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信托公司破产,我的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还安全吗?
2022/9/5 22:21:49 叶云燕说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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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新华信托进入破产程序,引发了市场和业界的广泛关注。新华信托发生了什么?一旦信托公司破产,我的家族信托 或保险金信托还安全吗?本篇目录:

     1、新华信托发生了什么?

     2、对信托行业的影响如何?3、信托公司破产,我的家族信托 或保险金信托还安全吗?4、对投资人的建议

    

    新华信托发生了什么?

     新华信托注册地重庆市,注册资本42亿元。初创于1979年,是全国最早的信托投资公司之一。1998年由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重组并完成股份制改造。

     2001年,新华信托成为首批5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获准重新登记,取得信托法人机构许可证的信托公司之一。

     2019年年报显示,新华信托当年营业收入1.7亿元,净利润1558.64万元。公司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2020年7月17日,银保监会官网消息称,鉴于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机构触发了相关规定的接管条件,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起,对六家机构实施接管,接管期限为一年,可依法适当延长。

    

     2021年7月16日,银保监会决定延长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机构接管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

     2022年7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的批复》,同意新华信托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这是自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我国出现的首例信托公司破产。

    

    对信托行业有什么影响?

     “新华信托公司破产属于个案,不会对信托业和金融体系产生大的实质性的破坏和影响。”中国信托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蔡概还 表示。

     “但这给信托业带来了警示。此前,信托公司以融资类信托业务为主,该类业务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而弱化,不宜作为信托公司长效发展的主营业务模式。信托公司应发力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找准定位,未来的路才能越走越宽。”

     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一季度末,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余额为20.16万亿元,信托业共实现经营收入205.15亿元,利润总额为123.84亿元。

    

    信托公司破产后,我的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还安全吗?

     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是客户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的架构性工具,需要长久稳定的结构与严谨可靠的运行。那如果在存续期间,信托公司破产了怎么办?客户所设立的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还安全吗?

     1、法律层面信托公司的自有财产 与客户的信托财产相互隔离。当客户设立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之后,即使未来信托公司破产,客户纳入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的财产也不会被归为信托公司的清算财产。即使信托公司辞任或破产,客户的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也不会因此终止,而是依然按照设立时制定的财产管理与分配规则继续运行,向受益人进行持续分配。

     《信托法》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信托法》第五十二条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运营层面

     信托公司需要将自己的自有财产和客户的信托财产分别记账和管理,不同的信托之间也需要分别记账和管理。实际操作中,当客户设立了家族信托或者保险金信托,信托公司不仅会单独记账管理,还会针对该信托的资金部分在保管银行开立专属的信托专户,从而在账户层面确保其财产不会与其他信托以及信托公司的自有财产相混同,进一步加强了财产的独立性。当信托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如果破产重整成功,原信托公司或通过吸收合并等方式成立的新主体将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如果重整失败进入破产清算,清算期间将由破产管理人履职,继续家族信托的运营保管,直到新受托人到位。《信托法》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信托法》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五)辞任或者被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信托法》第四十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

    

     除了上述法律与运营方面的保护之外,客户一旦发现信托公司存在较大风险,可能影响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的稳定运行,可以提前主动与各方协调,及时选择新的信托公司,通过更换受托人,对相关风险进行有效防范。

    

    对投资人的建议

     1、选择可信的受托人

     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 存续时间长、安排范围广、架构层级高、涉及问题深,对于家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建议慎重选择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的受托人,从信托公司的股东背景、自有与管理资产规模、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操作经验、业务能力等多维度进行综合考量。

     2、选择可靠的专业机构

     虽说信托公司破产不影响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相关财产的安全性,但想要及时获取财富市场与信托公司的相关信息,在极端情况下有效应对乃至更换受托人……对于客户来说,费时费力,操作难度较大。此时,保险、银行、律所、家办等专业机构的协助能力颇为重要。

     3、构建家族财富安全垫

     作为“财富保险箱”,合法有效设立的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可以对抗来自保险箱外部的多种隐患,如债务风险、婚姻风险、传承风险等。但是,由于装入信托的财产本身属性不会因为信托结构而发生改变,因此源于信托财产的各类风险依然存在。比如与投资相关的各类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甚至为负);长寿风险(财富储备不足以覆盖整个生存期间所需的支出);现金流风险(资产价值上升,却未产生足够现金流以应对支出);再投资风险等等。

     此时,配置足够规模兼具稳定性与确定性的财富安全垫,便成为了构建保护与传承架构的前提。而在此基础上,对各类投资产品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会使得家族财富基业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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