJ M.Obligatory precautions against infection[J].Bioethics,2005,19(4):323-335.

    

     原文标题:“自由与福祉:传染病防控措施的伦理正当性研究”,发表于《医学与哲学》杂志2020年第41卷18期,40页-45页。

     ↓↓↓ 点击"阅读原文" 【查看原文内容】

     图文编辑:姜莹

    源网页  http://weixin.100md.com
返回 医学与哲学 返回首页 返回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