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人体跨国运输毒品案一审宣判,19名被告人领刑
2019/9/4 22:02:20【第1212期】 中国禁毒
2019年8月27日下午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宋富鸿等19人特大跨国毒品犯罪案件
进行一审宣判
一条利用人体藏毒方式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链条
就此覆灭


△庭审现场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宋富鸿在缅甸境内伙同王蒙、唐飘、叶建国、袁潇等人从事走私、运输毒品上游工作,通过QQ、百度贴吧等社交软件招募运毒人员。期间招募并接应被告人韦侣君等数人,通过火车、汽车、飞机到达云南省孟连县后偷渡至缅甸,并安排其将装有毒品海洛因的颗粒吞入体内,同时拍摄吞毒视频,以举报名义进行威胁,以防私吞。之后,让运毒人员偷渡回中国境内,运输至云南省昆明市、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咸阳市、江苏省无锡市等地,吞毒人员再通过排泄的方式将毒品排出体外,存放于指定地点后获得运输毒品的报酬。

该犯罪团伙利用人体藏毒的方式,将每粒5克左右的胶囊状圆柱体海洛因吞入体内,少则吞食40粒约200克,多则吞食80粒约400克,实施数次跨国运毒。其中,被告人宋富鸿走私、运输海洛因达4700余克,被告人王立刚走私、运输海洛因达1800余克,其余17人走私、运输海洛因100至1000克不等,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

审判结果:被告人宋富鸿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蒙、唐飘、叶建国、袁潇等人,招募、安排被告人韦侣君等人从境外走私、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达50克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是共同犯罪。另外,本案被告人李宋银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赵永伟等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50克以上,被告人赵永伟伙同被告人潘飞共同贩卖、运输海洛因50克以上,被告人李宋银、赵永伟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潘飞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根据案件的犯罪事实,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各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等相关情节,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宋富鸿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唐飘等5人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袁潇等其余13人判处八年六个月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

体内藏毒的最大风险就是毒品容器破裂,这会导致毒品被胃肠道及身体其他器官迅速吸收而引起急性中毒,病患会有昏迷休克、血压降低、呼吸衰竭等症状。毒品物质进入血液之后,在相当短的时间内人就会休克死亡。另外,将毒囊吞下以后,由于胃中长时间存留不能被消化的物体,胃酸将会加速分泌,提升了毒品包装物的腐蚀速度,导致藏毒者中毒而死。
用心险恶的毒贩们,
把活生生的人作为运毒的“交通工具”。
他们常会通过各种信息渠道,
以高薪厚利的名义,
引诱各种防备心理欠缺,
又急于赚钱的年轻人。
面对诱惑,
一定要提高警惕,
千万不要为了蝇头小利,
让自己陷入死亡陷阱!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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