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秘厂房背后竟是贩毒点,民警调查后,发现竟然还有诡异“厂中厂”!
2019/9/17 21:19:25【第1221期】 中国禁毒
硫酸属于易制毒化学品,被国家管制,
不能随意经营、购买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公安局联合县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处了一起未按规定经营、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硫酸的案件,接连开出两笔大额罚单共112.8万元。
一起涉毒案件,发现三无“厂中厂”
今年7月上旬,龙游县公安局破获了一起毒品案件,案件中犯罪分子以浙江某工贸公司金属加工点为掩护点进行贩卖毒品,办案过程中,民警发现该工贸公司还存在“厂中厂”现象,涉嫌非法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硫酸)。
“该加工点系租用的浙江某工贸公司的厂房,不具备任何营业执照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经营资质,其实就是黑作坊!”民警介绍。

非法经营、销售浓硫酸80000余公斤
根据线索,7月31日,龙游县公安局联合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统一清查行动。
经调查走访发现,浙江某工贸公司将公司内的第三幢厂房西南角车间以租金每年20万左右的价格出租给晋某兄弟等人,用于生产加工铅笔铝套等金属部件。因加工该类金属部件需要使用大量硫酸等化学品,而该加工点并无任何营业执照、经营资质等。
浙江某工贸在明知其出租给晋某等人的加工点及人员未取得任何营业执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将自己从别处购买的硫酸等易制毒化学品擅自大量出售给晋某所经营的加工点使用。
民警经过调取硫酸等化学品出入库记录及相关账本发现,自2019年2月底以来,该加工点非法购买的硫酸数量多达80000余公斤。
从重处罚,开出大额罚单

晋某无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硫酸的资质,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无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硫酸的资质,他们都涉嫌未按规定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9月7日,龙游县公安局分别给予晋某以及浙江某工贸公司行政罚款56.4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5.6万元。


根据《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严禁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易制毒化学品。
硫酸属于第三类的易制毒化学品
2012年9月15日前,我国列管了三类24个品种,第一类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第二类、第三类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配剂。
蜀黍有话说:
没有资质的经营和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切不可为。易制毒化学品都是列管的重点物品,一旦流失将造成严重的后果。
同时,企业主要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坚决防止易制毒化学品非法流入社会,做好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购买、销售、运输、储藏、登记管理等工作。
【来源:龙游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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