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享家】调价规范:统筹兼顾“虚高虚低”
2016/6/24 医药经济报

    

     原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会长

     江苏省物价局计划在本月底发布《江苏省市场调节药品价格行为规范》,将出台一些国内其他省市还没有先例的药品价格政策安排,这些安排应该说是正确的,体现在:

     一是政策对去年国家发改委建立新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做出了省一级的呼应,内容上也有所充实,在行政层级上是正确的。二是政策着眼于患者的合法权益,在方向目标上是正确的。三是政策“不能干预价格”,“指导企业科学合理定价”,这与部分地方行政强制干预药价形成对比,在定位原则上是正确的。四是政策设立了预警信息平台,采集数据进行管理,在工作方法上是正确的。

     与此同时,从已经披露的部分内容来看,上述《价格行为规范》尚有需要进一步明确和清晰的地方,希望在正式发布时能够给予考虑。

     1.给予药品因价格虚低而导致断供的现象必要而有效的关注

     患者在购买药品方面的合法权益,现在需要保护的一是买不买得到,二是买不买得起。《价格行为规范》着眼于后者的笔墨较多,对当前的药品断供现象还缺少相应对策,而这也是当前社会反响很大的问题,需进一步引起重视。

     2.建议在与企业交流沟通上有更明确的规定

     较之行政强制压价的做法,备案制度相对合法合理。但是对需要涨价的药品,在企业表明了必须涨价的正当理由后,如果与主管部门意见不一致,该如何处理需要权衡。另一方面,企业对主管部门的提醒不接受或据理驳斥怎么办,有无相应的应对举措?是否还会出现行政强制压价的情况?毕竟,价格虚低从而导致停产断供的药品还是有不少的。去年,国家发改委也表态,现在药品价格虚高虚低并存,都需要花力气去解决。

     3.完善预警信息平台的功能

     预警信息平台应该通过大数据管理,对各种影响药品正常销售的现象进行分析,从而提前采取对策。当前主要对可能不合理涨价的药和可能因降价而断供的药,一并预警,一并预防,一并预控,不能顾此失彼。

     4.善待社会零售药店

     要求惠民药店对列入惠民药目录的药品,以平均价低于市场价3%~5%的价格销售,是财政补贴做到的么?不可能。是强制压价?不应该。药店的药价完全遵循市场规律运作,现在由于医院实行零差率销售,医院的不少药品价格已与药店大致拉平,药店不但无法从生产企业“二次议价”中拿到回扣,还承担了销售费用、税收、投资者的利润回报等医疗机构所不必承担(或另有补偿渠道)的因素。如果再降价3%~5%,零售药店的生存或堪忧,因此,建议善待社会零售药店。

     ■编辑 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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